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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强农惠农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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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惠农政策 (一)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2010继续支持治淮、大型泵站更新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改造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省财政新增投入重点支持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海堤达标工程、引江调水工程、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完成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为沿海开发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2010年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在继续支持现有19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根据财政部要求,通过竞争立项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5.3亿元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引导地方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并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23个县(市、区)给予奖励。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4.41亿元,支持400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十一五”期间解决12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 (五)扶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1.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0年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推进农业科技进步。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三项工程资金2.7亿元,将围绕全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继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关键领域、优势产品的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3.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1.3亿元。主要用于新认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基础建设补助。   4.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及市场竞争能力。 5.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2010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做好农产品例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农产品的监测、检测力度;继续支持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质量控制;加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培育补助;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划试点工作。 6.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1.4亿元,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及各类服务组织建设。 7.推进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10亿元,加快推动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装备,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进程。 (六)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2010年,我省将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良种补贴政策,根据农作物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按照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10元的标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2、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5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施财政补贴,重点补贴农作物生产环节急需的农业机械,同时围绕现代高效农业,扩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 3.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的标准不变,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直补每亩补贴69元。 (七)支持农民就业创业。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资金1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6亿元,支持农民就业创业。 (八)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省财政安排省级脱贫攻坚奖补资金9亿元,安排扶贫小额贷款奖励贴息资金1亿元,用以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程。 (九)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安排专项资金2.2亿元。支持“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户用沼气、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农村清洁能源,其中,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 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安排专项资金1.9亿元,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及综合利用。 3.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2010年省财政安排绿色江苏专项经费1.9亿元,继续推进以村庄绿化示范村建设为主的绿化造林,全省绿化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9908万元,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每亩由2009年的15元提高到20元。 (十)支持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按照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全面落实动物防疫疫苗经费,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疫苗专项资金及免疫注射劳务补助费21200万元。 2.安排救灾化肥专项资金1600万元,帮助受灾农户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3.安排防汛防旱等农业防灾减灾经费2.99亿元,重点支持省属翻水站、省指定翻水站抗旱翻水以及防汛、抢险、排涝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4.2010年省财政安排省气象局专项业务费32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气象灾情收集与评估、全省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人工影响天气等。继续专项安排4707万元支持“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项目建设。 (十一)支持提升农业基础生产能力。 2010年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全省财政计划投入13.2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11.2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3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102万亩,着力改善和提升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能力和抗自然灾害能力,为农民增收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 (十二)促进实现农民创收机制。 2010年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投入2.5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2亿元),扶持180家农业龙头企业、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 (十三)支持加快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 1.实施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计划投资2亿元,扶持我省26县丘陵山区开发。 2.实施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安排省级财政投资1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6万亩,充分发挥我省黄河故道区域特色农业资源丰富和生态良好两大优势,着力加强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建设。 3.实施沿海滩涂开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滩涂围垦开发规划,全面启动沿海滩涂大规模围垦工程,2010-2012年计划围垦80万亩。积极推进已围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年计划实施垦区配套12万亩。 4.实施高沙土项目农业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0万亩。五是实施采煤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2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 (十四)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十五)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级财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给予补贴。 (十六)落实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任务。2010年我省继续加大农桥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已专项下达农桥建设补助资金4.02亿元(较2009年增加0.3亿元),完成全省5640座农桥建设任务。 (十七)扩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增加对试点的投入。将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县(市、区)全面纳入试点范围,拓宽政策受益面。 (十八)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一是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二是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减免海域使用金。 (十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清费减负。免收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及年检(审)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等。 (二十)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从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金融供给、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领域发放信贷等方面进行政策鼓励和资金扶持,支持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一)全面推行农业保险试点。在保费补贴方面,对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在财政部给予35%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等按地区进行保费补贴;加大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财政根据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奖励。 (二十二)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13%的财政补贴。 (二十三)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 1.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二十四)实施支持农业发展税收政策。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就业、社保、医疗惠民政策 (二十五)支持就业、再就业。 1.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政策放宽突破的地方包括: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的社保补贴由50%扩大到100%;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财政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原来仅限于微利项目,扩大到对非微利项目也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等。 2.稳定就业局势政策。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就业补贴标准,进一步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3.对涉及个人就业实施清费减负。停止征收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求职登记费、人才交流活动门票、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等。 4.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二十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实施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困难市县重点补助机制,对财政转移支付县以及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重点补助且当年收支缺口较大、财力较弱的地区,采取省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的补助办法进行奖补。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3.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省财政对全省涉农县(市、区)实行分档补助、重点倾斜的省补助政策。 4.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0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未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加大提标力度,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同时,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投入。 (2)落实与价格上涨联动的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机制,按季度启动物价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季度最后一个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5%。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3)实施低保对象适度普惠性节日补助。慰问对象由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城乡所有低保家庭;慰问形式则由按户补助改进为按人补助;省补范围由苏中、苏北困难地区扩大到全省。近几年来,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的节日补助。 5.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 6.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4亿元,补助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内的综合社区平台建设、扶持经济薄弱地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爱心护理院”支持力度。 