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企來料加工電子廠
人事管理規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廠為樹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則.凡本廠所屬從業人員之管理.除法令或本廠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廠<<人事管理規則>>辦理.
第二條 員工守冊
一. 以誠相待.公私分明.相互尊重.協力完成企業經營目的.
二. 服從指揮.遵守規定.盡職守.主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
三. 認真工作.愛惜公物.不得浪費.提高品質.增加產量.
四. 言行誠實廉潔.不得收受饋贈.不私自帶公物出廠圖利他人.及足以破壞 本廠形象之各項行為.
五. 職務有關事項應循級上報不得越級.但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在此限.
六. 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會客或擅離工作崗位.
七. 未經核准.不得私自帶親友入工廠或宿舍.
八. 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凶器.攝影機.易爆及與生產無關之用品(零食)進入工作場所.
九. 不得洩漏業務及職務上之機密.
十. 規定時間上下班.穿著制服.佩戴識別証.服儀端正.
十一. 依本廠業務需求.接受訓練.出差.支援及調動.
十二. 廠內全面禁煙.吸煙者需在工廠外面或指定之場所.
十三. 保持工廠環境整潔.禁止隨地吐痰及亂丟拉圾.
十四. 愛惜食物.個人自覺控制飯量.嚴禁亂倒剩飯菜的浪費行為.
十五. 員工出廠應注意安全,遵守有關規定.發生任何事故.本廠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 報到程序
新進員工必須先核准雇用後.應按人事單位指定攜帶之文件.日期及地點親自辦報到手續.
第四條 雇用
一. 應徵本廠從業人員者.應先審核通過後.才得雇用.
二. 凡雇用人員須與本廠簽訂勞動合同書.並完全遵守無異議.
第五條 試用規定
一. 試用期為三個月.被雇用人於試用期間經廠方認定不適用.得予辭退不得異議.若在7天實際工作日(含)為廠方辭退者.由廠方負擔伙食及住宿費用.不另發給工資.如果實際工作日8天(含)以上辭職或被辭退時.公司應支付工資.
二. 依據被雇用人員技能與專長.由本廠安排或調動工作.
三. 新進廠員工須繳服裝費150元.滿3個月后辭退全數退還.如遭廠方辭退可退回押金.自行離職則不退回押金.
第六條 作息時間
一.日班:上午08:00~12:00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11月~3月)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4月~10月)
下午13:00~17:20(11月~3月) 晚餐及休息17:00~18:00(11月~3月)
下午13:00~17:20(4月~10月) 晚餐及休息17:30~18:30(4月~10月)
加班18:00~22:00(11月~3月) 夜班22:00~08:00(11月~3月)
加班18:00~22:30(4月~10月) 夜班22:30~08:00 (4月~10月)
二.員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並將出勤卡放於指定卡箱內.不得隨身攜帶或攜出廠外.違者每次減發出勤獎金2元.
凡因公外出外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應提出”申請單”說明原因時間.經單位
主管証明送人事單位.否則以當日未出勤論. 忘記打卡者每次扣出勤獎金2元.
三.不得委託他人打卡.違者每次雙方均以曠工半個月論.
四.出勤卡不得擅自塗改. 違者當日均以曠工論.如對出勤卡有疑問時.請洽詢人事課處理.
第七條 考勤規定
類 別
事 由
處 理
遲
到
遲到1~2分鐘
遲到3~15分鐘
遲到15分鐘以上
每次扣2元
每次扣5元
須辦理請假.2天內未請假者.當日以曠工計
早
退
早退15分鐘以內
早退15分鐘以上
每次扣5元
須辦理請假.2天內未請假者.當日以曠工計
曠
工
1.未請假者或請假未准而不到工者
2.滿假不到職.又未續假者
3.委托代人卡
4. 涂改卡片者
5.組織調動.擅不到職或拒不工作者
6.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岡位
7.出工不出力.生產時間不從事生產.因個人主觀原因不出產者.
1.扣發當日工資(即本薪’職務加給’生活津貼)
2.曠工連續三日者開除.
3.雙方扣當月1/2工資.
4.當月全勤及績效獎金不發放.
5.申誡一次.
6.曠工時間<=16小時扣當日薪資的3倍.扣完當月全勤獎金.
7.曠工時間<=16小時開除.
第八條 請假規定
一.目的
為使本員工因事須請假時.能遵循一定作業程序,以利人員出勤管制.
二.核准權限
1- 3天內部門主管簽核.3天(含3天)以上需由經理.副總簽核.
三.內容
1.員工請假程序
(1) 向單位助理或人事課領取個人”請假卡”.
