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 宁 县 龙 街 第 二 中 学学生食堂设备回收协议甲方(收购方):威宁县龙街第二中学 乙方(被收购方):贵州 法人代表(签字): 华湘餐饮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黔府发【2011】117号文件和威教字【2011】381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威宁县教育局和龙街镇党委政府同意,由甲方食堂资产回收领导小组和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终止原威宁县龙街职业中学与贵州华湘餐饮公司签订的威宁县龙街职业中学食堂及商店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二、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投资在“龙街二中学生食堂”的所有设备、设施及相关权益。(一)、收购标的1、本次收购的标的为乙方投资在“龙街二中学生食堂”的全部设备、
2、附属设施、库存食品、库存原物料及包括其他相关权益在内的全部资产和权益。2、本次收购所涉及之资产设备为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内的全部设备,收购后,甲方对此“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3、本次收购所涉之附属设施为因装修而添置并固定于食堂内、外的设施。4、本次收购所涉之库存食品、库存原物料、为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内的物品。 5、本次收购所涉之其它相关权益为以上未列明的由乙方享有的威宁县龙街第二中学学生食堂及商店(小卖部)经营权。(二)、收购总价及支付办法。1、本次收购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2、甲乙双方签订完资产收购协议书并完成资产交接后,甲方首次向乙方支
3、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3、甲方在五月底向乙方支付完剩余的收购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三、收购标的的移交。1、甲、乙双方同意,于2012年 月 日进行资产的交接,甲、乙双方各自指派人员进行具体的交接工作。检验无误后在乙方的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2、 移交完成后,移交物品由甲方负责保管,所有权归属于甲方。四、承诺与保证1、乙方保证,乙方具备签订本协议的法律能力并已获得签订本协议一切必要的、合法的授权或许可。2、本协议签订并完成资产移交、甲方完成首次付款后,乙方必须即时搬离食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进入食堂。五、违约责任1、甲方如在资产交接完成后
4、,不履行上述协议,则甲方应以人民币伍万元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上述协议,则乙方应以人民币伍万元承担违约责任。3、本协议经司法公正,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庭)起诉,经法律途径解决。六、协议的有效:1、生效条件: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或手印),并经司法公正后生效。2、生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七、附件:附件一:资产清单 附件二:委托书甲方:威宁县龙街第二中学乙方(签字):贵州华湘餐饮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手印):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证机关(签章):地址: 二一二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