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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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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如皋市如城街道(采购人)的委托,对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RGZFCG2016-04-030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 标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用途 简要技术指标 项目类型 单位 (台/套/批) 数量 预算金额 (万元) 交货要求及其他 1 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具体见招标文件 具体见招标文件 年 1 160 具体见招标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二)按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餐饮经营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现场管理人员须不低于三级\中级技能厨师证职称; 3、能熟练烧制如皋本地家常菜肴。 五、磋商文件获取: (一)凡符合磋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登录《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磋商文件。 (二)各磋商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三)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三)磋商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公布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为准。 六、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止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四开标室 (4)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朱婕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 (2)磋商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八、磋商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网银、转账支票等。特别提醒(现金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缴纳户名:如皋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三)缴纳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四)本公告内容与磋商文件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为准。 (五)本公告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 (六)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磋商人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按注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注册后将注册时要求的各项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本项目磋商前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才可参与磋商(只需注册一次,以前已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无需再注册)。如磋商人未按上述要求去做,本中心将拒绝其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特别提醒:审核标准请参考 十、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226500 网址: 采购人(单位名称): 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 联 系 人:戴惠然 联系电话:0513-80693181 、13511583913 采购单位地址: 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0号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7623860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如皋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编号:RGZFCG2016-04-030 审批编号:RGZFCG2016-04-030 采购人: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4月 地 址: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3楼 电 话:0513-87513572 邮 编:226500 下载网址: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磋商邀请函 ………………………………………………………………………………………2 第二章 磋商人须知 ………………………………………………………………………………5 一、 总则 ………………………………………………………………………………………5 二、 磋商人及磋商响应产品………………………………………………………………………5 三、 询问、质疑与投诉 …………………………………………………………………………10 四、 磋商文件 ……………………………………………………………………………………13 五、 磋商响应文件………………………………………………………………………………14 六、 无效磋商与废标 …………………………………………………………………………19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0 八、定标和签订合同 ……………………………………………………………………………25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5 技术商务文件 …………………………………………………………………………………36 报价文件 ………………………………………………………………………………………57 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67 第六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 72 一、说明…………………………………………………………………………………………72 二、 磋商货物一览表 …………………………………………………………………………73 三、技术规格及要求……………………………………………………………………………73 磋商响应文件相关附件…………………………………………………………………………………7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磋商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如皋市如城街道(采购人)的委托,对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RGZFCG2016-04-030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 标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用途 简要技术指标 项目类型 单位 (台/套/批) 数量 预算金额 (万元) 交货要求及其他 1 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具体见招标文件 具体见招标文件 年 1 160 具体见招标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二)按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餐饮经营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现场管理人员须不低于三级\中级技能厨师证职称; 3、能熟练烧制如皋本地家常菜肴。 五、磋商文件获取: (一)凡符合磋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登录《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磋商文件。 (二)各磋商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三)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三)磋商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公布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为准。 六、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止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四开标室 (4)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朱婕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 (2)磋商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八、磋商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网银、转账支票等。特别提醒(现金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缴纳户名:如皋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三)缴纳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四)本公告内容与磋商文件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为准。 (五)本公告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 (六)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磋商人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按注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注册后将注册时要求的各项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本项目磋商前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才可参与磋商(只需注册一次,以前已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无需再注册)。如磋商人未按上述要求去做,本中心将拒绝其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特别提醒:审核标准请参考 十、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226500 网址: 采购人(单位名称): 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 联 系 人:戴惠然 联系电话:0513-80693181 、13511583913 采购单位地址: 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0号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7623860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 磋商人须知 一、总则 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人系指满足磋商公告中磋商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和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响应磋商文件、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本磋商文件中的“货物”系指磋商人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 本磋商文件中的“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维修保护、响应、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 本磋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技术要求和评分部分)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用条款部分)负责解释。 6、本次磋商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磋商文件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7、磋商人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二、 磋商人及磋商响应产品 8. 磋商人资格要求 8.1 磋商人应当符合磋商邀请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磋商人基本资格条件;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4)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人特定资格条件。 磋商人应同时符合以上(1)-(4)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8.2 磋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次采购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与采购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内容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8.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磋商。 8.4磋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将被拒绝: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处罚或通报的。 (5) 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投诉中因虚假投诉被驳回的。 (6) 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案件审理中被法院宣判败诉的。 以上事项由投标人主动如实申明,并提供申明材料原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被检举查实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8.5 磋商人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 8.6 磋商人营业执照中应包含本次磋商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 (超经营范围的为无效磋商)。 8.7 磋商人和磋商响应产品的经营活动(包含:生产、销售、运输、安装及维修等)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磋商人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通过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件。 8.8 一个磋商人只能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9. 磋商响应产品 9.1磋商人参加磋商的产品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符合规定: 9.1.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中如有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未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同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亦可参加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中国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9.1.2磋商响应产品如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磋商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即3C认证证书) 复印件。 9.