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发布
200X-XX-XX实施
200X-XX-XX发布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
Environmental monitor on facility of domestic refuse and excrement
(征求意见稿)
GB/T XXXX—XXXX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备案号: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气体监测 2
5.1 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 2
5.2 集中排放源污染物监测 5
6 水质监测 7
6.1 地下水监测 7
6.2 外排污水监测 9
7 固体监测 11
8 噪声监测 1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规范化管理,防治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污染物监测技术、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污染控制等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昊业怡生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富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HJ/T 164-2004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municipal solid wastes management facilities
包括填埋场、转运站、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3.2 粪便处理设施 human excrement treatment facilities
包括粪便集中消纳、处理的厂(站)等设施。
3.3 特殊情况监测 special situation monitoring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公众举报、环境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况时进行的污染物监测工作。
3.4人工采样监测 manual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样品,将采集的样品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5实时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4 要求
4.1监测要求
4.1.1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运行前应进行本底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大气、地下水、地表水,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执行。
4.1.2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及频次按照本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1.3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封场或停用后应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及频次根据相关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和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4.1.4 生活垃圾焚烧场须设置焚烧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其它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在线监测项目按本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2 特殊情况监测
4.2.1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出现特殊情况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确定监测项目、时间和频次。
4.2.2 按照监测工作方案进行样品采集、检测。如条件允许,可利用便携或移动仪器设备同时进行现场检测。
4.2.3 应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设施地方行政管理部门。
4.3安全要求
同一监测点(井)应有两人以上进行采样,注意采样安全,采样过程要相互监护,防止中毒及掉入井中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5 气体监测
5.1 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
5.1.1 监测设施类型
适用于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中场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
5.1.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1.2.1 监测项目
见表1。
表1 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
设施类别
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生活垃圾填埋场
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一氧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三甲胺
生活垃圾转运站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甲烷、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一氧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三甲胺
生活垃圾堆肥厂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一氧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三甲胺
粪便处理厂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一氧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二甲二硫
生活垃圾焚烧厂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一氧化碳、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
注1: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根据其具体设施类型确定。
注2:餐厨等液相垃圾处理设施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参照粪便处理厂确定。
5.1.2.2 分析方法
见表2。
表2 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2
可吸入颗粒物
(1)重量法
(2)光散射法
3
氮氧化物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4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氧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6
甲烷
气相色谱法
7
氯化氢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8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9
硫化氢
(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2)气相色谱法
10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11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12
甲硫醚
气相色谱法
13
二硫化碳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14
三甲胺
气相色谱法
15
二甲二硫
气相色谱法
5.1.3 监测方法
5.1.3.1 人工采样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中的要求执行。
b)采样方法
1)在采样过程中,应观测并记录采样点位环境大气的风向、风速、温度、大气压、相对湿度等气象参数。
2)各监测项目的采样方法应按照配套标准分析方法中的采样方法执行。
5.1.3.2 实时在线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1)根据设施所在区域的主导风向,在污染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各2个。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排放源边界不应小于2m,且不应有明显遮挡。
2)采样点高度为3~15m,以5~10m为宜。
3)采样口周围应有270度以上的自由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如果采样管的一边靠近建筑物,在采样口周围至少要有180度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流通。
b)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见表3,各监测点应同时设置气象条件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温湿度、大气压、风向、风速进行监测。
表3 场界大气污染物实时在线监测项目
设施类别
监测项目
生活垃圾填埋场
总悬浮颗粒物、硫化氢、氨
生活垃圾转运站
总悬浮颗粒物、硫化氢、氨
生活垃圾堆肥厂
总悬浮颗粒物、硫化氢、氨
粪便处理厂
硫化氢、氨
生活垃圾焚烧厂
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
注1: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监测项目,根据其具体设施类型确定。
注2:餐厨等液相垃圾处理设施监测项目,参照粪便处理厂确定。
5.1.4 监测频次
5.1.4.1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
5.1.4.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大气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在夏季应增加对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频次。
5.1.5 控制标准
5.1.5.1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的排放限值按各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5.1.5.2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三甲胺、二甲二硫的排放限值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执行。
5.1.5.3 甲烷的排放限值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执行。
5.2 集中排放源污染物监测
5.2.1 监测设施类型
适用于具有集中排放沼气、恶臭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烟气的设施。
5.2.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2.2.1 沼气
见表4.
