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白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含义相同。
2.以下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了解,即:
(1)中标函;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部分——标准条件和第2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余人员服务
附件C——酬劳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要求推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依照协议书要求应付款项似此作为推行服务酬劳。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依照其关于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
特此证实。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备所赋予它们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并为之建造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依照协议书所推行服务,含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永久工程(包含提供给业主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雇用咨询工程师一方以及业主正当继承人和允许受让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作为一个独立专业企业接收业主雇用推行服务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正当继承人和允许受让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任何其余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含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一、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余人员服务),附件C(酬劳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假如已订立),或第二部分中其余要求。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时间段。
(9)“月”是指依照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一个月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余货币。
(11)“约定赔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要求依照协议书应支付额外款项。
2.解释
(1)本协议书中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
(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假如协议书中要求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次序以最终编写为准。
咨询工程师义务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推行与项目关于服务。服务范围在附件A中要求。
4.正常、附加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那类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那类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那类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也不是附加,但依照第28条咨询工程师必须推行那类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1)咨询工程师在依照本协议书推行其义务时,应利用合理技能、慎重而勤奋地工作。
(2)当服务包含行使权力或推行授权职责或当业主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协议条款需要时,咨询工程师应:
①依照协议进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详细要求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要求必须是他能够接收。
②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实、决定或行使自己处理权,如有此授权话。但不作为仲裁员而是依照自己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③可变更任何第三方义务,如有此授权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业主)。
6.业主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物品都属于业主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推行服务中未使用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指示移交这类物品。这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服务。
业主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时间内无偿向咨询工程师提供她能够获取并与服务关于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9.帮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咨询工程师和他职员以及他下属按照详细情况提供以下帮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以及出境所需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通畅无阻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进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遣返;
(5)提供以下权力,即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标和他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允许将推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
(6)提供与其余组织相联络渠道,方便咨询工程师搜集他要获取信息。
10.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标,无偿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要求设备和设施。
11.业主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并提供职员。
凡包括服务时,这类职员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收指示。
12.其余人员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余人员提供服务。咨询工程师应与这类服务提供者合作,但不对这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职员,应接收体格检验并应能适应本职员作,同时他们资格应得到业主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职员应得到咨询工程师认可。
假如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业主职员或其余人员服务,而双方均认为这类提供对于圆满地推行服务是必须时,咨询工程师可安排这类提供,以作为附加服务。
14.代表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本方代表。
假如业主要求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更换
假如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任命方应立刻安排,代之以一位具备同等能力人员。
这类更换费用应由任命方负担,除非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
(1)这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说明更换理由;
(2)假如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话,则提出要求方应负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责任
16.1咨询工程师责任
假如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1)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发或与之关于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责任
假如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假如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以下条件下支付赔偿:
(1)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可合理预见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是其余;
(2)在任何情况下,这类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要求数额;
(3)假如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赔偿百分比应限于因为其违约所应负责那部分百分比。
17.责任期限
除非第二部分要求对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要求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不然不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发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限额
依照第16条关于责任方面要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要求数额。此限额不影响依照第31条(2)要求、或本协议书另外要求任何约定赔偿。
假如可能另外支付赔偿总额超出应支付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一切索赔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对方各种费用。
18.2保障
假如适用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不利影响,包含由本协议书引发或与之关于第三方提出这类索赔:
(1)除非这类索赔被包含在依照第19条要求所办理保险中;
(2)这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适用于由以下情况引发索赔:
(1)有意违约或粗心引发读取;
(2)与推行协议义务无关事宜。
19.对责任保险与保障
业主能够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款要求咨询工程师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提议书之日进行保险基础上,对第16.1款要求咨询工程师责任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4)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提议书之日进行保险基础上,对公共或第三方责 任追加保险额;
(5)进行其余各项保险。
假如这么要求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在业主可接收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这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这类保险费用或追加保险额费用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保险
除非业主另有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按业主可接收条件对以下各项进行保险:
(1)依照第6条提供或支付业主财产损失或损害;
(2)因为使用该财产而引发责任。
这类保险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提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最终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第二部分所要求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并完成,但依照协议书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深入提议书