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磋商人磋商响应产品必须是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磋商人应提供该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该产品在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中所在页面。 9.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信息安全产品的,磋商响应产品应通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磋商人应提供该产品《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3 国家有其它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9.4 采购进口产品 9.4.1除磋商邀请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9.4.2本章第9.4.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9.4.3 磋商人投标进口产品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必须同时递交与磋商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10. 优惠政策 10.1 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优惠政策: 10.1.1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要求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参与优惠评审。 10.1.2 磋商响应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将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10%(含1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金额3%的价格扣除 10%-30%(含3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金额6%的价格扣除 30%-5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金额8%的价格扣除 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金额10%的价格扣除 10.1.3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10.1.4 同一合同包中只有部分品目号磋商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按属于上述清单内各品目号磋商产品的合计报价占该合同包磋商报价的百分比计算评审优惠幅度。同一产品,同属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目录的,不分别进行价格扣除。 10.1.5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10.1.6 磋商人应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磋商产品属于清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证明材料: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从发布上述清单目录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的网页公告及认证证书,并作好对应产品的标注,证明材料须加盖磋商人的公章。 注: (1)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或未提供最新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将不予进行价格折扣。 (2)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磋商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10.2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磋商人为中小企业的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0.2.1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0.2.2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10.2.3 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磋商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磋商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10.2.4 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磋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磋商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10.2.5 磋商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 应提供该企业参与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磋商人应按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1.联合体磋商 1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磋商人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磋商人的身份投标。(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拒绝联合体磋商的项目除外) 11.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1.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针对本项目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磋商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将导致磋商被拒绝。 11.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1.5磋商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 11.6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磋商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评分。 12. 磋商费用 12.1磋商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磋商的相关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3. 授权委托 13.1 磋商人代表不是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应是磋商人正式员工,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磋商人正式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手续及资料不全,视为无效磋商。 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14. 询问 1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5. 质疑 15.1 磋商人若认为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磋商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超过日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 15.2. 磋商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 (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15.3 磋商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15.4 质疑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质疑事项; (4)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5)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请求及主张。 (7)提起质疑的日期。 15.5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15.6 质疑书应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5.7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人还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15.8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15.4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5.9 潜在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下载磋商文件,未注册并经审核确认的供应商,不得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书面质疑;注册并经审核确认而未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仅可对磋商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书面质疑,不得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可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 ②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③质疑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质疑事项应在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范围内; ⑤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15.10 质疑人不按15.1-9款规定提供规范的质疑书,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质疑人可规范资料后重新提起质疑,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质疑期限。 15.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15.12 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必须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15.13 磋商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磋商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5.14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16. 投诉 16.1 投诉人应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规定的要求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如皋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16.4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如皋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如皋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6.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规范的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不按16.4款规定和16.5款要求提供规范的投诉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投诉人可规范资料后重新提起投诉,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诉期限。 16.4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6.5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人还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16.6 如皋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16.7 如皋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四、磋商文件 17. 磋商文件的组成 17.1 本磋商文件共6章,组成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17.2本章第19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7.3磋商人应仔细阅读招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磋商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磋商人承担。 18.磋商文件的获取 18.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项目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8.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登录《如皋市公共交易网》下载招磋商文件。 18.3各磋商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与本磋商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8.4磋商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的为准。 19.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9.1磋商文件的澄清 19.1.1 磋商人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磋商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原件)形式通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情况在磋商截止时间3个工作(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3工作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磋商文件的修改 19.2.1至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主动或依磋商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标文件,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人具有约束力。但本磋商文件第19.3条规定的推迟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19.3 为使磋商人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但应当至少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三个工作前将变更时间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磋商人受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五、 磋商响应交文件 20.要求 20.1 磋商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有虚假应标行为。 20.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磋商人无论成交与否,其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3 磋商人如有磋商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磋商一览表的磋商报价中给出(即磋商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逐项填写。 20.4 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磋商人在磋商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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