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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期末考核试题
一、 简答题
1、 如何理解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答: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的行使民事审判权,消除人民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利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划分管辖,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的区别是主管是外部划界而管辖是内部划界。联系是主管是管辖的依据,管辖是主观的落实。
2、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答: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依靠自我力量,无第三者参与,不受任何规范制约。自决: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纠纷双方妥协让步。
社会救济:第三者居中。调解(诉讼外调解):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互相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 纠纷主体根据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就是指诉讼。实质就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二、 论述题
1、 什么是法的效力位阶?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统一,首先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 试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内容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平等的享受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理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实体法则的必然延伸,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 案例分析
1,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意图:目的必须正当。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时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不构成,因为防卫时机不对,已经强奸完成,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超过防卫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使甲男死亡。防卫目的不对,强奸之后,乙女击打甲男不是为了保护自己,而是为了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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