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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档案局(馆)工作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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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档案局(馆)工作考勤制度 一、科室的工作人员考勤登记,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局馆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出勤、缺勤、病假、事假、公差等要如实记录、当日考勤。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工作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半途溜岗办私事。无故迟到、早退、溜岗一次超过30分钟,按旷工1小时计,累计4小时,记旷工1天,8小时记旷工2天,以此类推。 三、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外出办理公务的,要告之科室负责人或同科室在班人员;科室负责人外出应告之在班领导;局馆领导外出告之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四、各科室的考勤,由主管行政的局领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每月各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送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局领导,作为年度履职考核的依据。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请销假制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规定,特制定本单位请销制度: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和公休假等需请假时,先由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或办理手续就擅自离岗的,一律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 一、公休假 干部、职工的公休假,需要休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局(馆)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科室负责人,由局(馆)领导安排。获准公休假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将公休假天数送交办公室备案。 局(馆)领导公休假,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二、事假 1、科室职工因事请假,假期在一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假期在二天以上的,由局(馆)在班领导审批。 2、科室负责人的事假,由局(馆)领导审批。 3、经批准的事假,经领导同意,可冲抵当年的公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公休假。折抵公休假后的事假,按规定执行。 三、病假 l、干部、职工因病请假,假期二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假期三天以上,由局(馆)在班领导审批。 2、科室负责人的病假,由局(馆)领导审批。 四、探亲假 干部职工的探亲假,由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馆)领导批准。 科室负责人需请探亲假的,由局(馆)领导批准。 局(馆)领导探亲假,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五、女职工产假 婚假、女职工产假由本人拟书面假条,经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局(馆)领导审批。国家号召晚婚的,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照顾假期天数,由局(馆)领导审批。 六、婚假、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由局(馆)在班领导审批。 干部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岳母、配偶、子女病故,按规定可享受丧假3天,为使干部职工能更好的处理完丧事,局(馆)给假2天,共计5天,(往返路途除外)本人写书面假条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馆领导审批,紧急情况可事后办理补假手续,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 凡请假的干部职工,假满后应向科室负责人销假,科室负责人按批准的假期做好请销假考勤登记。假满不能按时回归需要延假的须来电或书面假条。无特殊原因,又未经批准的各种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本制度今年与新规定相抵融的,以新规定执行。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学习制度 一、原则上每星期二上午为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时间,组织学习的形式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自学由各科室组织,办公室检查督促。 二、集中学习期间,由办公室进行考勤登记,若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请假和说明,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考勤登记视为旷工。 三、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自觉端正学风,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不看与学习主题无关的书报材料,更不得做与学习相抵触的事而影响学习氛围和他人的学习。 四、科室安排自学时,任何干部职工要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车辆管理制度 一、单位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实行派车制。 二、驾驶员要爱护保养好车辆,保持车辆良好状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车辆使用需本着保障工作,尽量节俭,减少开支的原则。除公事用车外,不得公车私用,发生公车私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负责。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执行交通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五、车辆未经局馆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六、单位干部职工因事需用车时,应说明用车的原因、里程,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才能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长途用车时,须经局馆领导批准,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单位用水、电 及电话管理制度 一、工作用水和其它用水要节俭节约好。 二、下班时各层楼应注意关好饮水机、电脑电源,以防事故。 三、库房电源线,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四、进出库房应注意关好电源,以防事故。 五、除工作用电话外,个人因急需和家里联系的应尽量长话短说,严禁用公家电话聊天。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值班制度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档案的安全是每个档案人员的职责。值班人员要做到尽职、尽责。值班期间若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二、实行轮流值班制,由局办公室安排到科室,每个科室值班一个月。 三、值班人员每天下班要做到最后的检查,必须检查库房、办公室、整理室、查阅室、会议室门窗及饮水机的电源是否关好。锁好大门,方能离开。 四、值班人员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局(馆)领导、市委保卫科、110、局(馆)领导。 五、局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有关事项的要求 一、每周五上午全体人员打扫局(馆)内外环境卫生。 二、各层楼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好本层楼的办公室、查阅室、会议室、整理室的公共卫生,饮水机要保持清洁。 三、吸烟要注意防火、注意安全。 四、上班时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五、下班时各科室要检查库房、电脑电源、办公室门窗、饮水机电源是否关好。 六、爱护花草,不把纸屑、茶叶水浇在花草上。 七、按时参加每天早10:00至10:30的工间操。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如下: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馆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首问制是指单位人员和群众到档案局馆办事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方法的制度。 三、对到市档案局馆办事的单位人员和群众,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来局馆办事者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接待要使用“您好”、“请问”等礼貌用语,不得说“不知道”、“没空”等“生、冷、硬”的不礼貌用语。 五、对办事者需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引导办事者至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科室,交给相关经办人员,或者明确告知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科室、位置、联系人;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特殊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必须委托有关工作人员代理。 