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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A037-20XX轻型载货车用空气调节系统技术条件11.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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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 A037—200X 轻型载货车用空气调节系统技术条件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 发 有 效 分发日期:200X年XX月XX日 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FT A037—200X 目 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定义…………………………………………………………………………………………………………2 4 技术要求……………………………………………………………………………………………………3 5 试验方法……………………………………………………………………………………………………7 6 检验规则…………………………………………………………………………………………………12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5 8 质量保证…………………………………………………………………………………………………16 Q/FT A037—200X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使用HFC—134a为制冷剂的空气调节系统而制定的。为确保轻型载货车用空调装置的质量,对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及技术指标等内容给予明确。 本标准对空气调节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本标准可作为空气调节系统总成及零部件进厂验收的依据,也可作为整车空调纠纷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所规定的检验规则是一项基本要求,各类检验具体实施时允许与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但其抽样方法、判定原则、检验项目至少不能低于本标准检验规则的相应规定。对于本公司暂时不具备检测能力的进货检验项目,应要求分供方每次送货时提供其有效的出厂检验报告。 在设计开发、生产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通过国家相关认证的空气调节系统。 本标准自200X年X月X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电器研究所、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军成、石同军、何晓波、赵明建、靳宝生、刘乃胜。 本标准于200X年X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电器研究所负责解释。 ~III~ Q/FT A037—200X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载货车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类轻型载货车所装用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7—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5-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B/T 4159—1999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JB/T 6914—1993 汽车空调器性能试验方法 JB/T 6915—1993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 JB/T 9058—1999 制冷设备清洁度测定 JT/T 216—1995 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34—2000 汽车水暖式暖风装置 QC/T 657—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C/T 661—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QC/T 662—2000 汽车空调(HFC-134a)贮液干燥器 QC/T 663—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 QC/T 664—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QC/T 665—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充注接口 QC/T 666—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密封件 QC/T 66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管接头和管件 QC/T 413-2002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FT A021—200X 车辆产品暖风装置技术条件 Q/FT B019—2000 车辆和农业装备 零部件电镀铬层技术条件 Q/FT B039—2001 车辆产品油漆涂层技术条件 Q/FT B102—2000 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Q/FT A006—2002 汽车空调压缩机技术条件 Q/FT B014 车辆和农业装备 标准件编号与选用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空气调节系统 调节驾驶室内温度、湿度、清洁度、风档玻璃除霜除雾效果的各种调节装置和配套设备的总称。 