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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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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给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视为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通常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管理已经有要求,从其要求。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管理要求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该遵照政府主导、全民参加、城镇统筹、市场运作标准,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步骤推进,深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政策方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订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升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恪守本要求。 激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全社会各阶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镇建设、农业等关于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该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包含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该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镇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私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标准,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题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分类意识,培养市民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该按摄影关法规、规章要求,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该依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七天固定无偿公布一定百分比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稚园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激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搜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激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升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该遵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标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激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降低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分包装标准和要求,降低一次性包装材料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给予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该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关于工作指导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降低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要求和各自职责,制订配套性文件,推进生产、销售和流通各步骤生活垃圾减量化。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要求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原因,并依照不一样处理方式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包含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生活垃圾,包含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含废弃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花草、落叶等; (四)其余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混杂、难以分类生活垃圾,包含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要求。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该依照所在区生活垃圾投放模式,制订符合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小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一样类别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要求,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并保持搜集容器完好和整齐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应该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要求不一样颜色垃圾搜集袋分别搜集其余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到指定搜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单位搜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该恪守以下要求: (一)可回收物应该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该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该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搜集容器; (四)其余垃圾应该投放至其余垃圾搜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家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投放: (一)家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大件垃圾,应该按要求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搜集。 (二)废弃盆栽应该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搜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搜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废弃物,应该装袋并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求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该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搜集点,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应该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搜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该按要求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详细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标准,每xx00户至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该最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能够与垃圾搜集站合并设置。 激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置便民回收点。 激励采取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路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能够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过,应该及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能够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 分类搜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镇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该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建设规范中关于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该依照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销售场所公告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设置位置、功效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相关规范,按以下要求配置搜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搜集点应该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余垃圾搜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小区最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搜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该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余垃圾搜集容器,并最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搜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该配置可回收物、其余垃圾搜集容器。 搜集容器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每个自然村应该建设1座以上生活垃圾搜集点。搜集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效,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搜集点及周围环境整齐; (二)搜集点应该设置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和可回收物暂时搜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该带盖密闭,选取不易被盗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时清洁,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品。 村民委员会应该对垃圾搜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搜集,禁止混合搜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该定时搜集,餐厨垃圾和其余垃圾应该每日定时搜集。 分类搜集后有害垃圾应该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暂时贮存并委托具备对应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 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效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建设。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搜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站点、路线和时间。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搜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 分类搜集生活垃圾应该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搜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该恪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要求。 餐厨垃圾和其余垃圾由经许可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该标示显著对应运输类别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效。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验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该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服务单位,应该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恪守以下要求: (一)依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置对应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应该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围环境整齐;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施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效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该建立管理台账,统计生活垃圾起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个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该制订包含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时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验。