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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卷烟厂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分析建议
近年来,烟草企业相继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纷纷落马。这些反面教材一方面表现了我们党对反腐倡廉的力度在逐步加大,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了我们烟草企业对领导干部监督薄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一些方面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
一、对烟草企业领导干部缺乏监督的原因分析
1、烟
草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按照《党章》的要求,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应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而时下我们一些烟草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到位。
第一,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企业领导干部自身职位变化,权力增大以后,不习惯、不愿意受到监督和约束,对监督有反感和抵触情绪,更有甚者对监督他的人进行打击报复。二是部分领导干部重教育轻监督,认为相互监督虽然必要,但很难把握。有的思想上含混,认为抓多了越权,抓少了不到位,起不了作用,干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有的怕影响团结、破坏内部氛围。有的还认为对上级提意见,到时会给你穿“小鞋”和非难,思想上有顾虑。三是有的企业重政轻党,只挑“政”撂下“党”,不要党的领导和监督,用“政”行为一人说了算,决策对也罢,错也罢,我行我素,这种领导体制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企业的经济发展,这是其一,其二由于撂下“党”,不加强党的建设,势必严重削弱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当“一肩挑”的领导私欲膨胀,为个人作出私利性“决策”时,必定失去对他的监督和控制,形成将国有资产视为已有,中饱私囊,生长出一系列的腐败行为。
第二,民主不到位。少数烟草企业领导干部民主不够,缺乏民主意识,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家长制”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烟草企业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党员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厂(企)务公开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来企业“一把手”负总责,统揽全局是正确的,但有的“一把手”大权独揽,人财物统管,把民主集中制变成家长制。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形不成民主,更难得集中。有的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缺少正常的互相监督和帮助,成员之间很少有坦诚的思想交流,该提醒时不提醒,该批评时不批评,该制约时不制约。有的企业还把民主生活会夹带着工作会或总结会,造成中心内容不突出,会议中大家扬长避短,对存在问题避实就虚,导致班子成员之间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企业厂(企)务公开只做样子,走过场,做应景文章。而往往只有出事后才去监督查处,而此时这些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落马及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已成定局。
2、对烟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当前,一些烟草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对烟草企业领导干部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到位。
第一,企业党组织的监督不到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之间难以监督,企业部门难以监督上级,在董事长或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企业纪委书记受同级党委(组)领导,监察室主任受纪委书记或总经理领导,上下级关系难以实施监督。
第二,监督主体地位和作用不到位。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主体,但由于自身地位缺乏权威性,再加上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致使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加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烟草行业对企业领导干部应如何监督不明,造成企业内部的纪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有其名无其实等等。
第三,监督制度不到位。一是现有的监督制度针对性不强,有的比较原则,致使监督力度不强。二是制度滞后,有的没有根据新情况针对新问题及时建立相应制度,因而导致对领导干部监督滞后无章可循。如有的企业没有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无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的企业即使有规则,但其监督功能也不到位。特别是当前在烟草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形式的转换或创新过程中,由于有关内控制度不完善和监督不力,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第四,烟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制度存在弊端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烟草企业领导干部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企业在干部选拔使用上目前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等等,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委任制,即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组织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同意后对下级干部实行委任。这种委任制很有必要,但当前操作还不算规范仍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不利于群众监督。上级下来考察时只注重向对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圈子内进行了解,没有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这种考察的方法和标准实际上不全面,随意性较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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