3.1.1 冷气系统 空气调节系统中,用以降低驾驶室内温度的制冷装置和配套设备的总称。 3.1.2 暖气系统 空气调节系统中,为驾驶室提供采暖及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的系统的总称。 3.2 制冷量 冷气系统运行时,单位时间内蒸发器从空气中吸收的热量,单位用kW表示。 3.3 额定制冷量 冷气系统在额定工况下的制冷量,单位用kW表示。 3.4 额定输入功率 冷气系统在额定工况下输入的总功率,单位用kW表示。 3.5 冷风量 冷气系统中蒸发器的所有风机在单位时间内输送的风量,单位用m3/h表示。 3.6 空气的热流量Φa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通过散热器的空气所吸收的热量,单位用kW表示。 3.7 热水的热流量ΦW 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散热器的热水所散发的热量,单位用kW表示。 3.8 暖气系统的修正热流量(以下简称热流量)Φ 热水的热流量换算成入口处水温为65 ℃时的热流量,单位用kW表示。 3.9 电控系统 驾驶室内控制冷气系统或暖气系统运行的电气设备总称。 3.10 A类不合格 按GB/T 2828的定义,即: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A类不合格。如:涉及安全、环保和节能及关键特性的项目,见表7。 3.11 B类不合格 按GB/T 2828的定义,即: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B类不合格。如:涉及安全、环保和节能及关键特性以外的重要特性项目,见表7。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空气调节系统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空气调节系统的安装尺寸和空间尺寸应符合本公司的设计要求。 4.1.3 空气调节系统的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气分离器应符合QC/T 661的规定; b) 贮液干燥器应符合QC/T 662的规定; c) 热力膨胀阀应符合QC/T 663的规定; d) 软管及软管组合件应符合QC/T 664的规定; e) 充注接口应符合QC/T 665的规定; f) 密封件应符合QC/T 666的规定; g) 管接头和管件应符合QC/T 669的规定; h) 其它零部件应符合分供方企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规定; i) 所有零部件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装配。 4.1.4 外观要求 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外观质量,金属零件应具有防腐蚀层,非金属零部件应无制造及工艺缺陷。 a) 塑料件的外观应不低于JB/T 4159—1999中2.4.3所规定的塑料零件外观质量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 b) 金属件外观应不低于JB/T 4159—1999中2.4.1所规定的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外观质量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镀铬件应符合Q/FT B019的要求; c) 金属件的涂层均匀、无气泡、无漏涂、无流痕、无皱纹现象。 4.1.5 空气调节系统中各分总成及零部件应装配正确,各连接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Q/FT B014的规定。 4.1.6 空气调节系统各操纵件及运动件应动作灵活、档位清晰,无卡滞、松脱或行程不到位现象。 4.1.7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控系统接线正确、安全可靠,各元件电压、容量应符合QC/T 413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并应有故障显示装置。 4.1.8 怠速提升器的行程应满足工作状态下调节发动机转速符合发动机怠速转速的要求。 4.1.9 蒸发器滴水出水管应从车身中单独伸出,不得与线束孔或钢索孔同孔。 4.1.10 冷凝器总成迎风面应与影响通风的零部件(如:汽车车架等)保持足够的距离和角度,以保证气流畅通,散热效果良好。 4.1.11 压缩机皮带轮、张紧轮和曲轴皮带轮的皮带槽中心必须位于同一平面内、符合设计要求,压缩机总成符合Q/FT A006的规定。 4.1.12 冷气系统各零件的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当用电子检漏仪检测时,不应有泄漏。 4.1.13 暖风系统各管路接头处应联结紧密,不得有漏液现象。 4.1.14 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的质量认证。 4.2 性能要求 4.2.1 冷气系统性能 4.2.1.1 额定输入功率 冷气系统(包括蒸发器风机、压缩机)额定输入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测值允许偏差15%。 