六、对来电、来函联系工作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一时无法回答的要预约时间或问清联络方式,及早给予答复,属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告知该科室或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七、需办理事项职责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局馆领导,并协助办理、解决。对不属于本局、馆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解释说明,并尽可能提供帮助。 八、首问责任人在首问工作中出现推诿、冷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并把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局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九、局馆办公室为实施首问制的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行为的投诉。投诉电话:2123190。 普洱市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工作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改进档案局(馆)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以领导满意、基层满意、群众满意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团结向上、务实奉献、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档案干部队伍,树立新时期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市档案局(馆)向社会实行服务承诺,望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市档案局(馆)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一、档案局(馆)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群众、为思茅各项建设事业服务思想,对来局(馆)办事的同志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均一视同仁,热情接待,文明用语,周到服务,做到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二、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执法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对基层单位请求业务指导,来电咨询的给予耐心解答、安排指导,做到门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严于律已,做到执法公证、指导正确。 三、建设好档案馆对外接待窗口,开展档案资料查阅、借阅、出具证明、代办复印等利用服务。单位、公民个人只要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就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以函电形式代查的,日内复函复电给予答复。熟悉馆藏,调阅迅速,尽量满足利用者需求,努力提高查全率、查准率。 四、积极利用馆藏信息汇编出版各种专题性的参考资料,利用普洱档案信息网对外介绍馆藏、公开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内容,为社会各界系统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服务。 五、按规定要求,提供规范化符合行业标准的档案装具、用品及防霉、防虫药物。 为保证服务承诺制度落到实处,请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市档案局(馆)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若没有履行上述承诺的行为或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的,可直接与我们联系或向上级部门反映。 普洱市档案局监督电话:2123190 普洱市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管理好局(馆)的全部固定资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凡属局(馆)的固定资产,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加以爱护,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二、每年清点一次各个库房、办公室、查阅室、复印室等所有全部固定资产,造册登记,指定专人负责平时的使用、管理。 三、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上册。 四、凡外单位借用公物,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由借出经手人负责收回注销。 普洱市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守则 根据普洱市档局馆的性质和职能配置,要求在档案局馆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档案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查档人员和来信来访人员,认真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对一时办不到或属本馆范围的工作也应作耐心说明。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以权谋私,坚决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四、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同志间的团结,参加会议和讨论问题,应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带档案、文件回家或到公共场所活动,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机密。下班关好门窗、锁好抽屉、柜子,文件材料放置整齐、规范。 六、严格遵守局馆内的各项制度,维护局馆内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在工作中做到服从分配、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尽心尽职,积极完成领导分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事因病按制度请假,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扯闲,不高声喧哗。 八、爱护公共财产(车辆、设备、器材),不得将公物窃为己有。凡借用公物,必须有借条,经办公室或局馆领导同意后,方能借用。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国家保密的重点。地、县两级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全区档案的文化事业,全体档案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增强保密意识,克服轻敌麻痹思想,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文办理。凡是收进的文件一律经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传递公文由文件管理人员直传,不得横传,更不允许将文件拿回家中。 三、公文保管。对收进的公文和自身形成的文件(包括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用后应及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四、公文的归档和销毁。档案的收集按普档发[2007]66号文件,即:普洱市档案局(馆)关于印发《普洱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的通知执行,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电子档案的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本局(馆)形成的公文和其他外机关来文,根据文件的性质、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过鉴定造册登记、领导批准,严格按销毁文件程序进行销毁。 五、调用档案,要严格按照市、县馆制定的查、借阅档案规则及接待人员守则执行。凡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档案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接待人员可以直接提供,其他查借阅者,须持介绍信,经馆长或有关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如需摘抄档案内容和复制档案文件,要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 六、馆藏档案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须认真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按有关规定,报请局(馆)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七、加强日常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局(馆)收、发文件按职责分工和处理程序进行运转,下班时未处理完的文件应锁入箱柜。文书归档人员要做好平时归档工作。 八、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不该看的机密、绝密不看,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属调阅范围的档案绝对不调阅。 九、非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和工作室,要认真关锁门窗,如因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 十一、坚守值班岗位,执行值班纪律,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报告。 