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林木种子检查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营、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子的检查,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林木种子检查的对象为用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的籽粒或果实。
第四条 林木种子检查内容包括:净度、千粒重、发芽率(或者生活力、优良度)、发芽势、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
第五条 林业部林木种子检查机构指导监督全国林木种子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查的业务征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进出口林木种子检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查。承担林木种子检查技术,检查议器设备及测试手段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查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查的业务征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查机构应对林木种子收购的现场迅速检查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森工系统的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及林业局的林木种子检查机构负责所属国营林业企业和本单位的林木种子检查工作,其职责参照本措施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检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检单位进行林木种子检查,代检单位行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检查机构委托的职责。
第九条 林木种子检查机构和代检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林木种子检查人员,并根据《林木种子检查措施》和《林木种子检查仪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原则的规定,配置必在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林木种子检查人员必须具有相称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林木种子检查业务,经林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林木《种子检查员证》。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检查人员必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执行《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遵守林木种子检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收购林木种子必须进行现场迅速检查,检查工作由林木种子检查员或者收购单位指定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现场迅速检查技术按《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检查由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填写《林木种子质量检查申报表》(见附表1)。检查机构、委托的代检单位或者指定的扦样人扦样,可由买卖双方的主管单位派人按《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的规定进行扦样,由扦样人填写《林木种子扦样表》(见附表2)。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检查机构或代检单位应按《林木种子质量检查申报表》规定的检查项目及时进行检查。检查的技术规定按《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检查机构或代检单位根据林木种子国标或者地方原则和检查成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到达三级以上的,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成果单》(见附表4)。
第十六条 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对原检查成果有异议时,可以委托其他检查机构进行复验,经复验,其成果与原检查成果差异未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则维持原检查成果;其成果与原检查成果差异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则可在获得复验成果5天内申请仲裁检查。
仲裁检查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检查机构进行。通过仲裁检查,其成果与原检查成果的差异未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则原检查成果有效;其成果与复验成果的差异未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则复验成果有效;其成果与原检查成果和复验成果间的差异均未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则原检查成果有效;其成果与原检查成果和验成果间的差异均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应以仲裁检查成果为据。
复验或仲裁检查应重新填写《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合格证书》或《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成果单》,并加盖“复验”或“仲裁检查”三角形章(见附图)。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检查机构或代检单位执行扦样、检查、复验、仲裁检查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收取检查费,用于开展检查业务。
第十八条 规范地执行本措施和《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为提高林木种子质量,防止种子质量事故等做出明显成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开具检查证书的;
(二)不执行《林木种子检查措施》等国家有关原则致使检查成果出现严重偏差,导致经济损失的;
(三)在执行抽检任务时,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对不合格的种子不向有关部门通报,给林业生产导致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申报表(存根)
第 号
检查、复验、仲裁检查
树种名称
产地 省 市(县) 乡
采种时间 年 月 日
扦样表编号
送检样品重 克
本种批重 公斤
规定检查的项目
林木种子检查证书寄往
送检单位:(盖章) 送检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申报表
第 号
检查、复验、仲裁检查
树种名称
产地 省 市(县) 乡
采种时间 年 月 日
扦样表编号
送检样品重 克
本种批重 公斤
规定检查的项目
林木种子检查证书寄往
送检单位:(盖章) 送检人:(盖章)
注:检查、复验、仲裁检查需在本表第一行对应位置标识“√”。
附表2:
林木种子扦样表
第 号
送检单位
种子采收登记编号
树种名称
产地 省 市(县) 乡
采种时间 年 月 日
加工调制措施
包装材料、件数
本种批重
贮藏条件、时间
扦样地点、时间
扦样工具和措施
初次样品数 个、混合样品重 克,送检样品重 克
送检样品分取措施
样品封缄的标志
规定检查的项目
扦样人:(盖章) 扦样人所在单位:(盖章)
指定扦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扦样人是检查员,扦样人所在单位即是检查单位。
(2)扦样人系检查单位、代检单位或买卖双方主管单位指定的,应写明指定单位名称。
附表3: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合格证书
第 号
送检单位:
树种: 本种批重: (公斤)
送检样品重: (克) 收到日期:
种子采收登记表编号: 检查申报表编号:
扦样表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成果:
项 目 检查成果 备 注
1、净度(%)2、千粒重(克)3、发芽率(%)4、发芽势(%)5、生活力(%)6、优良度(%)7、含水量(%)8、病虫害感染程度(%)
质量等级: (级)
有效期:
仲裁检查裁决: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员:(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交送检单位(人),并随
货同行;副本一份存留检查单位,一份留送检单位。
附表4: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合格证书
第 号
送检单位:
树种: 本种批重: (公斤)
送检样品重: (克) 收到日期:
种子采收登记表编号: 检查申报表编号:
扦样表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成果:
项 目 检查成果 备 注
1、净度(%)2、千粒重(克)3、发芽率(%)4、发芽势(%)5、生活力(%)6、优良度(%)7、含水量(%)8、病虫害感染程度(%)
质量评估:种子质量不合格
本批种子处理意见: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员:(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成果一式二份,一份交送检单位(人),一份交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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