表4 沼气监测项目及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甲烷*
气相色谱法
2
二氧化碳
气相色谱法
3
氧气*
气相色谱法
4
硫化氢
(1)气相色谱法
(2)碘量法
5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6
一氧化碳*
(1)非分散红外法
(2)气相色谱法
7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8
氮氧化物
Saltzman法
注:*为必测项目。
5.2.2.2 恶臭污染物
见表5.
表5 恶臭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2
硫化氢*
(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2)气相色谱法
3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4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5
甲硫醚
气相色谱法
6
二硫化碳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7
二甲二硫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注:*为必测项目。
5.2.2.3 焚烧烟气
见表6.
表6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烟尘浓度
重量法
2
烟气黑度
林格曼烟度法
3
一氧化碳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4
氮氧化物
紫外分光光度法
5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6
氯化氢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7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9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
二噁英
色谱-质谱联用法
5.2.3 监测方法
5.2.3.1 人工采样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置在排放源排放口处。
b)采样方法
各监测项目的采样方法应按照配套标准分析方法中的采样方法执行。
5.2.3.2 在线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置在排放源排放口处。
b)监测项目
1)沼气:甲烷、二氧化碳、氧气,同时监测沼气流量。
2)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同时监测流量。
3)生活垃圾焚烧烟气:烟尘浓度、氯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氧气、烟气温度、压力、流量。
5.2.4 监测频次
5.2.4.1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机构应每天进行大气污染源监测。
5.2.4.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大气污染源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5.2.5 控制标准
5.2.5.1 沼气中甲烷的排放限值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执行。
5.2.5.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执行。
5.2.5.3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排放限值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执行。
6 水质监测
6.1 地下水监测
6.1.1 监测设施类型
适用于在建设规范和运行规范中有地下水监控要求的处理设施。
6.1.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见表7。
表7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pH
玻璃电极法
2
总硬度
(1)EDTA 滴定法
(2)钙镁换算法
(3)流动注射法
3
氨氮
(1)纳氏试剂光度法
(2)蒸馏和滴定法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电极法
(5)气相分子吸收法
4
挥发酚
(1)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
(2)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5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2)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6
氟化物
(1)离子选择电极法(含流动电极法)
(2)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3)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4)离子色谱法
7
氯化物
(1)硝酸银滴定法
(2)电位滴定法
(3)离子色谱法
(4)离子选择电极流动注射法
8
高锰酸盐指数
(1)酸性高锰酸钾氧化法
(2)碱性高锰酸钾氧化法
(3)流动注射连续测定法
9
溶解性总固体
重量法
10
硝酸盐氮
(1)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离子色谱法
(4)气相分子吸收法
(5)离子选择电极流动注射法
11
亚硝酸盐氮
(1)N–(1–萘基) –二乙胺光度法
(2)离子色谱法
(3)气相分子吸收法
12
硫酸盐
(1)重量法
(2)铬酸钡光度法
(3)火焰原子吸收法
(4)离子色谱法
13
总砷
(1)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法
(3)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4)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5)原子荧光法
续 表7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4
总汞
(1)冷原子吸收法
(2)原子荧光法
(3)双硫腙光度法
1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6
铅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3)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5)阳极溶出伏安法
(6)示波极谱法
(7)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7
镉
(1)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2)火焰原子吸收法
(3)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5)阳极溶出伏安法
(6)示波极谱法
(7)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8
铁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3)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9
锰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高碘酸钾氧化光度法
(3)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20
铜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3)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4)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5)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6)阳极溶出伏安法
(7)示波极谱法
(8)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21
锌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阳极溶出伏安法
(5)示波极谱法
(6)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22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6.1.3 监测方法
6.1.3.1 监测井的布设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大型处理设施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a)本底井,一眼,宜设在排放源边界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b)污染扩散井,两眼,宜设在垂直于排放源边界地下水流向两侧30~50m处。
c)污染监视井,两眼,宜设在排放源边界地下水流向下游两侧30、50m处。
6.1.3.2 采样要求
a)采样前3~5天,应对监测井内井水进行充分抽汲,以保证采集的水样不受污染且具有代表性。
b)应在采样前测定地下水水位。
c)采样工具及采样容器应不受污染,采样容器材质、各监测项目所需水样采集量及水样保存方法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中(附录A)执行。
