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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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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 考勤范围 全院在编教职工。 (一)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工作制,但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每周三到校并按时参加学院、系、部、处、分院、校区和教研室的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新调入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硕士毕业生实行一学年的坐班工作制,博士毕业生实行一学期的坐班工作制。 (三)专任教师受聘于正副系主任,每周坐班时间不能少于三天。 (四)受聘职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按学院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五)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请假类别及相关待遇 (一)事假:因个人私事需要办理的可请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工资照发,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十五天的按以下情况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1)当月事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以下同); (2)全年累计事假从第十六天起,按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 2、属于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表,以便考核: (1)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其子女家长会的; (2)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凭有关部门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 (3)经领导批准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占用工作时间的,一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 (二)病假: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可请病假。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1、当月病假累计五天(含五天),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工资照发,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停发本人岗位津贴。 3、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90%。 4、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工资的70%。 5、病休5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持医疗部门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且均为初婚)可增加奖励假7天。 2、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可以请丧假5天。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奔丧,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根据路程远近核定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四)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与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按未婚教职工对待。 1、国内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院不另外给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学院报销往返路费。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 (3)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 2、境外探亲: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可以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3个月内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 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并将继续在境外工作的,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可出国探亲或随任。出国探亲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为30天,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随任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五)生育假:女教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一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一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一五天。晚育者(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如不休奖励假,可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付50%。产假、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 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特殊情况者可在产假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再增加产假3个月,期间待遇按病假办理,同时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与一五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生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 3、女教职工怀孕,根据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办理。 4、晚育女教职工在孕期的正常检查,每次给假半天;.需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以上视同正常出勤。 上述假期,须由医务室确认,报人事处备案。女教职工节育等假期,按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六)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可给予工伤假。 三、 假期计算 1、病假、探亲假、路程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2、产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遇寒暑假自然顺延。 3、事假、婚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 四、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生效。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式样附后),报人事处备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产假、工伤假,均须有医务室、合同医院证明或其它医院的急诊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3、请事假应写明事由,由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应向本单位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1、系部主任、处长请假,报请院长批准; 2、系部副主任、副处长请假由系部主任、处长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报院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含三天),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五天(含五天)报院长批准。 4、任课教师请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协助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制订调课方案,经教务处认定,方可准假。 六、旷工的处理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无故不参加院、系、处、教研室组织的大会、学习和活动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考勤管理 1、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执行考勤工作,于当月21日将考勤表及病、事假条一并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出勤情况,扣、停发病、事假工资; 4、教职工要模范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请假手续,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八、本规定中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合计;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补贴三项合计。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二: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女职工产假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部门:   姓 名 休假地点 职 务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起止时间 核假部门意见 (病假由医务室核定) 签字 年 月 日 本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任课教师应填写此项) 签字 年 月 日 院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登记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人事处备案,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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