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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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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得课税制度 所得课税是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不从中扣除成本费用;纯收益额即所得额,是指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我国现行对所得的课税包括:以纯收益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总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农业税和以土地的增值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所得课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体税种。所得课税也是我国的主体税制之一,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所得课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与其他税类相比,所得课税具有自己的特征: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课税一般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最终承担税负,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一般不能转嫁。 2.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由于所得课我的调节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大小又体现了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因而各国所得税立法一般以“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一量能负担原则作为普遍原则,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 3.计税方法的复杂性。在税率和收入已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因而所得课税同成本、费用有着密切联系。计税同成本费用挂钩决定了所得课税计税方法复杂,稽征管理难度较大。 4.税收收入富有弹性。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所得征税,所得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入来源可靠,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通称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税款中,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每次扣缴的税款,应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的比例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征和免征。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一)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强震动、高腐蚀或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2.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3.扣除额 扣除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可分为两方面: (1)扣除额基本范围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①成本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购货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②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作为扣除额。但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向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形式。企业和单位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4)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捐赠,在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6)保险费、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根据受益期间,均匀扣除;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8)坏账准备金及坏账损失。 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 (9)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1)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 (1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3)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① 有合法真实凭证; ②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③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5)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6)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全部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7)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②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③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18)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20)其它经财政部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如会员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加油机税控装置及费用、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处理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的滞纳金 (4)罚金和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6)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7)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8)赞助支出; (9)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例3-1:假设某企业10年盈亏情况如下表。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期,请分步说明如何弥补亏损:(当时所得税税率33%) 企业10年内应纳所得税总额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获利 90 -60 -80 -30 50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获利 10 30 30 80 120 (1)1996年应纳税额=90×33%=29.7(万元) (2)1997年亏损到2001年弥补完 (3)1998年亏损到2003年仍未弥补完,从2004年起不能再弥补 (4)1999年亏损到2004年弥补完,2004年盈余50万元 (5)10年应纳税总额=29.7+(50+120)×33%=29.7+56.1=85.8(万元) 5.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投资资产、存货等,一般以历史成本计价。 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确认为收益或损失的,相应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1)固定资产计价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价。 ⑤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⑨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2)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是: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③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计算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企业所得税法将无形资产的摊销区分为三种情况: ①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②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消费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无形资产。 (4)长期待摊费用的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5)其他规定 ①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企业的领用或销售的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例3-2:假设某贸易公司2008年取得货物销售收入3800万元,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已售货物成本2400万元,货物销售税金及附加23万元。在有关费用支出上,支付职工工资总额150万元,按规定提取职工工会、教育、福利三项经费26.25万元;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使用1年,支付借款利息40万元(银行借款年利率为10%);支付业务招待费20万元;支付所属街区绿化费15万元;另支付有关销售费用600万元。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收入总额=3800+10=381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成本=2400(万元) (2)税金=23(万元) (3)费用支出 ①工资=150(万元) ②准予列支的三项经费=26.25(万元) ③借款利息应按货款利息调整 准予列支的利息=200×10%=20(万元) (4)业务招待费应按比例调整 准予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800 ×3 ‰+3=14.4(万元) (5)支付的绿化费15万元不得列支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00+23+150+26.25+20+14.4+600=3233.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810-10-3233.65=566.3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66.35×25%=141.5875(万元)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l/4,或按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 月份(季度)预缴税额=月份(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例3-3:某企业是按季度预缴所得税的,第一、二季应纳税所得额共计为15万元,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75万元,第三季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则该企业本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5×25%=1.25(万元) 3.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度内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3-4:某企业某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年度内已按季度预缴所得税1000万元则该企业本年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 5000×25%-1000=250(万元) 4.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3-5:某国有公司当年度境内经营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业所得为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25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15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10%。请计算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公司境内外所得汇总应纳所得税税额=(2000+600+400)×25%=750(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500×40%+100×20%=200+20=220(万元) A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600×25%=150(万元) 因为150<220,所以抵扣150万元 (3)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250×30%+150×10%=75+15=90(万元) B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400×25%=100(万元) 因为100>90 所以抵扣90万元 (4)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后缴纳所得税税额750-150-90=510(万元)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以外,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中扣除,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予以调整。 5. 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和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技改项目投资资金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另外,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小得超过5年。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3-6:某年某企业有一项总额1亿元的技改项目,其资金由财政拨付2000万元,自筹8000万元,此项目中5000万元投资于国产设备,可抵免的新增的所得税为: (1)首先计算不能抵税的用于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 5000×(2000/10000)=1000(万元) (2)计算自筹资金投资国产设备可抵免新增所得税额 (5000-1000)×40%=1600(万元)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方法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公历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征收方法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对于纳税人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结清应补缴的税款。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三)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确定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联营企业遵循就地纳税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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