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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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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 执行机构麦积区农业局二、 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麦积区农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三、 一般程序 (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批

2、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3、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麦积区农业局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

3、况。 (五)麦积区农业局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六)麦积区农业局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麦积区农业局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八)麦积区农业局对先行登

4、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九)麦积区农业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全部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划地保存的物品麦积区农业局应妥善保管。 (十)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麦积区农业局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决定;麦积区农业局局长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处理。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政策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 (十二)麦积区农业局负责对案件处罚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麦积区农业局按照第四项的规

6、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三)案件调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办和局长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麦积区农业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昆明市农业局或麦积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四、 听证程序 (一)麦积区农业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

7、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听证统一由麦积区农业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政策法规办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麦积区农业局提出。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之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先说明理由

8、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

9、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

10、报麦积区农业局局长审查。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麦积区农业局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等权利。 (十)麦积区农业局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局法规办初审、报局长审查批准(7日内)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案件调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1、 进行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2、 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3、 将样品或者实物交法定部门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4、 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5、对案件

11、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局法规办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初审、报局长审查批准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局法规办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将情况向局长报告 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听证当事人不提出听证,执法人员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规办主持听证 调查人员举证、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 法规办: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2、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接受处罚 局长审查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宣布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法规办保管 当事人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农业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麦积区农业局 二、受理范围 1、依法应当许

12、可,而不许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 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损失证明材料(住院证明、医院诊断报告、治疗费用凭证、购物发票或凭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没收单据、罚款单据等)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3、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14、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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