(2) 詳填假別.請假原因.請假時間.
(3) 依核准權限呈請核准.
2.人事登記
(1) 請假核准后.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先打下班卡.
(2) 請假人員須將已核准之”請假卡”送人事部登錄.
(3) 如果提前一天請假者.需將請假卡提前一天交於人事課登錄.
(4) 請假人當天若仍回廠上班.則返工作崗位前仍須打上班卡.以利人事課核算.未打卡者依忘記打卡每次扣全勤獎2元.
(5) 請假人以1小時為單位.並以整點.半點為核算標準.
例如:12:2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始計算.
10:4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始計算.
10:2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始計算.
10:40打下班卡,則以11:00開始計算.
(6).如未請假或請假不准而不到工者,當天以曠工計,如請假期滿不到職,又未續假者,未到職日以曠工計,續假可請職務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3.假別規定
類 別
事 由
說明
備注
事
假
員工因事故需親自處理時,請假天
數全年不得超過14天,年中到職者
按比例計算,超過天數后當年其他月份全勤獎金不發.
1. 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2. 每日減發全勤獎金25元.
3. 請假期間薪資不計
1.事先提出請假.
2.不含一年一次返鄉日數.
普
通
傷
病
假
1. 因患病或受傷無法正常工作
2. 請病假需經課主管認定
3. 全年不得超過30天,年中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超過天數后當年之其他月份全勤獎金不發
1.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2.請假一天扣全勤獎金10元
3.請假期間薪資不計.
病
假
1. 上班時間因生產作業時發生意外傷害.
2. 若為違反作業規定或故意者不算.
1. 公傷期間薪金照發
2. 公傷認定,須經各級主管審核,會同人事主管認定
3. 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程算單位
4. 請假扣款
(1).請事假時間
請假時間≦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2.
>8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2)請病假時間
請假時間≦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4元.
8-16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注:請病假>4小時,必須有醫院証明, 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 休假
一. 本廠每周日休假.
二. 以上假日公司得視業務需求,彈性調整放假日期或加班.
第十條.薪資
一. 薪資是指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薪資結構.薪資核算.發放等規定,每月10日前后不定期發給.
二. 離職員工薪資每月16日之後,親自領取或憑委托書給人事課,委托他人領取者,委托書須蓋有公司人事之公章.
三. 離職員工,總經理視情形而定是否同意當天結算薪資.
四. 試用期未滿期間,公司有權觀察該員工是否適用,可在試用期間內隨時終止聘用.試用期正常為三個月,廠長或總經理視情形可以縮短.
五. 試用期滿期之後,該單位主管主動提出是否調薪,調薪幅度視能力而定.
六. 工作滿一年,主管視情形調整薪資升降不定,如有特表現可提前調整薪資.
第十一條 加班
一.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因工作上需求,須超時工作時,有所遵循特訂本法.
二. 適應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三. 責任
1. 人事課:負責加班之審核,時數之統計及加班費之計算.
2. 各單位:負責員工加班單之申請及審核.
四. 內容
1. 加班之申請與核准:
各單位需要加班時,由員工或助理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經理核准.廠長核准,再還給申請單位填寫實際加班時間.再送到經理室簽核,人事課事后核算加班費.
2. 補報加班
(1).員工出差時,若因業務需要而加班,得於次日返回工作處所后,補辦加班手續.加班時間之起算按個人原單位之工作時間為准.
(2).員工於申請加班時間內,扔未能完成工作,以致加班時間超過原申請時數時,應於次日補辦再延時部份加班之核實手續.
3. 加班時間:
(1).延時加班:自18:00起算.
(2).假日加班: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夜間18:00起.
4. 加班時數需過一小時(含)以上,才能申請加班,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半小時為單位.
5. 如出差因工於用餐時間仍得繼續工作者,得申請加班,但須扣除用餐時間0.5小時之加班時數.
6. 員工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出勤卡與加班申請單上之資料為核算標準,若兩者有差異,以兩者中較低者,視為加班數.
7. 加班管制:
(1).主管應確實審核員工加班之申請及加班之成果,督導加班工作之紀律,並注意加班時數之控制.
(2).員工加班時.若有擅離職守,睡覺或其他違反上班紀律情事,除不發給加班費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3).員工加班若有虛假報加班時數或塗改出勤卡.加班單者,一經查証屬實,將以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4).加班申請單之審核,須由主管親自處理.