6.1.4 监测频次
6.1.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一次。
6.1.4.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水质的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
6.1.5 控制标准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规定执行。
6.2 外排污水监测
6.2.1 监测设施类型
适用于具有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外排或回用的设施。
6.2.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见表8。
表8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外排污水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色度*
(1)铂钴比色法
(2)稀释倍数法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重铬酸盐法
(2)库仑法
(3)快速COD 法(①催化快速法,②密闭催化消解法,③节能加热法)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稀释与接种法
(2)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4
悬浮物*
重量法
5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6
氨氮*
(1)纳氏试剂光度法
(2)蒸馏和滴定法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电极法
(5)气相分子吸收法
7
总磷*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2)孔雀绿—磷钼杂多酸分光光度法
(3)氯化亚锡还原光光度法
(4)离子色谱法
8
粪大肠菌群数*
(1)发酵法
(2)滤膜法
9
总汞
(1)冷原子吸收法
(2)原子荧光法
(3)双硫腙光度法
续 表8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外排污水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0
总铬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3)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1
六价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APDC—MIBK 萃取原子吸收法
(3)DDTC—MIBK 萃取原子吸收法
(4)差示脉冲极谱法
12
铅
(1)火焰原子吸收法
(2)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3)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5)阳极溶出伏安法
(6)示波极谱法
(7)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3
镉
(1)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
(2)火焰原子吸收法
(3)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5)阳极溶出伏安法
(6)示波极谱法
(7)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14
总砷
(1)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法
(3)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4)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5)原子荧光法
注: *为必测项目。
6.2.3 监测方法
6.2.3.1 人工采样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应设在排出场外边界排放口处。
b)采样方法
(1)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等,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4—4)执行。
(2)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荡洗三次后再行采样。
6.2.3.2 实时在线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应设在排出场外边界排放口处。
b)监测项目
pH、化学需氧量、氨氮,同时监测流量、水温等参数。
6.2.4 监测频次
6.2.4.1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机构对外排污水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6.2.4.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排污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
6.2.5 控制标准
6.2.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外排污水浓度限值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的规定执行执行。
6.2.5.2 其它处理设施外排污水浓度限值按各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7 固体监测
7.1 监测对象
适用于垃圾堆肥产品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
7.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7.2.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9。
表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2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5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
铍
铬菁R分光光度法
7
钡
电位滴定法
8
镍
(1)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9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10
总铬
(1)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1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2
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13
二恶英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注:除二恶英项目外,其它项目均为浸出液检测项目。
7.2.2 堆肥产品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10。
表10 堆肥产品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1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5
总铬
(1)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6
蛔虫卵死亡率
漂浮法
7
大肠菌值
发酵法
7.3 监测方法
取一定量堆肥产品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进行监测。
7.4 监测频次
7.4.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机构应对每生产批次中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和堆肥产品进行监测。
7.4.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和堆肥产品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
7.5 控制标准
7.5.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物污染浓度限值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6.3执行。
7.5.2 堆肥产品污染浓度限值按《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执行。
8 噪声监测
8.1 监测设施类型
适用于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场界噪声监测。
8.2 监测方法
测量方法按GB 12349中的规定执行。
8.3 监测频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噪声监测。当设施处理工艺、处理量有较大调整时应进行监测。
8.5 控制标准
噪声的评价按照GB 1234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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