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本合同不得实施涉及抵押贷款、抵押购买、债务偿还等民事行为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GD211B2-16号
签约地点: 宁夏路桥公司国道211线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部
甲 方(单位全称): 宁夏路桥公司国道211线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单位全称或自然人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中标承建 宁夏国道211线高速公路B2合同段 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租赁乙方机械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设备名称:装载机
规格型号:柳工50型
数 量: 壹台
租赁单价:月租金: 15000 元/月*台 日租金: 500 元/台班。
租赁时间:2011年3月30日至甲方通知设备退场之日止
第二条 甲方租用地点及用途:在 国道211线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进行 拌和站上料、堆料作业施工。
第三条 租赁期的确定:机械设备于 2011年3月30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金积拌和站 交付甲方使用,租期自机械设备经组装调试、其技术性能达到规定的指标后开始计算,至甲方通知退场之日止,实际的租赁天数以双方认可的运转记录为准(即进场、组装、调试、退场所用时间均不在租期内),并据此进行结算。
第四条 机械在租赁期间内的所有维护、维修及配件更换等工作均由乙方随机人员或乙方派人在现场进行,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自身能力容许的协助。
第五条 机械进场费由 乙 方承担,退场费由 乙 方承担,在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用由 甲 方承担,辅助用油费用由 乙 方承担。
第六条 机械租赁形式及结算与付款方式:
6.1.1结算程序:本合同签订后,每月15日前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租赁机械工作记录进行核算,按甲方核定乙方租赁机械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结算。甲方开出的结算单,乙方核实无误并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后,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甲方项目组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此结算单才做为有效单据,才可按甲方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财务部门挂帐。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具的结算单在签字前提出异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主张其权利。一旦乙方签字认可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则视为该结算日期前乙方所完成工程甲乙双方均已全部认可和结算,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6.1.2单机租用:
单机使用在25天以上的按月租金计算,不足25天按实际工作台班计费。
按月租金结算租金=(15000元/月)-(15000元/月/30×故障误工日)-(15000元/月/30×雨天等误工日) (不满25天的租金= 日租金×本月工作天数)。
在实际施工中,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置,按照167元/天的设备不变费用单价给予租期天数的补偿。如因雨天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停工,项目部不承担其机械的停置费,只按实际工作日进行结算。
租赁设备在一个月内因故障停机累计时间不应超过三天(按满月30天计),若当月停机累计时间超过三天,则扣除超过天数的计算租金。
租赁期间,按照合同要求配备2名司机人员且单月加班天数超过10天的(合同约定每工作日一个正常工作时间的台班为14小时,超过14小时的,时间不论长短均核定为1个加班台班),甲方给予乙方补助2000元/月。
6.1.3工程价款的中间结算日期和结算方式:
甲方负责每月15-20日对乙方进行集中结算。结算依据甲方核定的乙方实际工作量和本合同单价,采用结算单的方式进行。
6.1.4乙方领用的材料,由甲方依据乙方领用材料的数量及甲方的材料进场单价核定金额从结算费用中扣回。
6.1.5支付价款: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上月结算工程款的70%(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乙方执行完本合同后的一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在该项目结算工程款至账面总额的90%,剩余该项目结算账面总额的10%作为保留金(保留金包括: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及经济纠纷事件,则上述10%在建设单位对甲方本项目工程交工验收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5%,剩余5%在交工验收18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
6.1.6甲方对甲方租赁设备每期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与结算等额的机械设备租赁发票和燃油发票(燃油发票金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若乙方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则甲方可以代开发票,并代扣相应的税金,税率为 8% 。同时,包月设备按台班折算的油耗超出甲方《机械台班油耗定额》规定的,乙方要承担超量损失。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甲方负责提供设备使用时的存放地点,并保证设备停放的安全。同时,为乙方司驾人员提供住宿条件(其他如工资、伙食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7.1.2甲方有权指挥、调动和监督乙方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统筹安排作业计划。
7.1.3甲方负责协调外部环境,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因甲方不能很好协调外部环境而产生的误工,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1.4甲方在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和支付租金,合同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于租赁期限满时结算并支付约定的租金。
7.1.5甲方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不得将租用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7.1.6设备在使用期间,因技术状况低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的设备,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不按约定予以及时调整和修理,无法满足甲方需要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7.1.7若因乙方配备的司驾人员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令乙方更换司驾人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8直到甲方通知退场之日止,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将机械设备擅自撤回。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
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乙方要按约定将机械交给甲方使用,配备司驾人员 2 名,所配司驾人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有效证件,并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司驾人员工资等由乙方自理。
