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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道路与电力架空线路之间的关系
Szzhang
摘要: 介绍电力线路电压等级,简述现行规范及条例中对电力线路与道路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提出电力线路周边道路设计及施工时因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电力线路电压等级、边导线、安全距离、水平净距、垂直净距、恶劣气候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一方面道路在迅速增加,另一方面电力线路不断增多,电压等级不断提高。道路工程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关系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停电事故,也将影响道路工程的实施及交通的安全运行,甚至造成人员及财产的损失。我们可以不时见到这样或那样的由于互相之间关系处理不妥而引起的事故、返工等等,教训不胜枚举。为此,笔者提出本文,试图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同行对本问题的关注。
1 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我国目前电力架空线路的等级主要有10kV、35kV、110kV、220kV、330kV、500kV、750kV。其中10kV、35kV等级的线路为配电线路,一般为当地电力部门管理,造价相对较低,改造、迁移的可行性较大,通常不影响对道路的规划、设计。110kV、220kV、330kV等级的线路为输送电线路,危险性大、供电覆盖区域广,线路可靠性要求高,造价相对较高,对道路的规划、设计有一定难度。500kV、750kV等级的线路,为长距离送电线路,危险性更大,所涉及的电网范围更广,可达数个省市电网、(核)电站等,局部杆塔改造、迁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道路规划、设计中应对110kV、220kV、330kV线路尤其是500kV、750kV等级的架空线路给予充分关注。
道路工程设计中,一旦发现周边有电力线路,首先应明确其电压等级。在核实明确了电力线路电压等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范和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下面对我国目前这方面规范和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予以介绍。
2 相关规范
2.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高压铁塔基础边
照明及<10kV
≤35kV
>35kV
道路侧石边缘
0.5
给水管
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气管
1.0
1.5
1.0
热力管
2.0
3.0
1.0
电力电缆
0.6
电信电缆
0.6
0.5
2.2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要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如表3。
表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
500kV
60~75
110、66kV
15~25
330kV
35~45
35kV
12~20
220kV
30~40
表3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2.3《110 kV ~750 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年批准颁发。该规范对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见表4,对送电线路边导线与特殊管道、索道任何部分交叉和接近部分的基本要求见表5,均为强制性条文。
表4 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线路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导线至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
19.5
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
5.0
5.0
6.0
8.0(15)
10(20)
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高速公路路基边缘至公路下缘的排水沟
表5 送电线路与特殊管道、索道任何部分 交叉和接近部分的基本要求
线路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导线至特殊管道任何部分最小垂直距离(m)
4
5
6
7.5
9.5
导线至索道任何部分最小垂直距离(m)
3
4
5
6.5
8.5(顶部)
11(底部)
送电线路边导线与特殊管道、索道任何部分最小水平距离(m)(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4
5
6
7.5
9.5(管道)
8.5(顶部)
11(底部)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行业规范,国家建设部2005年批准,对施工中与外电线路的关系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范4.1.4条规定,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
1.5
2.0
3.5
4.0
6.0
7.0
8.5
4.1.6条提出,当达不到4.1.4条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且架设防护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是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条例中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2.6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颁布。细则中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2)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3 注意事项
以上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道路建设与电力架空线路方面有关部门的规范和管理条例,我们在设计工作中应予以自觉执行。此外,方案设计阶段应提醒甲方与有关电力线路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协助甲方做好与相关电力线路管理部门的技术协调工作,收集有关线路的杆塔基础资料、线路的最低弧垂数据,同时在设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1),在设计中道路红线范围及周边有电力架空线时,应要求勘测图中绘制出电力杆塔基础、电力线路的两侧边导线,标注出电力线路电压等级及线路最低点标高。
(2),严格满足上述规范中提出的架空线与道路路面的垂直净空要求。
(3),通常,勘测图所提供的是电力杆塔基础地表尺寸,而不是位于地下的实际的基础尺寸,在收集资料时应予以注意。在电塔基础及周围进行挖孔、打桩、软基处理时,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力架空线路杆塔倾斜、悬倒,确保不对电塔基础造成任何影响。
(4),必要时,道路专业应在电塔基础的车行方向前侧面设置防撞墩,保护杆塔不受车辆的意外撞击。
(5),各专业管、沟应避免设置在距现状电力杆塔基础小于10米的范围内,否则,应提请结构专业进行结构校核。
(6),路灯灯杆及灯具任何部位与电力架空线路的距离要求参照索道要求,同时位于电力架空线周边的路灯灯杆必须严格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7),施工过程中,在雨、雾、雪、风、沙等恶劣气候下,应停止在电力线路周边进行道路施工作业,防止电力线路对人员、设备产生电击,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
(8),若设计无法满足上述电力规范或条例,应及时协助甲方与电力部门沟通,采取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道路路线等措施。
(9),必要时,将相关图纸交供电部门认可后再予实施。
参考文献:
[1] GB50545-2010 110 kV ~750 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2] GB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3] 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4]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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