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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导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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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就业政策解读 2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 号) 3 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8 4、省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12 5.、关于实施海西新农村创业者培养工程的意见(闽农林大党综字[2009]1号) 18 6、福建农林大学关于进一步促进2009年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闽农林大党综字[2009]3号) 23 7、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 26 8、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做好在2009年应届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28 9、国家和地方项目(详见学校金桥网) 29 10、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对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措施 29 11、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对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29 12、厦门市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29 二、就业程序答疑 31 1、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31 2、关于就业协议书 32 3、关于调整就业申请书 32 4、学校申报、审核就业派遣计划的依据 33 5、毕业生到私营、个体、外企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34 6、毕业生在就业时限到期时未落实单位怎么办 34 7、什么是报到证 34 8、报到证的作用 34 9、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需要哪些手续 35 10、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35 11、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的手续 35 12、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就业的手续 36 13、对我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几点建议 36 14、我省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期的规定 36 15、取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注意事项 37 三、就业技巧服务 38 1、求职的五大策略 38 2、面试应对技巧及相关注意事项 38 3、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站 40 四、就业法规及解释 41 1、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应当特别注意的主要法律法规 41 2、签定就业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2 一、就业政策解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 号) 为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20多万人,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占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200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获得良好的就业服务。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要确保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岗位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毕业生落户和人事代理等提供方便。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各设区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新兴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三)实施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根据我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今年在全省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增加1500个名额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 ——招聘(招收)临床医学类专业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500名,其中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300人、专科毕业生200人;本科毕业生经过两年临床能力培训后,专科毕业生经过三年"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取得本科学历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培训期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此外,对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公开招聘1000名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四)实施大学生就业项目拓展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选聘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就业项目;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在原招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20%,共计960人。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服务期为两年。(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征兵工作。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牵头单位:省征兵办;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抓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团省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二)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牵头单位:省人事厅;配合单位:团省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各高校) (三)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牵头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由各高校具体实施) 四、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 (一)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 ——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科类本科专业和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各安排1万名,共2万人;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学分制,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和省属本科高校、高职高专接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培养经费按各校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接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标准的生均经费予以补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适当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增加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省紧缺的工程类等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2000人,培养费用由省财政、高校和学生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高校) ——扩大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由普通高职高专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增加至4000名,主要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招收学生。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高校)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评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校招生规模的重要指标,与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等挂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调减就业率低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名额,切实解决学科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计划。各级政府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各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省、设区市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扩展到200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500家,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10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援助办法,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要对回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给予重点帮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双困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等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双困毕业生"全程提供就业援助。各高校要建立"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并给予"双困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牵头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六、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发挥政府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吸纳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高校可安排科研助手岗位,聘用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费用可从年度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开展"就业岗位大征集"活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征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挖掘毕业生就业岗位;各高校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各方面的就业信息及时汇总至省人事厅,统一向社会发布。(牵头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校)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举办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公益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加大招聘会举办频率,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2009年开始,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应用系统及时汇总,由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中国海峡人才网对外统一发布。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三)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的人事代理服务。汇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使每位高校毕业生了解最新就业政策。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努力实现就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政府) 八、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一)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就业,关爱毕业生,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由相关部门组成宣讲团,赴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团省委、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各地、各高校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工作督查。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省人事厅汇总。(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实施上浮 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 4、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 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银行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要结合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适当降低抵押担保条件,并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二、改进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管理,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 (五)进一步规范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由社区或村委会审查,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贷款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规定独立审核、自主发放。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需在发放贷款前向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交经资格认定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便于金融机构统计。 高校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的,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在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调高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比例 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额度、比例、期限比照小额担保贷款执行。贴息比例由原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异地创业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其创业地与户籍地或登记失业地不一致的,可在创业地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比照创业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办理。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八)进一步明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享受对象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凡当年新招用的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的小企业,均可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九)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贷款贴息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十)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比例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比例由原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十一)加大对小企业担保扶持力度 各级地方财政要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有效缓解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四、改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十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市、县(区)应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预算安排担保基金投入,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市、县(区),省级财政每年将按市、县(区)当年自筹担保基金增加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十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省级财政将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管理。各级财政可根据各自财力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在贴息资金中安排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情况、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及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具体奖补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加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投入力度 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20%。设区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自主确定。 五、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联动机制 各地要积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探索建立依托信用社区开展"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协助贷后管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十六)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 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积极组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帮助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业计划,强化创业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工商登记和财税信贷知识,学习掌握开发市场和经济管理的技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的成功率,有效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 (十七)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信用社区建设,通过开展信用社区考核评定、授牌表彰、奖励补助以及列入社区其他评比考核等,建立信用社区创建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鼓励和指导各项工作基础好的街道社区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社区信用平台,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社区人缘、地缘管理的优势,协助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及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贷款推荐、贷前审查、建立借款人资信档案、贷后跟踪等工作,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十八)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规定的贴息标准,于每年5月份前向设区市财政预拨贴息资金,次年结算。贴息资金中市、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十九)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财政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级财政拨付和各设区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初10日前。各设区市财政每半年要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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