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联营商工作人员的委派申请及相关承诺
暂缓就业的申请及相关规定
1、暂缓就业的规定:(1)暂缓就业的期限:2年;(2)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毕业生的党员材料由所在学院保管),户口托管在学校保卫处(入学时未迁入学校的户口在生源地);(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签发报到证;(4)毕业生暂缓就业期间,学校及街道不再办理失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如需办理相关手续,须取消暂缓就业,回生源地办理;(5)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后应尽快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2年期满后,毕业生不主动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其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寄给生源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到证统一签发到生源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本人在暂缓就业期满当年的7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东风路校区图书馆601室)领取报到证并按时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到。
2、暂缓就业的申请时间与程序:从5月23日起至5月27日,毕业生先通过学校就业网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提交暂缓申请,再到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处签名确认;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从毕业生申请之日起至5月30日下午4:30前,通过学校就业网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对毕业生的暂缓就业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确认申请成功。请有需要申请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务必于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与签名确认,逾期学校一律不予受理。此外,各学院必须在2011年6月3日前通过省系统把暂缓就业方案上报完毕。
3、暂缓就业的申请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5月27日前)正在申请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所在
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接收函的毕业生;
(2)报考了公务员正等待录取通知的毕业生;
(3)自主创业正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的毕业生;
由于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派遣,不能签发报到证,会对毕业生享受生源地政府人保部门的就业公共服务、职称评定、社保、婚育等带来负面影响,另外,由于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改革,绝大部分的公务员招录职位不再招收应届毕业生,请毕业生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以上申请条件,慎重考虑后再做出是否申请暂缓就业的决定,各学院要根据申请暂缓就业的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4、暂缓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经学校批准后,6月10日至20日期间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简称《暂缓就业协议书》,下同),《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留存一份,毕业生留存一份。
5、暂缓就业的取消
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每周一至周五,毕业生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及单位的接收函到农林下路72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即签发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入学后户口未迁移至学校者在生源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中共党员的毕业生还需到毕业前所在学院办理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注:暂缓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必要依据,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已经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受理办理改派手续。
6、外籍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结业生、降级生、休学、退学等)、申请出国(含出境)、升学、定向生、民族生、国防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另外,接收手续齐备的毕业生不再申请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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