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安奉献给您的是——
真诚
信用……
联 系 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
地址:无锡市金星睦邻中心五楼
目 录
前 言 -----------------------------------------------3
公司简介 -----------------------------------------------4
保险方案 ----------------------------------------------14
服务承诺 ----------------------------------------------19
结 束 语 -----------------------------------------------23
(附条款)
一、前 言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为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三部委、二部委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我司将进一步加大与贵司在风险管控上的保险合作,以构建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新机制。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秉承“诚信理财,服务社会”的企业精神,一贯积极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真诚期待能与贵方携手,共同构建我市新型的企业单位风险保障和事故处理机制,力求通过商业化运作、市场化补偿,让企业单位及时得到补偿,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我司衷心希望能与贵方进行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我们愿不断创新保险服务理念、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为无锡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2012年8月15日
二、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标准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2日,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金达到了43.45亿元人民币。
现有股东单位21家,大部分股东单位为我国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
■江信国际集团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中国天平经济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开发区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
■深圳名商室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上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17年来,业务规模和机构建设快速发展,32家分公司、1173家营业机构遍布全国,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16995名员工。2008年,公司保费收入约67亿元,2009年,公司保费收入约69亿元,总资产125亿元,2011年,公司保费收入约86亿元,。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业中率先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与国际接轨的经营体制,建立并完善了“承保人制度”。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实现了经营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先后通过了ISO9002、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多年被评为“最受信赖的财险公司”。
公司发展历史
1994年10月22日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06月04日 第一家省级营业机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成立。
2001年02月16日 与美国恒康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成立,形成产、寿加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保险金融集团初具雏形。
2002年03月08日 公司走出长三角地区,在大连开设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市场以外的分公司,从而拉开机构全国化发展的序幕,至2003年末,全国化建设基本结束。截至目前,公司已在国内27省份开设了32家分公司、1173个营业机构。
2006年 07月01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05”正式启用,全天24小时为客户提供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
2008年06月28日 完成新一轮增资扩股,公司现注册资本金21.72亿元。
2008年12月02日 公司转变传统经营体制,成立车险、财产险、人身险三个事业部,标志着公司朝着精细化、专业化、专门化经营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
2011年1月 公司新一轮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43.45亿元。
公司特色、优势
经过十七年的发展,目前天安公司共有32家分公司、1173个营业机构分布在全国27个省份,基层营业机构遍布全国大部分县市,完全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天安公司向来注重江苏市场,江苏分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是我司在上海以外首批设立的分支机构,十四年来,已发展成为江苏保险市场一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十七年来,公司以及时、全面、专业、道德的服务,良好的经营业绩,赢得上佳的市场口碑,取得可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天安的公司标志,连续多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公司连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上海企业100强,被评为“最受信赖的财险公司”、“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中国金融保险领域社会公认信誉企业”等荣誉称号。天安将通过与贵公司的深入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品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多年来,公司培养了一支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干部员工队伍,现有正式合同编制内的员工一万六千余人,他们经验丰富、专业精通、极富开拓精神,将不遗余力地为贵公司的保险项目保驾护航。
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天安一直注重产品创新,组建了专门的产品开发部门,完善了新产品开发的制度和流程,并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产品开发队伍;同时设立了集新产品开发、试验、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西部新产品实验基地”,开发完成了桑蚕保险、农村住房保险、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等满足地方及农村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在西部地区试点经营,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其中,天安在重庆面向乡镇卫生院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被中国保监会作为成功经验在行业内大加推广。随着我公司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已经实现了大类险种产品齐备,主附险产品结构合理,市场适应较强的产品链,形成了具有天安特色的完善的产品体系。
集中的客服中心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5”,将为无锡星洲工业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65天、24小时温馨细致的全天候服务。
专业化运作模式
财产险事业部、车险事业部、人身险事业部的成立,确保公司能从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为贵公司的保险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公司将根据客户要求成立相应的专项服务小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力求为贵公司的保险项目提供高效、优质、完善的服务。
