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 / GDW 212 — 2008
ICS 29.240
备案号:CEC××—××××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 / GDW ××× — ××××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
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1000mm2 conduct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200×-××-××发布 200×-××-××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Q / GDW ××× — 20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5 测量
6 土石方工程
7 基础工程
8 铁塔工程
9 架线工程
10 接地工程
11 线路防护工程
12 工程验收与移交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距离要求
前 言
根据国家电网科[2010]320号《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技术和施工经验基础上,根据“1000mm2导线应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参照GB 5023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编制的。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铁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和线路防护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波、丁燕生、孙涛、郑怀清、张卫东、王洪英、田子恒、焦巨轩、薛坚、徐君辉、李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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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铁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和线路防护工程。
1.2 本规范适用于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其它采用四层铝股结构的大截面圆线同心绞钢芯铝绞线的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001.1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第2部分:直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
GB/T 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 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317.4 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 标志与包装
GB/T 2694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 500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646 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DL/T 685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DL/T 764.4 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
DL/T 768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DL/T 83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
DL/T 5106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
JB/T 9678 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 玻璃件外观质量
JB/T 9680 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SDJ 22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
YB/T 5004 镀锌钢绞线
Q/GDW 225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Q/GDW 296 ±8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Q/GDW ×××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Q/GDW ××× 《1000mm2导线压接工艺导则》
Q/GDW ××× 《PL/4 2600×1500×1900可拆卸全钢瓦楞盘交货盘技术条件》
3 总则
3.1 为规范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制订本规范。
3.2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3.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规定。
3.4 参加建设各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扬沙、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5 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3.6 本规范也是1000mm2导线架空送电线路设计和工程监理的依据。
3.7 施工、验收及原材料和器材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当设计或合同中列有高于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执行。
3.8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满足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3.9 原材料和器材的运输、装卸、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10 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采用合格产品并在校检有效期内使用。
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4.1 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商检证明、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性能检测报告、使用、维修和试验等技术文件;
2 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经抽样并交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2 当采用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经试验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准使用。
4.3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1 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2 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3 未按标准规定取样或试样不具代表性者。
4.4 浇制混凝土基础及防护设施所使用的砂、碎石和卵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2 不得使用海砂。
4.5 水泥必须采用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相应国标的产品,其品种与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应标明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强度等级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强度等级使用。
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标识清晰,不得混用。
4.6 当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且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7 混凝土浇制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制混凝土用水宜使用饮用水,无饮用水时也可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2 不得使用海水。
4.8 设计允许在现浇混凝土基础中掺入大块石时,掺入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标准。大块石平均直径宜为150mm~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4.9 混凝土基础用钢筋、地脚螺栓、插入式角钢、接地装置等的加工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无污物。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4.10 钢材焊接所用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型号、属性应与所焊接金属相适宜。
4.11 角钢铁塔加工质量应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的规定,钢管铁塔加工质量还应符合《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DL/T 646的规定。
4.12 组装铁塔所用螺栓的产品质量应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DL/T 764.4的规定。扣紧螺母的材质及加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包装等应符合《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 1179、《PL/4 2600×1500×1900可拆卸全钢瓦楞盘交货盘技术条件》Q/GDW ×××的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进口导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等应符合设计选用的标准。
4.14 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时,镀锌钢绞线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等应符合《镀锌钢绞线》YB/T 5004的规定。
采用良导体作架空地线时,良导体的型号、规格、制造质量及检查、试验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采用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时,国内产品应符合《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 832的规定,进口产品应符合设计选用的标准。