4.2.1.2 额定制冷量 冷气系统额定制冷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测值允许偏差不大于7%。 4.2.1.3 运转 冷气系统按5.3.3.3进行运转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4.2.1.4 气密性要求 a)冷气系统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罐及管路系统按5.3.3.1进行气密性试验,3 min之内检漏仪无显示; b)压缩机在高压侧和低压侧各施加规定的压力,5 min之内不应出现任何泄漏。 4.2.1.5 噪声 冷气系统在相当于车速50 km/h的转速下,从出风口测得的噪声声级不大于71 dB(A)。 4.2.1.6 冷气系统制冷剂年泄漏量 a)冷凝器年泄漏量不大于8 g; b)蒸发器年泄漏量不大于8 g; c)压缩机年泄漏量不大于28 g。 4.2.1.7 冷气系统内部残余杂质含量 a)冷凝器内部残余杂质含量不大于128.56 mg; b)蒸发器内部残余杂质含量不大于21.33 mg; c)管路系统内部残余杂质含量不大于33.08 mg; d)压缩机内部残余杂质含量小于25 mg; e)储液罐内部残余杂质含量不大于20 mg。 4.2.1.8 冷气系统内部残余水含量 a)冷凝器内部残余水含量不大于1285.6 mg。 b)蒸发器内部残余水含量不大于213.3 mg。 c)管路系统内部残余水含量不大于330.8 mg。 d)压缩机内部残余水含量不大于100 mg。 4.2.1.9 最大运行工况 按5.3.3.8进行最大运行工况试验,在整个试验期间,冷气系统应无故障发生。 4.2.1.10 低温工况 按5.3.3.9进行低温工况试验,试验后冰或霜的堆积应保证有2/3面积的空气通路。 4.2.1.11 凝露工况 按5.3.3.10进行凝露工况试验,在试验过程中不应有冷凝水滴下、流出或吹出。 4.2.1.12 振动 按5.3.3.11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冷气系统的零部件不应有损坏,紧固件不应有松动,冷气系统不得有泄漏,电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4.2.1.13 台架可靠性 台架可靠性试验后,各部分工作可靠、无泄露,其制冷量下降不应超过原厂规定值,操纵件运转自如、无卡滞。 4.2.2 暖气系统性能 4.2.2.1 热流量 暖气系统热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测值允许偏差8%。 4.2.2.2 噪声 暖风装置的车内噪声声级应符合Q/FT A021的规定。 4.2.2.3 耐振性 暖风装置按5.3.4.3进行振动试验后,不得出现变形、裂纹、脱焊等损伤,整机工作正常,热流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密封性能满足4.2.2.4的要求。 4.2.2.4 密封性 按5.3.4.4试验,1 min内无漏液现象,其它密封性应符合Q/FT A021—200X中3.3.3.2的规定。 4.2.2.5 往复加压 按5.3.4.5试验,试验后仍能满足4.2.1.4的要求。 4.2.2.6 高低温性能 暖气系统的高低温应满足Q/FT A021—200X中3.3.5和3.3.6的规定。 4.2.2.7 可靠性 台架试验时,暖气系统在设计的热流量下,连续工作500 h应无故障及漏水、漏风现象。试验后热流量应不小于试验前热流量的95%。 4.2.3 耐电压与绝缘性 4.2.3.1 耐电压性能:导电零部件对机壳能耐550 V电压1 min,无击穿、损伤和漏电。 4.2.3.2 绝缘性:导电零部件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在500 V电压下大于10 MΩ。 4.2.4 耐腐蚀性能 产品电镀部分经5.3.5耐腐蚀性试验后,距边缘2 mm以内的镀层允许有锈点出现,其余部分不允许有锈点出现。 4.2.5 涂漆层 涂漆层性能应符合QC/T 484—1999中TQ4的规定。 4.2.6 空气调节系统所有零件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4.2.7 装车性能要求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整车的降温性能和取暖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 降温性能 a)当环境温度为35 ℃,以车速为50 km/h行驶,自冷气开始工作计时,行驶30 min后,车内外温差不小于7 ℃,驾驶员头部温度较足部温度低(2~5)℃; b)冷气系统以额定负荷工作,此时人均装机冷风量应不小于30 m3/h; c)车辆以50 km/h车速行驶,在冷气装置满负荷工作情况下,车内噪声不大于71 dB(A); d)车辆静止状态,冷气系统以额定负荷工作,驾驶员耳旁噪声应小于85 dB(A); e)可靠性:连续工作1000 h,应无故障,制冷量降低不大于5%。 4.2.7.2 采暖性能 a)在环境温度为-10 ℃,以50 km/h的车速行驶,自暖气系统开始工作计时,行驶30 min后,驾驶员脚部地板以上400 mm处的温度应不低于12 ℃。驾驶员头部温度应比足部温度低(2~5)℃; b)在车辆静止状态,暖气系统以最大负荷工作,此时车内噪音应不大于72 dB(A); c)当暖气系统以额定负荷工作时,其供应暖气量应不小于15 m3/h; d)除霜、除雾性能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除霜、除雾性能 项 目 基本条件 性能要求 A区 A′区 B区 除霜、除雾面积 试验开始后20 min时 ≥80% —— —— 试验开始后25 min时,非驾驶员一侧 —— ≥80% —— 试验开始后40 min时 —— —— ≥95% 除霜、除雾喷口气流速度,m/s 除霜、除雾装置开最高档 4~6(满足GB11556-1994及GB11555-1994要求) e)可靠性:连续工作500 h,应无故障,热流量降低不大于5%。