权威的专家网络
天安保险长期以来与各相关行业专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已建立了涵盖相关领域技术包括风险查勘、理赔查勘、再保途径的国内外专家网络,为客户提供相关培训、承保风险查勘、理赔现场查勘的技术服务,确保为贵公司保险项目的服务更专业、更完善。
增值服务
天安保险致力于为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人性化服务,全力打造中国保险优秀品牌。客户回访、发放客户关怀专刊、服务质量跟踪等多项客户服务举措贯穿全年,并联合国家气象中心、各地气象台、国家海洋研究所等权威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天安保险----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在台风、暴雨、大风、雷暴、冰雹和暴雪等自然灾害来临前,通过call center向客户发送灾害预警预报手机短信,及时提醒客户加强风险管控、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此外,将在项目的整个保险期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承保、理赔服务情况等的分析报告。
【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单位】
序号
单 位
技术支持的内容
1
平量行(香港)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灾后理算、勘查
2
SGS公司
风险评估、灾后理算、勘查
3
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灾后理算、勘查
【处理重大理赔案的经验】
我司从开展业务至今,处理重大赔案达数十起,其中既有个案的巨额赔付,也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造成的大面积区域损失。在赔案的处理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能与被保险人积极配合,尽可能的减少事故的损失程度,为被保险人早日恢复生产做出了贡献。
从1997年起,我司已连续多年在国际再保险市场购买了巨灾保险,大大地提高了我司承受巨大灾害的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历年重大赔案】
险种
被保险人
赔付情况
报损金额
出险原因
财产险
张家港市长江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
赔款:固定资产:房屋损失:88541.68
设备损失:320803.17
存货损失:640575.30
1070731.54
火灾
财产险
上海大远纸业有限公司
赔款=机器设备赔款+产品及半成品赔款+原材料赔款
=(机器设备损失金额-残值)*承保比例*(1-免赔率)+产品及半成品*承保比例*(1-免赔率)+(原材料损失金额-残值)*承保比例*(1-免赔率)
=(147000.00-2142.00)*68.03%*(1-20%)+564561.76*70.85%*(1-20%)+(1241964.32-7560.00)*80.52%*(1-20%)
=78837.52+319993.61+795153.89
=1193985.02
1228336.53
火灾
建工险
安徽滁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损失情况:第九合同段:83394.38元
第十合同段:212589.86元
第十一合同段:267571.59元
第十二合同段:431813.90元
合计赔付:995369.73元
1099190.73
水灾
财产险
上海大远纸业有限公司
赔款=机器设备赔款+产品及半成品赔款+原材料赔款
=(机器设备损失金额-残值)*承保比例*(1-免赔率)+产品及半成品*承保比例*(1-免赔率)+(原材料损失金额-残值)*承保比例*(1-免赔率) =(147000.00-2142.00)*68.03%*(1-20%)+564561.76*70.85%*(1-20%)+(1241964.32-7560.00)*80.52%*(1-20%)
=78837.52+319993.61+795153.89
=1193985.02
1228336.53
火灾
财产险
镇江利生管业有限公司
赔款=(固定资产标的损失-免赔额)+(存货标的损失-免赔额)-责任事故免赠额=(895259.9-1000)+(1734659.47-1000)-847919.37
=1780000元
1795000
火灾
财产险
高密亚泰木业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损失:53250
流动资产(存货)损失:1052940.06
合计:1106190.06
1106190.06
火灾
财产险
温岭市泽国第二旧机床交易市场
固定资产:1378000*100%=1378000
施救费用:20000*100%=20000
1432950
台风
财产险
台州市椒江金利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1052010×100%×(1-5%)=999409.50元
1024394.5
台风
【再保能力】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由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自1994年建司以来,天安保险恪守中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核保、核赔和再保险的立体化风险保障体系;同时,天安与世界各主要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建立并保持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十多年来,天安保险以其可靠的资信、优质的服务和稳健的再保管理,深得客户的信任,也得到了同行的赞誉。
无锡中心支公司简介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三级机构,隶属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997年5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批准成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办事处, 2001年11月23日升格为中心支公司。十多年来,我公司遵照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人民币和外币的各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和其它特约保险,竭诚为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建设,美化人民生活提供优良的保险保障。
(一) 组织机构:
无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下设行政人事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理赔服务部共五个管理部门,并辖一个直属业务部(中支营业部)和五个县、区营业机构 (即宜兴支公司、江阴支公司、锡山支公司、滨湖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各营业机构合计下设有52个业务部门和乡镇服务网点。
总经理室
公司业务部
业务管理部
行政人事部
计划财务部
理赔服务部
锡山支公司
江阴支公司
宜兴支公司
中支业务部
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滨湖支公司
(二)人员构成:
我公司现有正式员工133人,其中:销售岗位人员62人(不含编外营销人员132人),管理岗位人员71人(其中:理赔人员22名),公司职员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共106人,占比86.18%,45岁以下人员107人,占比87%,全辖平均年龄35.6岁,人员构成日益趋向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三)技术力量:
我公司经十多年精心经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积聚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培养了一支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干部、员工队伍。管理人员均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两核人员基本毕业于相关的技术院校,专业基础扎实,已具有多年工作经历,能够专业、高效实施风险管理,高级技术职称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9 人,持有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 12 人,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 5 人,销售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持有率100%,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四)经营规模: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自身优势,业务范围遍布无锡全辖的各个行业、单位、家庭,保费规模稳健增长。累计实现保费收入 66749万元,其中2008年实现保费收入8893万元;2009年实现保费收入8949万元,2010年实现保费收入9949万元,2011年,实现保费收入9425万元,呈现出良好健康的发展态势。
(五)经营场地使用性质:
我司在大王基207号拥有占地2100.9㎡、建筑面积1139.09㎡的自有房产一处,作为中支客服中心和滨湖支公司的办公职场.
