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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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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职责 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职责: 1、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2、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监督币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4、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5、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6、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7、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助企业搞好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9、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镇青江北路62号 咨询电话:83302356 投诉电话:12315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8、《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1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16、《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7、《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  1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二条  19、《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  20、《合同鉴证办法》第二条  2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2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四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2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2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四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3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6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0701) 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02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7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10101)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10901)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40701) 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40701) 9、《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213) 10、《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90623) 11、《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082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97080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111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00101) 1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00113) 1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70901) 1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7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30101) 21、《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施行时间:19930900) 2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施行时间:19971227)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103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103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10412)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010315)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10722) 2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301)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931201) 3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31224) 31、《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31224) 3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50706) 3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115) 3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35、《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80428) 3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10421) 37、《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施行时间:19951019) 3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70917) 39、《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00817) 40、《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施行时间:19901229)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42、《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70417) 4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30205) 44、《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830716) 45、《合同鉴证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4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47、《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71103) 48、《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施行时间:19980101) 4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0722) 50、《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51、《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950201) 5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5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31001) 55、《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施行时间:19950322) 56、《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施行时间:19950328) 57、《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施行时间:19850820) 58、《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时间:19921001) 59、《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时间:19950308) 6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施行时间:19950303) 6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施行时间:19931201) 6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0101) 6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64、《烟草广告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230) 65、《房地产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66、《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00301) 67、《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830301)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0915) 70、《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60713) 7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施行时间:19970801) 7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40901) 7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0401) 7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备案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20601) 7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施行时间:19950825) 76、《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30601) 7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30601) 78、《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20030601)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19940101) 81、《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0315) 8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81203) 8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50801) 8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017) 85、《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2.17) 86、《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10422) 8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政暂行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61017) 8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时间:19991208) 89、《国家工商局职能配置、内设计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施行时间:19980617)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设立、变更、注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核发 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四)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4)、《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8)、《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验照、换照以及统计、建档等工作由经营地工商行政”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3、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五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商品展销会登记 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240) 5、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43) (2)、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内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6、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依据: (1)《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 (1)《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七条“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登记文件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即告成立。 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后,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共66项)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反主体法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或吊销执照 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照。 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22、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合同,偿还债务;明码标价,亮照经营;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照。 依据: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依法纳税;(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四)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五)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七)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一十五条(一)项、(三)至(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7、违反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带学徒,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招用童工、在校学生,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照。 依据: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带学徒,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二)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掺杂使假;(三)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四)生产或销售冒牌、劣质商品;(五)印制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六)利用色情手段招徕顾客;(七)招用童工、在校学生,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八)出租转让、转借、出卖、涂改、伪造和复印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九)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劳动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掺杂使假;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生产或销售冒牌、劣质商品;印制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利用色情手段招徕顾客;出租转让、转借、出卖、涂改、伪造和复印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照。 依据: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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