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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676-2019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公共安全).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86434 上传时间:2022-06-23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88.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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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ICS13.310 A92 ICS 13.310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XXXXXXXX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Forensic sciencesCode of practice for lifting blood footprint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发布 GA/T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2、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宋旭、刘晋、班茂森。 GA/T 1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血足迹提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现场血足迹的提取。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现场血足迹 blood footprint in crime scene 在刑事案件现场或与案件、事件有关的场所遗留的由介质血液形成的加层或减层足迹。 3 器材设备及环境要求 3.1 器材设备 单反照相机、三脚架,滤色镜、多波段光源、紫外光源、比例尺、棉签、镊子等。 3.2

3、环境要求 卫生洁净,通风良好,具备暗视场条件。 4 现场血足迹提取的通用要求 4.1 现场血足迹应先拍照固定,然后提取并包装。 4.2 现场血足迹提取人员应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戴手套、头套、口罩等。应防止提取人的体液、毛发污染现场血足迹。 4.3 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尽量提取嗅源,以综合利用血足迹。 4.4 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提取形成足迹的适量血痕,检验其种属及何人所留。 4.5 现场血足迹应进行编号,加以记录,并注明案件或事件名称、血足迹数量、 提取部位、 提取时间、提取人。 4.6 拍照提取血足迹时,应使用标准的直角形比例尺。 5 基本操作方法 5.1 光学法 5.1.1 首先

4、用白光在不同角度照射血足迹,反复进行观察。发现最佳效果时进行拍照。 GA/T 2 5.1.2 用多波段光源进行观察,使用450nm光,从不同角度照射观察,并加橙色滤色镜,发现最佳效果时进行拍照。 5.1.3 用紫外光观察并拍照。 5.1.4 对于成趟血足迹,一般采用分段连续拍照的方法,使成趟足迹之间关系完整反映出来。 5.2 常用化学显现法 5.2.1 试剂:四甲基联苯胺等常用血足迹显现试剂。 5.2.2 用棉签蘸取试剂,均匀地蘸涂到血足迹部位。 5.2.3 待血足迹与试剂起化学反应后,立即拍照提取。 5.3 原物提取法 5.3.1 对于现场物品上遗留的血足迹(如纸片、床单、衣服等物),在现场进行拍照固定并加以记录后,可以原物提取。 5.3.2 原物提取时应当注意妥善包装,防止破坏血足迹。 6 注意事项 配制试剂时要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禁用明火;注意个人防护;用配制好的试剂显现血足迹前,应先进行溶液有效性验证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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