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阳江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不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拒不参加统计报表或普查布置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且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
严重
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2-3次拒报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有3次以上拒报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1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2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百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2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5%-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3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四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5%以-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同上
同上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6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60%-7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70%-80%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80%-1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四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1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0%-2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2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罚款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20%-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5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回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2-3次拒绝答复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有4-5次拒绝答复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5次以上拒绝答复行为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配合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接受入户清查、摸底登记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拒绝领取或接收统计调查表的、拒绝在统计调查表上签章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接受统计数据核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挠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的调查或者统计执法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非当年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当年定期报表、年报或普查的原始、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1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2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2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5%-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3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5%以-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同上
同上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6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60%-7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70%-80%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80%-1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1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0%-2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五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8
迟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迟报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3-5次的,有迟报年报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5-7次的,或有迟报2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后,又累计迟报3-5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配合调查的;
拒绝接受入户清查、摸底登记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拒绝领取或接收普查表的、拒绝在普查表上签章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向普查人员提供普查资料的或拒绝填报普查表的,或拒绝接受普查数据核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毁灭普查原始资料致使有关普查数据准确性无法核实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阻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独立进行的调查或数据质量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四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的调查或数据质量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1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5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因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被处罚后,再次发生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因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被处罚后,再次发生2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配合调查的;
拒绝接受入户清查、摸底登记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拒绝领取或接收普查表的、拒绝在普查表上签章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向普查人员提供普查资料的或拒绝填报普查表的,或拒绝接受普查数据核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毁灭普查原始资料致使有关普查数据准确性无法核实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阻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独立进行的调查或数据质量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的调查或数据质量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10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5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因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被处罚后,再次发生1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因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被处罚后,再次发生2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配合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接受统计数据核查的;拒绝配合农业普查执法调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开展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毁弃、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部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非当年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当年定期报表、普查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农业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