4.15 金具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314和《电力金具制造质量》DL/T 768及其他它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规定。验收、标志与包装应符合《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 标志与包装》GB 2317.4的规定。
4.16 绝缘子及绝缘子串:
1 盘形悬式瓷及玻璃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第2部分:直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 1001.1和《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 玻璃件外观质量》JB/T 9678的技术规定;
2 有机复合绝缘子(也称合成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3 架空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产品质量应符合《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JB/T 9680的规定。
5 测量
5.1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经纬仪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5.2 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对线路进行复测。
5.3 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 以两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 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相邻塔位的相对标高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0.5m;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4 走廊范围内与设计不符的房屋数量、位置、屋顶和地面高程、拆迁面积等;
5 与设计提供的坐标值有误差,造成的偏差值超过上述标准的。
5.4 如下地形危险点处应重点复核:
1 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和与相邻塔位间的距离;
2 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和与相邻塔位的距离;
3 对新增障碍物应予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设计校核。
实测值与设计值相比,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标高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方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5.5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之间的距离和高差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同向两测回或往返各一测回测定,其视距长度不宜大于400m,当受地形限制时,可适当放长;
2 测距相对偏差,同向不应大于1/200,对向不应大于1/150;补钉桩的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偏差不应大于0.5m;
3 当距离大于600m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全站仪施测。
5.6 基础分坑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分坑时,应根据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立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控制的辅助桩,其测量精度应能满足规范对施工精度的要求。施工中无法保留塔位中心桩时,必须钉立可靠的辅助桩并对其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2 分坑时应复核基础边坡保护距离和塔基断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不满足应会同设计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3 转角中心桩位移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2 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3 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5.8 架空送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附录A的规定值。
6 土石方工程
6.1 施工基面
6.1.1 施工基面应以设计图纸为准,尽量减少对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以保护自然植被和环境。
6.1.2 当设计要求降低基面时,基面应平整,不积水,基面边坡应按不同地质条件放坡,清除周边浮石、悬石,保证边坡稳定,不坍塌。
6.2 基坑开挖
6.2.1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基础型式(除沉管、冲孔、钻孔灌注桩外)、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施工现场调查情况,制定基坑开挖方案。
6.2.2 基坑开挖靠近地下管或线时,应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不宜采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6.2.3 基坑开挖时,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或发现天然孔洞、文物、管线等,应通知设计处理。
6.2.4 基坑开挖遇土质较差且铁塔基础四个基坑深度不同时,宜先开挖较深的基坑,待基坑回填后再开挖较浅的基坑。
6.2.5 基坑开挖遇风化岩或较坚硬的岩石时,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方式,基坑内岩渣及松石必须清除干净。
6.2.6 掏挖基础、岩石基础等利用原状土力学性能的基坑开挖严禁大爆破作业,防止坑壁遭受破坏。
6.2.7 软弱地基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承力层产生扰动。泥水坑开挖应采取排水或降低水位的措施。流砂坑开挖应采用降低水位的措施。
6.2.8 人工开挖基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大小应视土质特征、地下水位、挖掘深度等确定,预留坡度参照表6.2.7。
表6.2.7 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硬质粘土
坡度(深:宽)
1:0.75
1:0.5
1:0.3
1:0.15
6.2.9 根据土质情况,余土、材料、工器具应堆放在距坑口边缘0.8m~1.5m范围以外,防止孔壁坍塌。
6.2.10 铁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当设计施工基面为零时,铁塔基础坑深应以设计中心桩处自然地面标高为基准。
6.2.11 铁塔基础(不含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坑深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基坑操平。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尺寸不允许有负偏差。
6.2.12 铁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大于+1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进行铺石灌浆处理。
6.2.13 基坑形成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浇制。如不能及时浇制,应采取基坑保护措施。原状土基础应采取防止雨水或泥水等流入基坑的措施。
6.3 基坑回填
6.3.1 基坑回填前,应清除坑内积水、杂物等,且宜四周均匀回填。
6.3.2 铁塔基础坑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应分层夯实,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坑口的地面上应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其高度视土质夯实程度确定,基础验收时不宜低于3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6.3.3 石坑回填时大块石应破碎,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6.3.4 冻土回填时应先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冻土块中的冰雪清除并捣碎后进行回填夯实,冻土坑回填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应进行二次回填。
6.3.5 湿陷性黄土的地基采用灰土处理时,施工、验收质量应参照执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6.4 接地沟
6.4.1 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负偏差,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两相邻接地沟间的平行距离不小于5.0m。
6.4.2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不宜为小于1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
6.5 余土处理
6.5.1 基面开挖或基坑开挖前,应合理选择余土的堆放点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自然植被及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6.5.2 基面开挖或基坑开挖过程中,宜对生、熟土进行分开处理,分别用于回填和复耕。
6.5.3 基础回填后余土宜堆放在塔基征地范围内或塔位附近的低洼处,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不宜直接堆放在边坡上。
7 基础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铁塔基础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本规范。
7.1.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7.1.3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的有关规定。
7.1.4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个浇筑体中混合使用。同一基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7.1.5 基础浇制前,应按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现场浇制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经试配调整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