中支本部及下属其他机构的经营场地,鉴于保险企业资金管理要求,均采用租赁方式。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u 无锡地铁一号线、二号线建筑工程一切险
u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
u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建险
u 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财产一切险
u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财产一切险
u 无锡客运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u 无锡远东电缆厂财产一切险、团体人身险
u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五十八所财产险
u 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财产险
u 江苏中广网络有限公司团体意外险、财产一切险
u 江苏常盛化学有限公司财产险
u 无锡市高润杰化学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
u 无锡协新毛纺织厂财产一切险
······
天安公司始终恪守“客户至上、服务社会、信誉为本、追求卓越”之宗旨,遵守“尊重个人,崇尚竞争,团队精神,志诚至信”之准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稳健经营,开拓创新。凭借公司一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创造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一流的公司信誉,为促进改革开发,加速现代化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天安保险近年获得的荣誉
1、天安保险荣获2007年最受信赖的财产保险公司称号
2、天安保险荣获2008年中国金融保险领域社会公认信誉企业
3、天安保险荣获上海市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4、天安保险荣获中国企业500强
5、天安保险荣获中国服务业500强
6、天安保险荣获中国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奖
7、天安保险荣获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8、天安保险荣获全国十大行业百家雇主企业奖
9、天安保险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
10、天安保险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11、无锡中心支公司荣获江苏省保监局颁发的2008年全省保险业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12、无锡中心支公司被评为2007年度金融保险先进单获产险二等奖( 锡政发【2008】106号)
13、无锡中心支公司2008年度荣获共青团江苏省“青年文明号”光荣称号
14、无锡中心支公司2009年荣获无锡市委颁发“保护太湖主题活动”先进单位
15、无锡中心支公司共青团荣获2006年无锡市青年文明号“助学接力献爱心”活动优秀组织奖
16、无锡中心支公司荣获2006年无锡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17、无锡中心支公司2006年荣获无锡市保险学会“保险论坛”征文“优秀组织会员”单位
18、无锡中心支公司向无锡市慈善总会捐款11643元,关心支持无锡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保险方案
本保险建服务书旨在为贵单位提供有关保险险种的承保建议和有关险种的费率报价,以便能为贵单位提供一个比较实际而又充分的风险保障,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险种及费率。
建议参保险种
(一)财产一切险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产一切保险】
1、财产一切险(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帐外资产)保险金额:RMB 1783304000元
保险费率: 0.06%
2、保险费:RMB 1069982.4万元
3、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00元
4、特别扩展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5)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6)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10万元)
(7)建筑物变动条款
(8)错误和遗漏条款
(9)扩展地震责任条款
(10)增加资产条款(限额:总保额的20%)
(11)临时移动条款
(12)碰撞条款
(13)不可控制条款
(14)特别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15)灭火及其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16)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17)保单取消条款(60天)
(18)预付赔款条款(50%)
(19)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20)盗窃抢劫险扩展条款
(2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
(保险条款详见附件)
【安装工程一切险】
1、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保险金额:RMB 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RMB 元
2、保险费率:
3、保险费:
4、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元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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