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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篇:XX省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XX省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中起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来做。
第四条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的特点和规律,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不断开辟新途径、探索新方法、创造新经验、建立新机制,不断提高学业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责任,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以理想信念为核心,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的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远大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掌握科学方法,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唯心主义及伪科学的能力。
第七条进行形势与任务、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引导师生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进行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教育,引导师生关心国家安全,支持国防建设。
第九条进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革命传统、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国情,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第十条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师生道德素质。
第三章途径与方法
第十一条坚持把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放到素质教育的首位,形成小学、中学、大学纵向衔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互渗透,课堂教学、党团建设、日常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相互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横向沟通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第十二条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学校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下简称“两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两课”作为重点课程来建设,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两课”教育的核心内容,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和教材管理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保证。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学生的思想特点,进行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学校各类学科都要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十四条拓宽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进社团、进社区、进家庭,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协助和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准则),严格校纪。开设法律课,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深刻认识“黄、赌、毒”的危害,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加强以党团员为骨干的学生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团、入党。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各教育阶段新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新生尽快完成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重视研究生自我教育;加强贫困家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自尊、自强、自立、自爱教育;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多种形式和途径。学校要将社会实践活动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生,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社会各界都要积极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农村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等活动,坚决抵制消极、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的渗透和影响。美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区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九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教育课或举办专题讲座、报告,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或咨询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条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努力使之成为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公民的培育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加强青年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使他们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二十一条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养育观、人才观,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积极配合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工作。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以及青少年教育组织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学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体制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按规定建立健全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学校党组织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长和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负责,要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抓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活动,把广大师生员工吸引到自己周围,成为团结教育师生员工的重要纽带。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必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办学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不断优化工作手段,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德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五章阵地与队伍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校长要强化阵地意识,加强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用马克思主义占领课堂等教育阵地,坚决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二十八条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加强对社团、讲座、论坛的管理,对未经批准的非法社团组织,要依法取缔。第二十九条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建立网上宣传队伍、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加强对师生员工上网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止有害信息对师生员工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城市建设规划中要注意安排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对社会不良文化现象的治理,重点抓好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坚决制止封建迷信等对学生的影响和侵蚀。各地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之家等体育、文化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对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减免费。影(剧)院、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映和演出适合学生的影片和节目。
第三十一条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养一批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家、教授、特级教师和理论家、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与其他岗位交流轮岗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青年教师担(兼)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度。新进的教师,一般都要从事一届以上专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并将其工作实绩作为晋职、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和校长要关心和爱护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热爱本职工作,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考核内容。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情况。
第三十五条考核方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教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由学校进行考核。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职务评聘,着重考核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职务评聘,要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兼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评聘的条件。教师要把履行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职务评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省、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学校干部主管部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和能力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干部要把抓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教职工的评价、监督。
第三十七条树立和宣传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定期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不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的干部和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教师的责任。对在校内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言论的干部和教师,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屡为教不改的要调离教师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各地、各高校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共XX省委宣传部、中共XX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XX省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中起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来做。
第四条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的特点和规律,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不断开辟新途径、探索新方法、创造新经验、建立新机制,不断提高学业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责任,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以理想信念为核心,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的教育。引导师生树
立远大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掌握科学方法,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唯心主义及伪科学的能力。
第七条进行形势与任务、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引导师生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进行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教育,引导师生关心国家安全,支持国防建设。
第九条进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革命传统、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国情,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第十条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师生道德素质。
第三章途径与方法
