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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湖州市南浔区社会发展局卫生监督员 、 ,行政执法证号分别为 、 ,
向 负责人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在其陪同下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下述监督意见:
□立即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食品经营的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上墙亮证经营;
□立即体检、培训,办理健康证明,未取健康证明不得上岗从业;
□卫生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应设相应的清洗消毒间并配备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茶、饮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文化娱乐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和茶具、口杯等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增设“三箱”(皮肤病专用工具箱、毛巾蒸汽消毒箱、理发工具紫外线消毒箱),供顾客使用的毛巾等理发美容用具经清洗消毒后使用(理发、美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拖鞋、茶具等必须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浴室);
□公共场所内应有空气调节系统或设有相应数量的换气扇,保持经常性的室内通风换气,空调机过 滤网必须定期清洗、消毒和更换;
□ 供应顾客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供应超过保质期限、发霉变质等食品,不得供应无任何标识、标识不全或不清的定性包装食品;
□ 水果加工应设专间,必须保证水果新鲜不变质,加工工具、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使用,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和一次性卫生手套;
□ 对店内卫生进行移动式清扫,消除地面、墙面、顶面污垢、油污,确保清洁卫生;
□ 其他:
□ 以上意见限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成。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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