7.1.6 当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时,同一基地脚螺栓基础的四个立柱顶面应按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或平行平面内。
7.1.7 位于山坡、河边或沟旁等易冲刷地带基础的防护,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7.2 基础钢筋施工
7.2.1 钢筋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加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核对钢筋的级别,不得混淆;
2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3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钢筋制作不大于90°弯钩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 钢筋加工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内净尺寸
±5
7.2.2 钢筋连接与绑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连接宜采用焊接,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2 在钢筋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同一断面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数的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超过50%;
3 钢筋焊接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采用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对接焊。双面焊的焊接长度HPB235级钢筋应不小于4D,HRB335级、HRB400级钢筋应不小于5D;单面焊的焊接长度应不小于双面焊的2倍;
4 钢筋焊接接头应进行拉伸试验,对接焊还应进行弯曲试验,并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的有关规定。
7.2.3 钢筋安装
1 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箍筋弯钩应与主筋叠合,且沿受力主筋方向错开设置,牢靠连接。当箍筋与主筋采用焊接时,不得在主筋引弧。
3 钢筋弯钩朝向应按设计图纸布置,尽量一致。
4 钢筋绑扎的偏差应符合表7.2.3规定:
表7.2.3 钢筋绑扎的允许偏差
施 工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受力钢筋的排距
±5
钢筋弯起点的位置
20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的间距
±20
7.3 现场浇制基础
7.3.1 现场浇制基础前应支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应采用刚性材料,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
2 模板与支架的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相应基础的要求;
3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采取有效脱模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表面质量;
4 当使用隔离剂脱模时,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
7.3.2 现场浇制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定位准确,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
7.3.3 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必须进行找正,并加以临时固定,保证整基基础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规定。
7.3.4 基础浇制前,运输到现场的原材料(砂、石、水泥、钢筋、预埋件)不应直接堆放在地面,水泥应下垫上盖,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7.3.5 基础浇制前,应清理基坑内岩渣、松石、人工扰动土层、积水等,钢筋上的泥土及浮锈应清除。
7.3.6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浇筑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当需要进行二次浇注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7.3.7 现场浇制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捣固,个别特殊地形无法机械搅拌时,应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措施。
7.3.8 现场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水灰比,并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混凝土配料偏差符合表7.3.8规定。
表7.3.8 混凝土配料称量的允许偏差 (%)
材 料 名 称
允 许 偏 差
水泥、混和材料
±2
砂、石
±3
水、外加剂
±2
7.3.9 现场浇制混凝土时,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采取串筒或溜管等措施。
7.3.10 试块应在现场浇制过程中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7.3.11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 按大跨越设计的铁塔基础,每腿应取一组;
4 当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时应每根桩取一组,承台、连梁每基应取一组;
5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6 当需要作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由各工程自定。
7.3.12 混凝土试块强度的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
7.3.13 在浇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位置的准确性。浇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附着在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外露部分的混凝土残渣。
7.3.14 立柱混凝土顶面应在初凝前进行修整,压平和抹光处理。
7.3.15 现场浇制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制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侧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够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2 对普通硅酸盐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浇水养护,不得少于7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和大体积基础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3 基础拆模经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并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4 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
5 日平均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7.3.16 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侧模在混凝土终凝后24h可以拆除,连梁和承台的底模拆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有关规定。
2 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避免碰撞地脚螺栓及插入式角钢,防止松动;
3 地脚螺栓丝扣部分涂黄油并包裹防护,回收后的地脚螺帽应妥善保管并做好标识。
4 对于斜柱式基础拆模时应有防内倾措施。
7.3.17 浇制基础应表面平整,单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层厚度:-5mm;
2 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1%;
3 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4 地脚螺栓露出混凝土面高度:+10mm,-5mm。
7.3.18 整基铁塔基础回填土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8的规定。
表7.3.18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
项 目
地脚螺栓式
主角钢插入式
高塔基础
直线
转角
直线
转角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间的位移(mm)
横线路方向
30
30
30
30
30
顺线路方向
—
30
—
30
—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
±2
±1
±0.7
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记间相对高差(mm)
5
5
5
表7.3.18(续)
项 目
地脚螺栓式
主角钢插入式
高塔基础
直线
转角
直线
转角
整基基础扭转( ')
10
10
5
注1: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是指转角平分线方向。
注2: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
注3:相对高差是指地脚螺栓基础抹面后的相对高差,或插入式基础的操平印记的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限制。
注4:高低腿基础顶面高差是指与设计标高之差。
注5: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100m以上的铁塔。
7.3.19 现场浇制混凝土强度应以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20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 钻孔灌注桩基础
7.4.1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4.2 钻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成孔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成孔的尺寸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径允许偏差:-50mm;
2 孔垂直度允许偏差:<桩长1%;
3 孔深:≥设计深度。
7.4.3 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筋间距:±10mm;