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产品标定电压为12 V的试验电压为(13.5±0.3)V,标定电压为24 V的端电压为(27±0.6)V。 5.1.2 冷气系统的试验条件 5.1.2.1 冷气系统试验工况按表2的规定。 5.1.2.2 冷凝器进风口风速按QC/T 657—2000中5.4确定。 5.1.2.3 冷气系统试验按实际装车状态布置。 表2 冷气系统试验工况 温度条件 试验工况 室内空气状态 室外空气状态 压缩机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额定制冷量 27±1 19.5±0.2 35±1 —— 额定制冷量时规定的转速,转速变动量小于2% 最大运行 32±1 23±0.5 43±1 —— 凝 露 27±1 24±0.5 27±1 —— 低 温 27±1 15.5±0.5 27±1 —— 5.1.3 暖气系统的试验条件 5.1.3.1 空气状态 常温、常湿条件下试验,温度变化在5 ℃以内,湿度变化在20%以内。 5.1.3.2 热水状态 测量热流量的工作热水为自来水,暖风装置入口水温为(85±3)℃。 5.1.3.3 热水体积流量范围 试验时热水体积流量调节范围为(6~20)dm3/min。 5.1.3.4 布置形式 按暖风装置的实际工作状态布置。 5.2 测量仪器 5.2.1 温度测量仪器 使用棒式温度计,热电偶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测量温度,其最小刻度值为0.1 ℃,精度为0.1 ℃。 5.2.2 压力测量仪器 测量风压用的仪器精度为0.2%。 大气压测量仪器的精度为1%。 压力测量计的最小读数值为1.0 Pa。 5.2.3 转速测量仪器 转速测量仪应该具有所测转速的0.5%以内的精度。 5.2.4 风速测量仪器 使用毕托管,热球式风速仪或其他类似的仪器测量风速,精度为1%。 5.2.5 电压及电流测量仪器 采用精度为0.5级的电压表及电流表。 5.2.6 泄漏量测量仪器 采用灵敏度为0.1 ml/s的电子检漏仪。 5.2.7 热水流量的测量仪器 应使用精度不低于1%的流量计。 5.3 试验方法 5.3.1 外观检查 对装配好的空气调节系统用目测法进行外观检查。 5.3.2 耐电压与绝缘性试验 5.3.2.1 耐电压试验 在导电零件与机壳之间加50 Hz、550 V的电压。 5.3.2.2 绝缘性试验 在导电零件与机壳之间,在室温下施加500 V电压,然后用绝缘电阻测量仪测定其绝缘电阻值。 5.3.3 冷气系统台架试验方法 5.3.3.1 气密性试验 a)冷凝器、储液罐、高压管路充入氮气,压力为3.5 MPa,用电子检漏仪检查。 b)蒸发器、低压管路充入氮气,压力为2.5 MPa,用电子检漏仪检查。 5.3.3.2 系统泄漏量试验 按工作位置连接除压缩机外的所有冷气系统零件,然后充入压力为1.6 MPa、HFC—134a含量为25%~30%的工业氮气,用电子检漏仪检测。 5.3.3.3 运转试验 按QC/T 657—2000中7.1规定的试验方法,连续运行48 h。 5.3.3.4 额定制冷量试验 试验方法按QC/T 657—2000中7.1的规定进行,按QC/T 657—2000中7.5.1计算。 5.3.3.5 额定输入功率测定 a)额定输入功率测定与5.3.3.4同时进行,方法按JB/T 6914—1993中3.3.4的规定用功率表测试。 b)冷气系统的耗电功率用功率表测定。 5.3.3.6 噪声试验 试验方法按QC/T 657—2000中7.4的规定进行。 5.3.3.7 清洁度测定 冷气系统内部残余杂质含量及残余水含量的测定按JB/T 9058的规定进行。 5.3.3.8 冷气系统最大运行工况运转按表3进行。 表3 冷气系统最大运行工况规定 室内空气状态 室外空气状态 运 转 过 程 额定电压 V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32±1 23±0.5 43±1 —— 先运转2 h,然后停机5 min,再启动运行1 h 12±1.2 24±2 5.3.3.9 冷气系统低温工况运转按表4进行。 表4 冷气系统低温工况运转规定 室内空气状态 室外空气状态 运转过程 额定电压 V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21±1 15.5±0.5 21±1 —— 连续运转12 h 12±1.2 24±2 5.3.3.10 冷气系统凝露工况运转按表5进行。 表5 冷气系统凝露工况运转规定 室内空气状态 室外空气状态 运转过程 额定电压 V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27±1 24±0.5 27±1 —— 连续运转4 h 12±1.2 24±2 5.3.3.11 振动试验 空气调节系统各零部件按表6规定进行振动试验。 表6 振动试验 项 目 振动试验条件 振动频率,Hz 33 全振幅 装配在发动机上的部件2.0 mm,其它部件1.3 mm 振动方向 上 下 左 右 前 后 振动时间,h 4 4 2 5.3.3.12 可靠性试验 a)可靠性试验方法按分供方有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JB/T 6915—1993中4.8.3.1的规定进行; b)道路可靠性随整车可靠性试验进行,其中冷气系统打开时间应不少于1000 h。 5.3.4 暖气系统台架试验方法 5.3.4.1 热流量试验 试验方法按Q/FT A021—200X中4.1的规定进行。 5.3.4.2 噪声试验 试验方法按Q/FT A021—200X中4.6的规定进行。 5.3.4.3 耐振性试验 试验方法按Q/FT A021—200X中4.3的规定进行。 5.3.4.4 密封性试验 仅对散热器做密封性试验,将散热器浸入常温水中,并通入196 kPa压缩空气,观察1 min。 5.3.4.5 往复加压试验 试验方法按QC/T 634—2000中5.6的规定进行。 5.3.4.6 高低温性能试验 高低温性能试验方法按Q/FT A021—200X中4.4的规定进行。 5.3.4.7 高低温循环试验 高低温循环试验方法按Q/FT A021—200X中4.5的规定进行。 