7.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在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精防、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等项工作的同时,支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残疾人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1.4亿元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8.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具体为:安排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提标经费8769万元,参战和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499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经费4500万元,重点优抚对象提标补助2000万元。 9.对市县发放工资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确保经济薄弱地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工资政策,2009年共下达35.71亿元。此外,对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医疗保险、离退休费发放等也给予补助。 (二十七)实施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省财政安排15800万元,按720元/年/人的标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向计划生育伤残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十八)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从200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省财政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从5元、20元、25元、30元分别提高到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40元、170元。 2.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建立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政府等多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资金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无力筹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同时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全省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率100%,实现应保尽保。 3.农垦监狱劳教单位退休人员属地参加医保。农垦监狱劳教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医保,省财政对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缴纳的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给予定额补助。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筹资最低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20元。省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按省定标准进行补助,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1.23亿元。 5.推进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5亿元,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落实省补助资金。 7.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95亿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3000个村卫生室建设。 8.支持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38万元,继续支持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转岗培训;安排专项资金22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给予学费补助;建立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 9.支持实施重大疾病防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支持各地做好血吸虫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10.支持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503万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11.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最低标准维持人均不低于15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2.3亿元,对各地落实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给予分类分档考核补助。 12.支持农村改厕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2亿元,支持全省完成83万座农村卫生户厕改造。    三、教育、科技、文化惠民政策 (二十九)落实教育惠民政策。 1.继续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省财政通过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水平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87600万元,对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2.继续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0000万元。 3.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00万元;继续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的平均补助比例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600万元;继续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800万元;继续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3%和16%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9430万元;继续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2000万元。 4.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5.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三十)实施促进科技发展政策。 1.支持实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省财政安排自然科学基金10000万元。基金主要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的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研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2.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小企业成果转化。省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各市、县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引导银行向发展新兴产业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对银行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代偿,缓解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3.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支撑计划。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3.2亿元,用于支持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集成创新,着力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培育重大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及支持社会领域的应用研究与示范,加强技术集成,建立科技示范工程,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4.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10亿元。从全省产业技术发展的布局和需求出发,以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健全产业链为目标,遴选创新意义重大、发展前景好、企业成长性高并有望较快形成战略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集成各方资源,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专项。 5.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省财政预算安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由我省直接组织申报、获准立项且承诺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 6.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专项引导资金2亿元。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以及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7.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 8.支持苏北科技富民项目实施。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的项目;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科技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 (三十一)支持文化发展政策。 1.2010年,在全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经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推进公共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200万元,用于对免费开放重点馆的补助和对免费开放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县进行奖励。 2.继续实施向基层“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将送电影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900万元,用于补助经济薄弱地区每季度向每个乡镇送一场戏,向每个行政村每月送一场电影及向乡镇赠送图书。 3.继续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40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实行“以奖代补”,促进全省新增有线电视用户60万户,丰富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4.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家书屋建设工程,使全省农家书屋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书难问题。 5.引导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文化以奖代补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全省52个县(市)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给予奖励性补助,引导各县(市)增加农村文化投入,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四、促转变、调结构,支持经济发展政策 (三十二)取消和停止征收有关企业的部分收费项目,扶持企业发展。主要有:公安部门的治安联防费;国土资源部门的临时用地管理费、土地变更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等。对部分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收费、验证资本收费、税务中介机构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等降低收费标准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三十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和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科技项目贷款(指银行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所发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每年安排1亿元对小企业(指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贷款的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三十四)引导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实现经济的率先复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重点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调整振兴步伐,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省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三十五)实施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三十六)实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江苏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扶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行业组织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业务对接会(推介)、洽谈会的摊位、布展(含特装)、运输、场租费等;企业和行业组织为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发生的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各类产品、体系和资格认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费及品牌培育活动等。   (三十七)实施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1.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八)实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1.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及苏州工业园区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对试点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十九)实施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4.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实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一)实施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四十二)实施支持技术创新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三)实施促进集约发展的税收政策。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十四)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税收政策。   1.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十五)实施促进可持续性发展的税收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落实区域发展政策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政策。引导市县加快自身发展,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1.开发区平台提升专项奖励,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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