第十一条坚持把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放到素质教育的首位,形成小学、中学、大学纵向衔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互渗透,课堂教学、党团建设、日常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相互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横向沟通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第十二条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学校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下简称“两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两课”作为重点课程来建设,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两课”教育的核心内容,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和教材管理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保证。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学生的思想特点,进行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学校各类学科都要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十四条拓宽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进社团、进社区、进家庭,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协助和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准则),严格校纪。开设法律课,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深刻认识“黄、赌、毒”的危害,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加强以党团员为骨干的学生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团、入党。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各教育阶段新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新生尽快完成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重视研究生自我教育;加强贫困家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自尊、自强、自立、自爱教育;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多种形式和途径。学校要将社会实践活动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生,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社会各界都要积极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农村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等活动,坚决抵制消极、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的渗透和影响。美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区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九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教育课或举办专题讲座、报告,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心理辅导或咨询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条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努力使之成为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公民的培育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加强青年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使他们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十一条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养育观、人才观,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积极配合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工作。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以及青少年教育组织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学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体制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按规定建立健全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学校党组织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长和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负责,要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抓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活动,把广大师生员工吸引到自己周围,成为团结教育师生员工的重要纽带。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必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办学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不断优化工作手段,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德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五章阵地与队伍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校长要强化阵地意识,加强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用马克思主义占领课堂等教育阵地,坚决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二十八条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加强对社团、讲座、论坛的管理,对未经批准的非法社团组织,要依法取缔。
第二十九条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建立网上宣传队伍、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加强对师生员工上网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止有害信息对师生员工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城市建设规划中要注意安排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对社会不良文化现象的治理,重点抓好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坚决制止封建迷信等对学生的影响和侵蚀。各地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之家等体育、文化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对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减免费。影(剧)院、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映和演出适合学生的影片和节目。
第三十一条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养一批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家、教授、特级教师和理论家、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与其他岗位交流轮岗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青年教师担(兼)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度。新进的教师,一般都要从事一届以上专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并将其工作实绩作为晋职、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和校长要关心和爱护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热爱本职工作,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考核内容。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情况。
第三十五条考核方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教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由学校进行考核。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职务评聘,着重考核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职务评聘,要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兼职做思想政治
工作的实绩作为评聘的条件。教师要把履行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职务评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省、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学校干部主管部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和能力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干部要把抓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教职工的评价、监督。
第三十七条树立和宣传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定期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不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的干部和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教师的责任。对在校内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言论的干部和教师,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屡为教不改的要调离教师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各地、各高校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共XX省委宣传部、中共XX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人事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0-04-01【生效日期】
1990-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90年4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4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7年以上。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1门外语。
第八条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10年以上。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3至5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规定办理。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南华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2015-04-0918: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既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研究生业务素质培养紧密相关,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与队伍
第三条两级管理体制与院系负责制。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南华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附院及校外培养协作单位,下同)(学院研究生工作组)两个层面上具体实施,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领导决策机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具体职能部门。学院则通过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对所在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进行负责,学校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状况作为院系党政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四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管理、全员育人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进行统筹,从机制上保证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研究生的培养与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建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校宣传部部长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与书记组成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两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长、副组长会议,对学期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协调和小结。
第五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工部根据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针制定工作计划,召集各学院研工组副组长双周例会,安排常规工作,对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协调。坚持学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和研究生班委会体制建设,积极推进研究生党支部和团支部的建设。
第六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组长(第一责任人)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系主要行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第二责任人)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总支副书记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研究生工作组中还应包括1-2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和研究生团学联主要学生干部可列席会议。各学院研工组至少每二周举行一次例会,落实工作。
第七条充分发挥导师教书育人作用。各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导师联席会议,研讨如何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养工作。在评选优秀导师的过程中,要把学生评与学校评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导师成绩,对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
第八条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学校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配备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选聘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从事专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同时也可选聘优秀教师或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不断加强研究生党支部建设。各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年级或专业设立研究生党支部。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也可由教师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活动遵照《关于加强南华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研究生党支部直接受所在院党总支的领导,在研工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好政治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并负责考核、考察、鉴定和总结。
第十条发挥研究生团学联的作用。目前要加强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和基层团学联的联系,各院(附院)也要利用团学联在学生中的影响和各种活动,加强信息的上下交流。
第三章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央16号文件)为指导,以理性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重点,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组织研究生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等活动,结合研究生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对研究生进行形势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总结,从而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型教学模式,创新授课方式和考核形式,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不断锤炼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同时发掘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教育和引导研究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研究生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在学术活动中融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积极引导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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