5.3.4.8 台架可靠性试验 台架可靠性试验应在Q/FT A021—200X中4.1规定的试验条件、负荷及安装条件下进行,连续工作500 h。 5.3.5 耐腐蚀性试验 耐腐蚀试验按GB/T 2423.17进行,时间为48 h。 5.3.6 涂漆层性能试验 涂漆层性能试验按QC/T 484或Q/FT B039的规定进行。 5.3.7 阻燃性能试验 阻燃性能试验按GB 8410的规定进行。 5.3.8 装车性能试验 5.3.8.1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冷气系统性能试验按JT/T 216—1995中5.1的规定进行。 5.3.8.2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暖气系统性能试验按JT/T 216—1995中5.2的规定进行。 5.3.8.3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除霜系统性能试验按JT/T 216—1995中5.3的规定进行,风窗A区、A′区、B区的确定,按JT/T 216—1995中附录A的方法确定。 5.3.8.4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除雾系统性能试验可参照JT/T 216—1995中5.3的规定进行。 5.3.8.5 装车可靠性试验随整车可靠性试验进行。 6 检验规则 空气调节系统检验分为零部件的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本公司进货检验和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出厂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空气调节系统的各零部件及总成必须经分供方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每套空气调节系统的零部件及总成出厂,必须按表7中的序号1、2、3、5、6、22项进行检验。 表7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属章、条 不 合 格 品 分 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A B 1 外观要求 4.1.4 5.3.1 △ 2 耐电压性能 4.2.3.1 5.3.2.1 △ 3 绝缘性性能 4.2.3.2 5.3.2.2 △ 4 耐腐蚀性能 4.2.4 5.3.5 △ 5 涂漆层 4.2.5 5.3.6 △ 6 气密性 4.2.1.4 5.3.3.1 △ 7 冷气系统泄漏量 4.2.1.6 5.3.3.2 △ 8 运转试验 4.2.1.3 5.3.3.3 △ 9 额定制冷量 4.2.1.2 5.3.3.4 △ 10 额定输入功率 4.2.1.1 5.3.3.5 △ 11 噪声 4.2.1.5 5.3.3.6 △ 12 残余杂质含量 4.2.1.7 5.3.3.7 △ 13 残余水含量 4.2.1.8 5.3.3.7 △ 14 最大运行工况 4.2.1.9 5.3.3.8 △ 15 低温工况 4.2.1.10 5.3.3.9 △ 16 凝露工况 4.2.1.11 5.3.3.10 △ 17 振动 4.2.1.12 5.3.3.11 △ 表7(完)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属章、条 不 合 格 品 分 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A B 18 可靠性 4.2.1.13 5.3.3.12 △ 19 热流量 4.2.2.1 5.3.4.1 △ 20 噪声 4.2.2.2 5.3.4.2 △ 21 耐振性 4.2.2.3 5.3.4.3 △ 22 密封性 4.2.2.4 5.3.4.4 △ 23 往复加压 4.2.2.5 5.3.4.5 △ 24 高低温性能 4.2.2.6 5.3.4.6 △ 25 可靠性 4.2.2.7 5.3.4.8 △ 26 阻燃性能 4.2.6 5.3.7 △ 6.2 定期检验 6.2.1 定期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从生产线上随机抽取3台,对表7中的序号1、2、3、5、6、7、8、9、10、11、19、20、22项进行检验。 6.2.2 定期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分供方应停产整顿,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a)如有一台一项B类不合格,允许对该项加倍抽验,但仍有一台该项不合格; b)若有一台两项B类不合格,或两台各一项B类不合格,或一台一项A类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式生产后,型式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且相临两次型式检验的时间间隔应在(22~26)个月。 6.3.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7中全部项目及5.3.8。 6.3.3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停产一年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b)当产品在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时; c)抽检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 d)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或本公司提出要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时。 