十二、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普洱市档案馆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机密重地,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二、因工作需要进库参观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三、档案库房要严格管理,库房钥匙要妥善存放,不准随身携带,出库房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四、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五、保持库房清洁卫生,每月底打扫一次; 六、档案的移出、接收、保管、利用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 七、档案的销毁、破损情况应专门进行登记; 八、做好温湿度记录,根据室内外温湿度变化情况适时做好调控工作; 九、工作人员应熟悉馆藏内容和存放地点,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服务; 十、值班人员应负责所调档案的排列上架,不准出现档案乱堆放、错插现象; 十一、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随意谈论档案内容和存放地点; 十二、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清理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 十三、工作人员因工作调换或调动,应办理好接交手续; 十四、工作人员应更换工作服、拖鞋方可进入库房。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馆接待人员守则 一、查阅室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信息的窗口,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带入查阅室。 二、严格报告查、借阅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健全,不出差错。 三、全面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帮助查阅者尽快查到所需要的档案和资料,不断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 四、检查、监督查阅人员执行《查、借阅档案规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接待查阅者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查阅者的要求。 六、接待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有事需离开得告知其他同志替岗。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馆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档案的鉴定,是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确定其保存价值,优化馆藏结构,确保馆藏档案质量。为了做好我馆馆藏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鉴定小组成员必须熟悉馆藏,了解全宗,以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经济建设、历史研究、政治斗争和日常工作查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慎重地做好鉴定工作。 二、鉴定档案时要坚持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考察档案的价值。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和目前利用的需要来确定档案的价值。 三、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馆藏档案定期鉴定,并写出鉴定总结。 四、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 五、销毁的档案,绝不得向废纸收购部门或摊点出售,以免泄密。 六、销毁档案时,必须送到市保密局指定的地点,并派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档长期保存。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馆查、借阅档案规定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每个档案人员的责任。 二、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范围,并严格履行各种登记手续。 三、查阅档案均在查阅室,档案一般不外借,本机关或个人形成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限期借用。 四、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圈划、涂改、折叠、抽出、撕毁张页,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查阅、摘抄重要机密、绝密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审批,摘抄的重要材料,应由档案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查阅者带回交单位档案室(保密室)妥善保存。 六、查阅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按指定范围查阅,严禁翻阅卷内其他无关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党的机密。 七、查阅人员应在查阅室内查阅,不得拿出室外,不得进入库房。 八、查阅室内不准吸烟、喝水,如须吸烟、喝水者,到门厅或室外。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统计工作制度 档案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基础工作,它是为了准确掌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指导、分析安排本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馆)档案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岗位人员必须正确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档案统计业务。必须认真对待统计工作,做到各种统计台帐、报表、统计分析及时、准确、科学,符合国家档案事业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移出、整理、鉴定销毁、保管、抢救、开放、利用效果、人员编制、设备等各种统计台帐。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 三、严格按照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各种临时要求填报的报表,统计分析材料,并做到字迹工整、清晰明了。 四、对各种统计台帐,于每年7月5日和1月5日前,将各种统计台帐进行详细核对,并及时写出检查核对报告。 五、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档案统计人员方可盖章上报,并留存档一份。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防火工作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责任制: 一、局(馆)领导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确保不发生火灾为目标,以宣传贯彻《消防法》为重点,以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为主要措施,为馆内的安全文明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局(馆)工作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领导小组要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四、兼职消防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同时,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巡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迅速拨打“119”报警。 五、全体职工要提高防火意识,真正做到火灾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〇〇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现行公开文件 查阅规定 一、普洱市现行公开文件资料阅览实行开架服务,免费查阅; 二、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即可查阅; 三、查阅者可通过目录检索,也可随意翻看、摘录所提供的文件材料,阅览完毕后放回原处,所有文件资料不得带出阅览室; 四、爱护文件,严禁在文件或资料上圈点、涂写,严禁对文件撕毁、污损、折叠或剪裁; 五、需复印的文件资料,由查阅中心负责复印,并加盖材料证明章方为有效。利用者只需缴纳复制成本费; 六、在阅览室查阅文件资料时应保持肃静,禁止在室内吸烟、吃零食、乱扔纸屑。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OO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为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八号令,正确界定普洱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档案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市档案局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市档案局馆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市档案局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市档案局馆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市档案局馆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市档案局馆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局馆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局馆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局馆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OO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普洱市档案局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2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普洱市档案局为主办的 2.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2.