2 箍筋间距:±20mm;
3 钢筋骨架直径:±10mm;
4 钢筋骨架长度:±50mm。
7.4.4 钢筋骨架安装前应设置定位钢环、混凝土垫块以保证保护层厚度。安装钢筋骨架时应避免碰撞孔壁,符合要求后应立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吊装变形。
7.4.5 水下混凝土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粗骨料可选用碎石或卵石,粒径宜选用10mm~30mm,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并不大于主筋间距的1/3,水下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45%,并宜选用中粗砂。
2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一般采用180mm~220mm。
3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内的隔水球的位置应临近水面。首次灌注时,导管内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将隔水球从导管内顺利排出,并将导管埋入混凝土中0.8m~1.2m。
4 随着混凝土的灌注,应适当提升和拆卸导管,导管提升后其底端应保持埋入混凝土不小于2m,严禁把导管底端提出混凝土面。
5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7.4.8 混凝土灌注到地面后应清除桩顶部浮浆层,单桩基础可安装桩头模板,找正和安装地脚螺栓,灌注桩头混凝土。桩头模板与灌注桩直径应相吻合,严禁出现凹凸现象。地面以上桩基础应达到表面光滑,工艺美观。群桩基础的承台应在桩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7.4.9 承台和连梁的支模、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应符合7.3节有关规定。
7.4.10 灌注桩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灌注桩基础整基尺寸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7.4.11 灌注桩桩基检测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进行。低应变检测应为100%,高应变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7.5 岩石基础
7.5.1 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盖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7.5.2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
2 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3 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浇灌混凝土,以防孔壁风化。
7.5.3 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
7.5.4 混凝土或砂浆的浇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灌前,应用水湿润孔洞岩壁,且孔洞内不得积水。
2 浇灌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制基础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养护;
3 孔洞中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技术设计的规定值;
4 对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5 对浇灌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
7.5.5 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2 成孔尺寸:
对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
对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mm,0。
3 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8的规定。
7.6 冬期施工
7.6.1 当连续5d、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时,混凝土基础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
7.6.2 冬期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规定。
7.6.3 冬期钢筋焊接,宜在室内进行,当必须在室外焊接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0℃,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的规定。焊后的接头严禁立即碰到冰雪。
7.6.4 配制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浇筑C15强度等级混凝土时,最小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00kg/m3,水灰比不应大于0.6。
7.6.5 冬期拌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水及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表7.6.5的规定。
表7.6.5 拌合水及骨料最高温度 (℃)
项 目
拌合水
骨 料
强度等级小于52.5普通硅酸盐水泥
80
60
强度等级等于及大于52.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60
40
注:当骨料不加热时,水可以加热到100℃,但水泥不应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投料顺序为先投入骨料和已加热的水,然后再投入水泥。
7.6.6 水泥不应直接加热,宜在使用前运入暖棚内存放。混凝土拌合物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7.6.7 冬期施工不得在已冻结的基坑底面浇制混凝土,已开挖的基坑底面应有防冻措施。
7.6.8 拌制混凝土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7.6.8的规定。
表7.6.8 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时间 (s)
混凝土坍落度
(mm)
搅拌机机型
搅拌机容积
(L)
<250
250~650
>650
≤30
自落式
135
180
225
强制式
90
135
180
>30
自落式
135
135
180
强制式
90
90
135
注:表中搅拌机容积为出料容积。
7.6.9 冬期混凝土养护宜选用覆盖法、暖棚法或负温养护法。当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时,混凝土养护温度不应低于5℃,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7.6.10 掺用防冻剂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负温条件下养护时,严禁浇水,外露表面必须覆盖;
2 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
3 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
7.6.11 冬期施工混凝土基础拆模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受冻前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30%。
8 铁塔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铁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文件。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
8.1.2 铁塔组立时,钢丝绳宜通过工具挂在施工孔上,不得直接缠绕在铁塔构件上,防止镀锌层脱落和损伤构件。
8.1.3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1 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
3 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为设计强度的70%。
8.1.4 铁塔组立前应敷设接地装置,铁塔组立过程中应可靠接地。
8.1.5 铁塔塔材的弯曲度应按《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但未超过表8.1.5的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的角钢不得出现裂纹和锌层脱落。
表8.1.5 采用冷矫正法的角钢变形限度
角钢宽度
(mm)
变形限度
(‰)
表 角钢宽度
(mm)
变形限度
(‰)
40
35
90
15
45
31
100
14
50
28
110
12.7
56
25
表 125
11
表8.1.5(续)
角钢宽度
(mm)
变形限度
(‰)
表 角钢宽度
(mm)
变形限度
(‰)
63
表 22
140
10
70
20
160
9
75
19
180
8
80
17
200
7
8.1.6 在运输中应对铁塔用的钢管构件、焊接件等进行保护,防止扭曲破坏。
8.1.7 铁塔的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钢管铁塔的焊接质量、焊接件装配和组装允许偏差还应符合《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DL/T 646的有关规定。
8.2 铁塔组立
8.2.1 铁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8.2.2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塔螺栓应按设计要求使用防卸、防松装置;
2 螺栓应与构件平面垂直,螺栓头与构件间的接触处不应有空隙;
3 螺母拧紧后,螺栓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4 螺栓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圈。
8.2.3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立体结构:
1) 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 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3) 斜面方向由斜下向斜上,安装困难时应在同一斜面内统一。
2 对平面结构:
1) 顺线路方向,由电源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 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3) 垂直地面方向者由下向上;
4) 横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电源侧穿入或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顺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下向上,或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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