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申
报
材
料
元谋县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目录
一、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1
二、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3
三、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6
四、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7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六、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章程 9
七、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八、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4
九、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6
1.合同 16
2.合同 22
3.合同 28
4.合同 34
十、员工花名册 40
十一、发放员工工资表 41
十二、购置生产设备的有效票据 42
十三、企业照片及员工照片 43
十四、乡村、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45
十五、产权证明 46
十七、企业真实证明书 49
十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50
一、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刘永
年龄
42
联系电话
13508850079
性别
男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高中
证件种类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225197502153972
户口所在地
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燕坝村6组
现居住地
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从业经历
2010年至2015年在元谋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工作。
创业项目
生猪屠宰加工销售
经营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场所面积(平方米)
240平方米
公司名称
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元马分理处
企业开户基本账号
24300201040004419
投资金额
(万元)
100万元
雇用人数(个)
4
雇用人员签名(手印)
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刘祥
男
元谋县元马镇热水塘村213号
510282197801253938
15887525259
刘承淋
男
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燕坝村6组299号
500381199802174218
18787801988
庞容
女
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羊寺村3组
510225197502103940
18008781544
李金仙
女
元谋县元马镇龙泉村委会热水塘村213号
532328198202090521
13769255444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投资人签名(手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联系电话
身份证
532328198403080522
50万元
100%
13508850079
申请人承诺:本人按照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所有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图片、合同和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本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扶持,对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不采取吃请、馈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2017 年11月1日
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意见
经审查, 无在办企业,所提交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会审委员会意见
经实地查验和专家审查, 企业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要求,建议扶持。
会审专家签字:
会审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注:全体雇用员工、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二、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姓 名: 刘永
企业名称: 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 生猪屠宰加工销售
通信地址: 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邮政编码: 651300
电 话: 13508850079
传 真:
日期: 2017年11月1日
一、创业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刘永 性别: 男 学历: 高中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燕坝村6组
二、创业项目概况
1. 重点扶持行业: 加工制造 □ 创意设计 □ 科技创新 □ 软件开发
□ 商贸流通 □ 技术咨询 □ 服务贸易 □ 民族手工艺品加工
□ 特色农产品生产 □ 其它 (可手写)
2、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名称
数量
单价
总费用
备注
畜禽制品冷库
1套
7万元
7万元
办公设备
2套
0.6万元
1.2万元
运输车辆
2辆
5万元
10万元
合计:18.2万元
注: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票据凭证附后。
三、项目运行计划
1、经营地址、面积、租金
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自家房屋
面积:240 平方米
2、 主要产品或主要服务内容
生猪屠宰加工销售
四、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1、目标客户:
广大消费群体。
2、市场容量以及其变化趋势估计:
适应于广大人民群众,市场需求量大 。
3、本项目具有的优劣势:
优势:深受广大群众喜欢、人流多。
劣势:我公司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硬件建设,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较低。
五、 创业投融资计划
1. 融资计划
1、场房建设 50万元
2、生产加工设备 7万元
3、流动资金 3万元
2.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财政补助3万元用于经营流动资金。
三、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人
(负责人)
刘永
联系方式
13508850079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元马分理处
银行账号
24300201040004419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经营范围
生猪屠宰加工销售
行业类型
加工制造业
注册登记时间
2016年7月19日
税务登记时间
开业经营时间
2016年7月19日
贷款申请金额
10万元
贷款使用意向
经营流动资金
县(市、区)民营办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四、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
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姓名
刘永
联系电话
13508850079
经营详细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经营场地性质
自
有
租 赁
其
它
私房
单位房屋
宾馆
商城
商务楼
√
经营场地面积(㎡)
240㎡
经营场所
查验意见
经营场地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是
否
现场实物及相关费用是否与已投入自有资金相匹配
是
否
场地查验人: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业务
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经营场地性质栏,在相对应的栏目下打“√”,属“其他”类的要注明具体性质;
2. 经营场地面积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单位平方米;
3. 经营场地勘查意见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后面打 “√”,并在该栏目中写明具体查验意见。
现场查验,由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西面。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畜禽屠宰加工销售:冷冻品、禽蛋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果蔬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刘永 100 货币 2016年7月19日 100%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监事。但股东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除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刘永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2016年07月19日
七、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庞容 18008781544
刘承淋 13769255444
刘祥 15887525259
刘金仙 18787801988
九、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名称: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
乙方姓名:__刘祥__
性别:__男__ 出生:1978年1月25日:
民族:汉 文化程度:高中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7801253938
家庭住址:元谋县元马镇热水塘村213号
邮政编码:651300 电话:13769255444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生产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按规定每批次产品做出出厂检测报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劳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36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3个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签名盖章):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2017年7月25日
2.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名称: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
乙方姓名:__刘承淋__
性别:__男__ 出生:1998年2月17日:
民族:汉 文化程度:初中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802174218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燕坝村6组299号
邮政编码:651300 电话:15887525259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生产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按规定完成组织生产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劳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38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3个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签名盖章):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2017年7月25日
3.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名称: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
乙方姓名:__庞容__
性别:__女__ 出生:1975年2月10日:
民族:汉 文化程度:初中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509170319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市龙华镇羊寺村3组
邮政编码:655220 电话:18787801988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检验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按规定完成组织生产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劳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38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3个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签名盖章):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2017年7月25日
4.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名称:元谋刘氏畜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
乙方姓名:__刘金仙__
性别:__女__ 出生:1982年2月9日:
民族:汉 文化程度:初中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202090521
家庭住址:元谋县元马镇龙泉村委会热水塘村213号
邮政编码:61300 电话:18008781544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按规定做出销售及原料购进报表。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劳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36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3个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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