8. 加班費之計算
(1).加班費如下:
直接人員:試用期:1.5元.正式: 1.5-2元
間接人員:試用期: 元.正式: 元
直接人員:凡直接與生產有關之人員(生產部所有人員)
間接人員:凡與生產無直接關系者.
9. 出差者需填寫出差申請單,經經理級以上簽準,並與工廠識別証一起交於守衛,才能出廠.回廠時需由門衛在出差單上証明時間,並打卡,出差申請單交回人事登記.
10.出差人員車費實報實銷,
11.門衛.清潔人員.等相關人員遇法定假日而上班時可申請加班費.
第十二條
一.人員管制
1.所有人員進出廠區均須佩掛識別證並穿工作服.(例假日,間接單位人員不在此限.)
2.員工出入廠規定:
上班時間直接人員不得外出,如必須外出需有外出單;間接人員外出,必須在外出登記薄上確實填妥資料,並經主管同意核準後方可外出.
3.員工進出廠房,倉庫區嚴禁攜帶私人手提帶等物品.
4.嚴禁員工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上班及進出工廠大門.
(1) 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或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他時間不准外宿.
(2) 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妥外宿申請單,經理以上主管同意後,送門衛會簽,並於外出時交宿舍門衛.
二. 物品管制
1.員工行李、包裹出廠時,須憑“放行條”須經理核准,門衛人員應詳細檢查檢查。
2.發現打卡鍾、照明、消防、水電器等各項公共或閘禁相關設備損壞時,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3.廠內物品攜出,須確認“放行條”經由廠長、副廠長、總經理任何一人核准。
4.廠外物品入廠再出廠,入廠時應詳細登記物品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查驗。
三.訪客管制
1.應徵人員:
首先登記審核其身份證件,指引期於會客室等候,並通知人事人員處理。
2.來賓(含廠商)
(1) 請訪客下車於登記簿上應填被訪者姓名、事由及時間。
(2) 須通知被訪人,經同意訪客入廠後,指引於會客室等候。
(3) 訪客嚴禁進入工廠,除本廠最高主管同意,並指定人員陪同者除外。
(4) 廠商或訪客攜帶樣品、設備 或零件入廠登記時應注明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核對。
3.政府官員
應先確認單位及身份,立即通知行政主管前往接待,引導至會客室
4.持有本廠特別通行證者或本廠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及其所引導之重要客戶,請引導到會客室,同時,立即通知行政主管或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處理。
四.防火防盜
1. 各保安人員應牢記廠區電力配置及應變方式。
2. 各保安人員應熟悉滅火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
3. 機動監看廠區重要區域。
4. 確保消防設備正常動作及應變措施。
5. 門衛隊長每小時至少應巡邏各崗哨1次以上。
6. 發現廠區或周圍有異載現象,應立即通知其他人員共同戒備,並通知相關主管處理。
7. 確保夜間照明燈光,發現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人員修復。
五.車輛管制
1. 任何車輛進入廠區,先登記車號及車型,請其於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2. 廣場裝、卸貨須有相關人員在場管理。
3. 車輛出廠須詳加檢查。
4. 廠車外出須在“廠車使用登記簿”上填寫,經總經理核准(台籍幹部亦適用。
5. 未經核准不得使用廠車。
6. 廠商送貨若僅部分卸貨,其尚須攜出者,務必在進廠前向保安室登記品名及數量。
7. 任何車輛出廠拒絕受檢,應立即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8. 廠車外出時,應受門衛檢查車內。
9. 廠車派出使用,規定行政部主管核准方得有效。
六.整理整頓
1. 保持保安室外周圍地面、設備及桌面整齊清潔,嚴禁亂堆物品。
2. 嚴禁非保安人員在保安室中逗留及聊天。
七.工作精神
1. 服裝儀容整潔,精神要飽滿,待客要有禮貌。
2. 上班期間嚴禁看報、雜誌或小說,不可聽收音機,吃東西或抽煙。
3. 應保持機動,不可一直坐在座位或呆在固定地點;員工上下班、休息時間及人員訪客進出,均須站立在大門口值勤。
4. 保安人員代表本廠執行公務,須秉公持法精神,不縱、不循私。
八.其他
1. 緊急事件處理,應立即通知相關主管。
2. 保安 人員上班須依照輸值表上崗,交接須準時,嚴禁自行私下換班。
3. 服從相關主管之指示辦理事務,並接受相關查核及測驗。
4. 督導員工宿舍秩序,依規定時間關閉燈火。
九.懲戒
保安人員必須確定遵守上列規定執勤,如發現未盡職守時,依人事管理規則加倍處分,如因而造成公司損失時,須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時立即 開除送公安單位法辦。
十.公司于假日及正常上班時間外,爲維護廠區安全及各項項秩序,得指派指定人員輪流值班。
十一、排定值勤人員因故無值勤者,須事先覓代理人,交經人事單位同意,否則以擅離職守記過處分。
十二、晚上及假日值勤期間視同加班,發給加班費。
十三、值勤任務、職守時間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員工考核
本公司得就員工工作情形及績效表現辦理員工考查核,績首席獎金發放依據.