6.3.4 型式检验应从每月检查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20台(套),其抽样方法按GB/T 2829中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具体要求为: DL=Ⅱ A类不合格:RQL=15,A类不合格项不超过1项; B类不合格:RQL=25,B类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 当A类合格且B类也合格时,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A类不合格或A类合格、但B类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5 当出现5.3.1 d)的情况时,型式检验应有本公司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6.3.6 型式检验一般应在公认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或在本公司认定的具有检验能力和手段的机构进行,但必须有本公司人员参加监督。 6.4 进货检验 6.4.1 分供方每季度第一次送货时,必须提供其上一季度的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6.4.1 进货检验分批进行,每批量为150台(套)。 6.4.2 进货检验项目为表7中的序号1、2、3、5、6、7、8、9、11、19、20、22项。 6.4.3 进货检验的方法按GB/T 2828一般抽查水平Ⅱ进行。按不合格数计算,其A类不合格AQL=4.0,B类不合格AQL=10,具体数字为: 抽样数:20台(套) A类不合格项:不得超过2项; B类不合格项:不得超过5项。 当A类合格且B类也合格时,判定本批为合格品,若A类不合格或A类合格,但B类不合格时,判定本批次检验不合格。 6.4.4 进货检验不合格,允许逐件检验,合格的允许入库,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6.5 空气调节系统装车后的出厂检验 6.5.1 冷气系统的检验 6.5.1.1 用电子检漏仪检查各接头处,应无泄露。 6.5.1.2 启动发动机,使其在中等转速下工作。 6.5.1.3 关闭暖气系统,启动冷气系统。 6.5.1.4 打开风量开关,检查蒸发器风机运转情况:风向转向是否正确,蒸发器风机开至第二档,检查风速是否正常,有无冷气从车内各风口吹出。检查冷凝器风机转向是否正确,运转是否正常。 6.5.1.5 冷气系统工作10 min后,在冷风出风口处测量温度时,(8~10)℃以下为合格。 6.5.1.6 将制冷开关设为自动,继续开放冷气系统,检查压缩机电磁离合器的工作情况,电磁离合器应能自动分离与结合。 6.5.2 暖气系统的检验 6.5.2.1 启动发动机,使发动机水温升到并保持在70 ℃。 6.5.2.2 打开暖气系统水管开关,使暖气系统中有热水循环。 6.5.2.3 打开暖风电机,暖风出口处应有热风吹出。 6.5.2.4 打开除霜、除雾装置,在除霜、除雾出风口处应有热风吹出。 6.5.2.5 检查暖气系统的各接头处有无漏水、漏风。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空气调节系统在规定位置处应有铭牌。 7.1.2 铭牌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a)名称、型号; b)执行标准号; c)额定制冷量,kW; d)热流量,kW; e)额定电流,A; f)额定电压,V; g)分供方厂名、厂址; h) 出厂日期和编号。 7.1.3 空气调节系统及其主要零部件应有符合Q/FT B102规定的标志;通过4.1.14认证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 7.1.4 产品应有符合QC/T 659规定的标识。 7.2 包装 7.2.1 按有关的包装设计图纸及文件进行,应保证产品在一般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不致因颠振、装卸、受潮和浸入灰尘而损伤。 7.2.2 按GB 191的有关规定,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标出: a)型号及名称; b)执行标准号; c)共×件,第×件; d)净重及毛重,kg; e)外形尺寸(mm):长、宽、高; f)分供方厂名、厂址; g)“小心轻放”、“不可倒置”、“防潮”、允许堆放层数等字样和图案。 7.2.3 包装箱内应有维修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 7.3 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适应各种运输工具,运输中不应碰撞和受雨雪淋袭并有防火措施。 7.4 贮存 产品应在不开启原包装状态下,贮存于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周围无腐蚀性气体和化学原料,并应有防潮、防雨雪、防火等措施。 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运输、贮存、使用、保养的条件下,自装车起15个月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5 000 km,如确因制造质量而发生损坏,分供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16~ Q/FT B***—****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实施 ~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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