1、协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中心协议管理内部控制工作,防备与控制协议风险,有效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文化中心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合用本制度。政府采购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到达的建设工程项目协议管理不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文化中心在履行职能的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协议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献。签订协议的主体是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严禁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 第四条 文化中心签订协议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协议风险评估制度和汇报
2、审批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协议包括: (一) 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 (二) 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协议; (三) 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协议。 第六条 文化中心签订协议应根据各部门职能或中心主任指定,确定详细负责协议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接部门和承接人。 原则上各业务部门负责承接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协议事宜、综合科负责承接本中心综合协调类以及与中心整体工作有关的协议事宜。第七条 承接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议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协议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签订协议的协商与谈判,协议文本的确定
3、与修改; (四)负责将协议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六)负责协议的履行; (七)配合中心做好协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协议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协议有关的文献资料,并按规定整顿、移交。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中心重大协议的审查机构,法律顾问是中心重要协议征询对象。审查机构(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包括:(一)对报送的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二)指导或参与协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三)审查立案协议;(四)监督协议履行,对协议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承接部门应当根
4、据审查意见书的规定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条 文化中心签订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文本一般应包括协议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处理争议的措施等重要条款。处理争议的措施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详细的仲裁机构。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应当遵照如下程序:(一)立项。文化中心签订协议,应当经中心领导同意方可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协议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接部门应在中心招标小组指导下与协议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协议文本确定。承接部门根据谈判、协商成果确定协议文本。 (四)审查。重大协议签订前,承接部门应当将协议文本及有关协议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
5、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协议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意见,协议签订根据,同意文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协议签订前应结合协议相对人的状况和法律顾问意见报中心重要领导进行审查。(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献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协议,由中心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同意。其他协议报中心重要领导同意。(六)签字和盖章。协议应当由中心主任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协议的,参照本措施第十一条协议签订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文化中心管理、使
6、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按照市监察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重大协议签订前,本中心应当组织对协议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协议签订和履行也许引起的多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第十五条 本中心签订的重大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文本和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立案。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后,承接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协议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协议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接部门应当提出对应对策或者提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协议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协
7、议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协议步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协议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协议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也许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形。第十八条 重大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措施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承接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汇报,并抄送协议审查机构。第十九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接部门应及时与协议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状况,客观评估也许产生的不利后果。也许对中心权益导致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接部门应及时向中心领导书面汇报,做好风险防备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协议纠纷应当尽
8、量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经协商、调解到达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到达一致意见的,可按协议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协议纠纷,承接部门应当配合文化中心全面搜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妥导致败诉。 第二十二条 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承接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放弃属于本中心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本中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议履行完毕后,承接部门应及时将协议文本及有关资料整顿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接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的重要程度,设定协议文献资料的保管期限;
9、一般协议的文献资料应当保管以上,重大协议的文献资料应当永久保留。法律、法规、规章对协议文献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当归档保留的协议文献资料重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协议文本原件;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多种同意文献; (四)协议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协议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协议签订有关的文献资料。第二十五条 承接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协议的; (二)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中心利益的; (三)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本中心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协议资料、档案材料,导致中心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本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措施实行后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