第十四條 教育訓練
為配合公司發展加強人力培訓,所舉辦之員工各項教育訓練,員工有參加義務,並列為升級考量,教育訓練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人員出入廠管理辦法
一、 目的
為落實本廠門禁管制,使員工進出廠區能進行一定程序,特訂本辦法。
二、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三、 內容(程序)
1.員工進入廠區一律佩帶廠證,未佩帶者禁止進入。
2.員工進、出廠大門須服裝儀容整潔,嚴禁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違者不准進出廠門。
3.嚴禁攜帶個人手提袋或包進入廠房及倉庫等區域。
4.上班時間外出(含因公外出及請假外出)申請程序。
(1) 填寫外出申請單,詳述出廠時間、地點及事由。
(2) 呈各級主管查核,經理核准,如為請假須同時辦理請假手續。
5.員工攜公物出廠須有放行條,廠車出廠須憑填廠車登記簿,並詳填隋車人員名單。
6.任何車輛出廠均須由大門保安人員檢查車廂及行李廂(貴賓除外)。
7.員工出廠攜帶包裹、行李或皮包者,須接受大門(宿舍)保安人員檢查。
8.員工申請外宿規定:
(1) 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和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他時間不准外宿;經理核准即可。
(2) 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寫外宿申請單,經由經理同意後,並于外出時交宿舍門衛。
9.有下列情形視同重大違規,一律開除。
(1) 出廠時拒絕保安人員執行各項檢查規定,而強行出廠者。
(2) 私帶工廠物品出廠者。
(3) 翻越圍牆進出廠區者。
(4) 辱罵、毆打保安人員者。
(5) 使用打架方式解決問題之雙方。
(6) 員工隨地吐痰。
10.員工出廠時須遵守各項法令,如發生任何意外,廠方不負任何責任。
11.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餐廳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使本廠員工用餐時,能遵守秩序及講究衛生,特訂本辦法以為遵循。
二、內容
1.用餐時間
(1) 早餐:07:00~07:30(假日延到08:00)
(2) 午餐:12:00~12:30
(3) 晚餐:17:30~18:00
2.超過上述時間仍未至餐廳用餐,無飯菜可進食者,請自行處理。
3.用餐時須依規定排隊打菜,嚴禁插隊或爭先恐後,違者須重新自隊伍最後排起。
4.打飯取湯時要依自己的食量酌予取用,並避免掉落地面造成浪費。
5.一律需於餐桌就位用餐,嚴禁邊走邊吃,或於餐廳外其他地方用餐。
6.用餐後需將桌面菜渣清理乾淨,始可離開,並將其倒於指定地點。
7.嚴禁于飲水機、涼房內或其他非指定地點清洗食具。
8.餐廳電視開放時間:
(1) 平時中午12:00-13:00
(2) 平時晚上17:00-22:00
(3) 假日 07:30-22:30
(4) 開放時間外嚴禁私自使用
9.凡違反上述規定,且經勸誡不從者,每次罰10元。
10.嚴禁於餐廳內亂丟垃圾.隨地吐痰.大聲喧嘩.抽煙.酗酒或賭博,違者依
廠規處分。
11.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宿舍管理辦法
一、宿舍起居作息規定
寢室熄燈時間:晚上11點,如有加班,依加班返回宿舍時間延長一小時。
二、各寢室由管理部總務課推派寢室長一人,負責環境內務及人員管理之安排。
三、室長職責
1.排定寢室環境整潔,垃圾清理之值日人員。
2.寢室內務反映之要求,並協助本辦法執行及推動。
3.寢室內務反映及室友之反映。
4.凡擔任室長者,每月參加室長會議。
5.室長須善盡上述職責。
6.寢室公物(如:笨斗、掃帚、衣櫃等,須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四、 員工逾時返回宿舍規定:
1.住宿人員需于23:00之前返回宿舍。
2.凡逾時返廠者,逾時30分鐘內罰20元,30分鐘以上每逾時30分累計一次,超過晚上24:00未歸者,視同擅自外宿處分。
3.擅自外宿者,罰50元。
五、 宿舍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一律開除,並送公安單位法辦。
1. 賭博.偷竊.打架.吸毒.喝酒.鬧事或攜帶違法兇器或美工刀等。
2. 向同仁強行借款(物)或勒索恐嚇
3. 蓄意破壞公物,並須照價賠償。
4. 攜帶異性進入宿舍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5. 翻入圍牆進入廠區者,並視同小偷處理。
六.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20元,累犯三次者開除。
1。擅自帶非本廠人員進入宿舍者。
2.無故或藉故辱罵各級幹部,不服從指揮,經查屬實者。
3.于非吸煙區吸煙者。
4.於宿舍內進行炊事者,並沒收相關設備。
5.在寢室內喝酒者。
6.不服從室長及其它宿舍管理人員糾正者。
7.擅自接用私人電話者。
七.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5元。
1.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安寧者。
2.個人座位不整潔,或毛巾衣物任意挂放,未保持整齊清潔者。
3.擅自調換寢室或床位或擅自移動宿舍公物者。
4.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各類垃圾或隨地吐痰者。
5.擔任值日人員,負責清潔服務,工作不盡職者。
6.洗澡或洗衣物時浪費水,且糾正不改者。
7.離開宿舍時電燈,電扇或其他電源未關者,當日值日生處分。
8.熄燈後不就寢,仍在說話者,聽音樂或做其他影響他人安寧者。
八.個人錢財、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
九.住宿同仁外出及申請外宿規定,須依本廠相關辦法辦理。
十.退宿規定:
1.離職當天即應搬離宿舍,並將床鋪內務櫃整理清潔,經檢查合格後始可離開。
2.離廠時須經大門守衛檢查行李及攜帶之物品,確認無誤後始可離廠。
十一、本廠為維護宿舍之整潔及安全,將不定期派人員對宿舍進行各項檢查。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廠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 獎懲
一.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區分為下列三種: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二.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績效卓越,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三.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功或發獎勵金。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