假如业主书面要求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提议书。这类提议书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服务。
25.延误
假如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造成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工作时间延长,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服务;
(3)完成服务时间应对应地给予延长。
26.情况改变
假如出现按照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情况,以及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推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刻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假如不得己暂停一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消失。还应加上不超出42天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假如推行一些服务速度不得已减慢,则该类服务完成期限因为此种情况发生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消、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通知
(1)业主可最少在56天前通知咨询工程师,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刻安排停顿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2)假如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推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回复,他可发出深入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深入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咨询工程师通知
在下述(1)、(2)情况下,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最少14天后,他才能够发出深入通知。在深入通知发出最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能够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推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1)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到时未提出书面异议那一部分款项时;
(2)当依照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而且暂停期限已超出182天时。
28·额外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消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依照第27.1款(2)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或附加服务之外,咨询工程师需做任何工作或支出费用应被视为额外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得到为推行额外服务所需额外时间和费用。
29.各方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支付
(1)业主应按协议条件和附件C中要求细则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服务酬劳,而且按照附件C要求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酬劳,假如此费率和价格适用话。不然按照第23条约定费率和价格。
(2)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应就关于额外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
①咨询工程师职员在推行服务中所花费额外时间用于附加服务酬劳;
②由咨询工程师所花费一切其余额外开支净成本。
31.支付时间
(1)给付咨询工程师到期款项应快速支付。
(2)假如在第二部分要求时间内咨询工程师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按照第二部分要求利率间其支付约定赔偿,每个月将该赔偿加到过期未付金额中,该赔偿以过期未付金额货币从发票注明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约定赔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要求咨询工程师权利。
32.支付货币
(1)适适用于本协议书货币为第二部分中要求货币。
当使用其余货币支付时,应按第二部分要求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净额。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要求,不然,业主应确保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与推行服务关于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及时汇往国外。
(2)假如在订立本协议书之日或推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情况与协议书中要求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①阻止或延误了咨询工程师将其在委托人所在国内得到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
②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
③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即将总额相等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要求不一样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推行服务或造成他在财务上损失。
此时若没有做出其余令咨询工程师满意财务上安排,业主应确保此种情况为适适用于第26条要求情况。
33.关于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收费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要求外,
(1)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职员因本协议书51起、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第三方所要求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含:
①他们酬劳;
②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物品;
③用于服务进口物品;
④文件。
(2)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咨询工程师合理支付这类款项。
(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非属业主财产时,要求:
①没有业主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②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发票
假如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发票中任何项目或某项目标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刻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其余项目。第31条(2)段应适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一切有争议金额。
35.独立审计
咨询工程师应保留能清楚证实关于时间和费用最新统计。
除了协议书要求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会计师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留统计办公室内进行。
通常要求
36.语言和法律
在第二部分中要求了协议书一个或几个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照法律。
37.立法变动
假如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推行服务所在任何国家(第二部分指明咨询工程师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发服务费用或服务连续期改变,则应对应地调整约定酬劳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协议
(1)除支付款项转让外,没有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转让本协议书包括到利益。
(2)没有对方同意,不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要求义务。
(3)没有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推行全部或部分服务任何分包协议。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全部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目标使用或复制这类文件,当为此目标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取得咨询工程师许可。
40.利益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取得也不应接收协议书要求以外与项目关于利益和酬劳。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加可能与协议书中要求业主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关于通知应为书面、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经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即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要求,咨询工程师可单独与他人合作出版关于工程和服务书籍。但假如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关于书籍,则须得到业主同意。
争端处理
43.对损失或损害索赔
依照第17条要求,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发对损失或损害任何赔偿,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4条要求,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发或与之关于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依照第二部分所订、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生效规则,经过仲裁处理。
双方同意恪守裁决结果,并放弃他们任何形式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
在这些条款中,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推行服务环境和地域而作必要变更。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并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它们将被编入组成协议书文件中。
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由条款对应次序编号相联络,这么,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条件。
第二部分内容必须专门确定,以适应每一单独协议书和服务类型。必须完成第二部分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方便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
第二部分包含:
l.A顷。在此部分中要填入完成第一部分条款所必需材料;
2.B项。如有必要,可在此部分中增加附加条款。
所以,要使包含第一部分任何协议书生效,必须完成第二部分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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