7.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合格的机械设备,同时保证甲方有按约定使用机械的权利,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但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违章指挥。
7.2.3乙方有修理保养出租设备的义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出租机械进行必要的保修,保证机械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7.2.4如第三人侵夺租赁机械,乙方有义务以所有人的身份追回。
7.2.5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的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应办理设备、司驾人员及第三者财产及人身保险。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亡和机械事故及由乙方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7.2.6乙方应按甲方施工要求,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须保证24小时内修复,否则需调换其他相同型号的机械设备。甲方扣除误工期间相应的租金,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7.2.7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以本合同所涉工程名义实施购买施工材料,抵押贷款,债务偿还等相关联的一切民事行为。如造成法律责任产生则由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并且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解除合同。
7.2.8对于甲方开出的结算单,乙方不得在结算单上擅自修改文字或数据或搞假签名等弄虚作假现象,如果发生,视为本次结算无效,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工作量不予结算,并可终止本合同。
7.2.9乙方向甲方领取、借取工程款、施工物料时,由乙方负责出具领取单据;如乙方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时,应当由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乙方受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款物,并出具领取单据,由乙方受委托人签署的所有单据均为有效单据,乙方必须承担风险。
7.2.10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进退场计划,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立即退场。
7.2.11乙方有履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的义务,必须同意甲方统一安装数字油耗仪,并从租金中扣除3000元作为数字油耗仪的押金。
7.2.12数字油耗仪安装后由乙方负责人或操作人员验收并签字,租赁期间乙方如故意损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2.13设备租赁结束时,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有关负责人对数字油耗仪进行验收后拆除,拆除的油耗仪必须完好无损,清理干净,包扎管接口后用干净塑料袋或盒子回收,否则按损坏处理。
第八条 争议、违约
8.1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银川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2违约
8.2.1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向甲方提交 1万 元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承诺将甲方所欠乙方 孟营高速公路LM2合同段 项目施工结算未支付工程款 5600 元作为本项目施工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履约保证金扣缴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剩余 4400元 现金缴纳。
8.2.2在乙方按本合同条款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后由甲方退回履约金,退回时间为结清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或发生其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履约金不予退还,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其他
9.1甲方要求乙方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前将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全部进入甲方指定地点。如不到场,视乙方为自动毁约,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就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9.2保险:乙方自行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9.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继续执行本合同,致使乙方中途退场的,则乙方最终结算金额以其实际完成经甲方核定工作时间及本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额。
9.4本协议未尽事宜待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0.1机械设备使用期间,因法律规定或计划发生变化,或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本合同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而定。
10.2机械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将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1.1本合同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乙方签字人应驻守在施工现场,并全权处理随后发生的其他协议、合同价款支付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务。
11.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1.3合同终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认定为合同终止。
11.3.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对乙方租赁机械租金按照本合同规定结算、财务挂账完成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3.2乙方违约或中途退场,本合同自行终止。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有权行使终止权利。
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分别保存。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与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宁夏路桥公司国道211线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 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代表电话号码
联系电话:
2. 履约保证金交款单复印件
3.履约保证金扣缴申请书
4.油耗仪押金收据复印件
5. 乙方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6.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书
7.施工廉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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