2.節省物料或對發料利用成效者。
3.遇有變故,勇於負責,並處置得宜者。
4.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供表揚者。
四.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4.具有其他效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表范者。
五.本公司從業人員之懲罰區分為下列四種:
1.申誡
2.小過
3.大過
4.開除
六.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以申誡。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導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8.在廠區內未配帶識別證三次者。
9.破壞環境衛生者。
七.有下列事跡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視情節罰款:
1.擅離職守,致發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2.洩漏生產或事務上機密者。
3.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5.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7.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8.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工作時間在工作場製造私人物件者。(如:使用公司電腦打私人文件)
10.造謠造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八.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罰款。
1.對上級批示未報告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地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朦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5.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6.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九.有下列事跡者,經查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得不經預告給予解雇之:
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遭受損害者。
2.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違反勞動合同情節重大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本廠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論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6.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者。
7.各種假期內未經公司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
8.聚眾要力,妨害生產秩序者。
9.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足以破壞勞資情感者。
10.在廠區內賭博(含宿舍)
11.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1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
13.侵佔公有財産或營私舞弊。
14.在廠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爲
15.在廠房、車間、倉庫非指定場區吸煙
16.在工作中喝酒或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年度內累積滿二次大過者。
18.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者。
19.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者。
20.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21.門衛值勤中睡覺犯滿3次。
十.前項各款本公司從知悉解雇原因之起解雇,並不發給該員工之薪資作為懲處。情節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獎勵方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於當月薪資發放。
1.記嘉獎一次者 總共:10元
2.記小功一次者 總共:50元
3.記大功一次者 總共:100元
十二。懲罰方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記申誡一次者 扣10元
2.記小過一次者 扣50元
3.記大過一次者 扣100元
第十九條 離職
一、公司所屬員工離職,勻須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於下列規定之天數提出申請。
1.試用期滿之作業員3天前後提出.
2.試用期滿之文員及幹部15天前提出或完成工作交接。
3.簽約人員按簽約規定。
二、經批准離職者須依規定向有關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繳回識別登記公司借予之公物,未繳回者扣繳該項成本費,手續完全辦妥後方可離開。
三、離職人員不發給績效獎金、年節獎金及其他非薪資專案之獎金或津貼。
四、未於規定天數提出申請或手續,未辦妥即自行離職者,以曠工解職辦理,並不發給薪金,其薪資納入員工福利。
五、任職未滿六個月離職者,本廠扣回發給之制服、寢具等成本費。
六、離職者應於離職兩個月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薪資,超過期限將不發給該項薪資,其薪資納入員工福利。
第二十條 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本廠其他規定辦理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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