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标准,采取国内外先进、成熟、环境友好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取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取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余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取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不停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标准,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该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关于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取技术、设备、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激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取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 可回收物应该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该预防产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应该交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和其余垃圾应该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激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域产生餐厨垃圾采取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 激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该恪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报主管部门立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汇报书要求制订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该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器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时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情况良好、外观整齐;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八)污染物排放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审批要求,按要求配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汇报和年度环境汇报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依照其监管汇报做出对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该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要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汇报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生活垃圾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定。调查结果和评定汇报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标准定时对循环经济产业园处理设施产生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时公布考评结果。 第四十九条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单位应该填写对应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时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搜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验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验。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违反本要求行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要求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详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发觉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行为,接收举报、投诉部门应该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能够经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详细奖励方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激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经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要求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应该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不按公告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投放对应废弃物,责令改过,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零星建筑废弃物,责令改过,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要求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按关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过,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要求,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搜集容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未保持生活垃圾搜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要求使用不一样颜色垃圾搜集袋分别搜集其余垃圾和餐厨垃圾,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要求,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单位搜集运输,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要求,混合搜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要求,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过,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要求第三十三条要求,将分类搜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运输车辆未标示对应标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围环境整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要求第三十七条要求,未建立管理台账,统计相关信息并每个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余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要求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四十五条要求,不恪守作业规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过,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余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推行或者不正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关于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过;情节严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二)未按要求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 (三)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 (四)未按要求建立监督检验制度或者不依法推行监督检验职责; (五)未按要求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 (六)不推行或者不正确推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关于职责; (七)对举报、投诉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投诉者; (八)徇私,滥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推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正当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要求》(市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关于深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议 伴随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人口也大幅增加,生活垃圾更是日益增多,处理费用也日趋增加。现在,本市天天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200吨,处理方式以焚烧发电(日处理量为700吨)为主、卫生填埋为辅,而垃圾总量仍在以每年10%速度增加,这不但污染了本市自然环境,还浪费了许多宝贵土地资源。而所为“垃圾”,实际是放错地方资源,大部分垃圾都是能够被再利用,所以要降低垃圾产出量,最有效方法就是垃圾分类,将有用可回收垃圾分离出来。 本市于7月开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开展了大量工作,使很多市民了解到垃圾分类概念和意义。但日常生活中种种现象又表明,知晓与行动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现在还存在问题有: 1.很多试点小区仅是分类垃圾桶到位了,可垃圾依然混装; 2.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不到位,很多试点小区家庭都收到了一个垃圾桶和十来个垃圾袋,可接下来该做什么?杳无音信; 3.终末处理不到位,有时居民分类装了垃圾,工人又混装运走,后期处理又成了大锅烩; 4.垃圾管理不到位,晚上垃圾桶旁边还是能看到带着头灯翻捡垃圾人员,过后垃圾桶周围一片狼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垃圾分类难以推进就难在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市民意识不足。所以我们提出以下提议: 1.增强市垃圾分类办公室职能。要给予执法权,有权独立对垃圾分类方面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同时适当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垃圾分类技术开发。 2.由市政府出面建立一个城镇垃圾分类培训中心,内设家庭、机关、单位、学校及工厂等模拟场景垃圾分类知识培训,能够采取实物与声光电动漫等高科技技术相结合,使受训人员得到一次身临其境垃圾分类体验,能够分批分期对市民作培训,培训合格发证书,外来民工能够加分。 3.同时要成立垃圾分类知识讲师团,能够由专职人员及志愿者组成,到全市各个单位及小区作演讲及现场示范,对全市居民作垃圾分类方面知识培训,指导居民怎样进行垃圾分类。 4.加紧组织编写本市实用《垃圾处理手册》。在深入了解各个单位各个部门垃圾组成基础上,图文并茂通俗易董地向每个居民讲述各种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标准,使垃圾分类深入每个居民生活中,有利于形成正确观念,增强市民环境保护自律性。无偿发放。 5.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孩子环境保护意识。将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从娃娃抓起,可经过幼稚园、中小学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宣传垃圾分类,同时经过小手拉大手形式,影响父母、家庭组员实施垃圾分类,一起保护环境。 6.重视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处理。电子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电子垃圾也成倍增加。因为电子垃圾里含有多个有毒重金属,随意丢弃或者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只有集中起来由有能力处理专业企业来处理,才能变费为宝。所以政府能够适当对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作有偿化回收,激励居民。 7.提倡使用家庭餐厨食物垃圾处理机,降低餐厨垃圾。餐厨垃圾预处理机能够处理餐厨垃圾包含菜叶、果皮、畜禽毛发、各种下脚料等生垃圾,还包含剩菜、剩饭、虾蟹壳等熟垃圾,打坏成细渣后能够直接排入下水道,从而大大降低了餐厨垃圾。所以激励家庭提倡使用餐厨垃圾预处理机,打造绿色生态厨房。 8.实施垃圾有偿化排放,可回收垃圾有偿化回收。要让居民能偿到垃圾分类甜头。对有物业管理小区,能够试点对可回收垃圾有偿化回收,搜集工作由物业企业负责集中,居民将分类好可回收垃圾交给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分类保留,并分类做好各个家庭上交重量登记,然后再交给相关回收企业。收益由居民与物业企业分享。可回收垃圾分类应深入细化,降低中间步骤,便于回收。 9.增加便于垃圾分类搜集运输车辆。给环卫工人运输垃圾三轮车和大型垃圾运输车增加分类存放功效,或者用不一样车次分批运输不一样类型垃圾。 10.垃圾分类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要跟上,深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提升分类处理能力,使各类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镇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布署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方案》指出,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升,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制约原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能够有效改进城镇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标准,加紧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进、全民参加、城镇统筹、因地制宜垃圾分类制度。到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成35%以上。 《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激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主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应于底前制订出台方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基础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行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订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城市,应选择不一样类型小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以前已制订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从其要求。《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经过开展多个形式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加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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