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2.2 普洱市档案局为协办的 2.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2.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3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普洱市档案局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3.1 重要的 永久 3.2 一般的 30年 3.3 本地区、普洱市档案局工作汇报料 30年 4 普洱市档案局业务文件材料 4.1 普洱市档案局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4.2 普洱市档案局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4.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4.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4.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普洱市档案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4.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4.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4.4 普洱市档案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4.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4.5.1 普洱市档案局为主办的 4.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4.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4.5.2 普洱市档案局为协办的 4.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4.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4.6 普洱市档案局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4.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4.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4.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4.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4.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4.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4.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4.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4.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4.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4.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7.5.1 重要的 永久 4.7.5.2 一般的 30年 4.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4.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4.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4.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4.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4.9.1 发表的公报,签定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4.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5 普洱市档案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5.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5.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5.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5.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5.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5.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5.5 对普洱市档案局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5.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5.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5.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5.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5.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5.9 职工名册 永久 5.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5.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5.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5.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5.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5.11.1 重要的 永久 5.11.2 一般的 30年 5.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5.13 普洱市档案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5.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5.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6 普洱市档案局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6.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6.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6.2.1 重要的 永久 6.2.2 一般的 10年 6.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6.3.1 重要的 30年 6.3.2 一般的 10年 6.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6.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6.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6.6.1 重要的 永久 6.6.2 一般的 10年 6.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6.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7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7.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普洱市档案局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7.1.1 重要的 永久 7.1.2 一般的 10年 7.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普洱市档案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7.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普洱市档案局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8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普洱市档案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9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9.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9.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OO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局(馆)归档文件分类大纲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保管期限 文书类 年度 永久 30年 10年 基建类 设备类 会计类 报表 账簿 凭证 声像、照片类 声像 照片 实物类 电子类 普洱市档案局(馆) 二OO七年八月 普洱市档案(馆)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市档案馆管理上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自愿寄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但又不属于各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均可寄存在档案馆。 第四条 档案馆根据寄存者要求,对寄存档案可以提供整理编目、消毒杀虫、复制修复和其他有偿服务项目。 第五条 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时限由寄存者确定。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利用、鉴定、开放等一切权利。档案馆未经寄存者同意,不得向其他利用者提供利用档案。破产企业寄存的档案,其查阅办法按照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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