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网络时代,隐私从一个有限的问题发展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网络隐私权福建船正交通职业学院1主要内容隐私权含义网络隐私权定义网络隐私侵权网络隐私权保护2隐私权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的正式提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权 一种无形的权利3隐私权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要受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4隐
2、私权与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要求知悉、了解、公开的权利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是法学理论中相互对立的法律范畴。知情权的履行必须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免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于普通人而言要少。5隐私侵权案例好色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广告滑稽文章切勿认真对待”实际恶意公众人物霍夫曼诉(资本城市)美国广播公司案麦克纳马拉诉自由报刊公司案迪亚兹诉奥克兰论坛公司案6网络隐私权指公众在网络上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基本内涵个人网络隐私不
3、被他人了解的权利;知晓、修改个人网络信息的权利;控制个人网络信息如何被使用及要求信息安全的权利。7隐私权vs.网络隐私权隐私权包括网络隐私权隐私权包括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延伸网络隐私权强调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的合理使用 网络隐私权强调对信息的网络隐私权强调对信息的主动控制权主动控制权 8网络隐私侵权构成要件1.未经合法授权,包括未经法律授权、用户授权和超越授权范围;2.该项隐私属个人真实信息,如非真实信息,而是编造或虚构的“隐私”,则为侵犯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4.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损害
4、;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9网络隐私侵权表现出于商业目的的网络隐私侵权出于商业目的的网络隐私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使用cookies软件收集个人信息 垃圾邮件 非法出售个人数据软硬件商的侵权雇主对雇员电子邮件及网络使用情况的监视政府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政府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政府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监控黑客对个人网络隐私的侵犯黑客对个人网络隐私的侵犯个人对他人隐私的恶意侵犯个人对他人隐私的恶意侵犯个人或组织偶然性的、无意识的侵权行为个人或组织偶然性的、无意识的侵权行为10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互联网的开放性与数据收集的便利性互联网的开放
5、性与数据收集的便利性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对个人信息的需求对个人信息的需求政治控制对个人信息的需求政治控制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个人心理宣泄、恶意个人心理宣泄、恶意11网络隐私侵权案例 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电邮泄密案”于2007年12月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原告郭力系杭州律师,他2006年7月9日使用万网志成科技公司注册的电子邮箱,给一家律师事务所发送了一封求职信邮件。同年8月11日,他偶然通过百度搜索自己姓名时发现该邮件的标题和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查阅自己那封求职信。经交涉,该邮件9月11日才被删除,在网上供人阅读了30天。郭力认为自己的通信秘密权受到了
6、侵害,遂将万网和百度两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此案涉及的就是此案涉及的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日趋严重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日趋严重。随着计。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侵害隐私权行为滋生的温床,隐私权面临严重的挑战为侵害隐私权行为滋生的温床,隐私权面临严重的挑战12“艾滋女”闫德利事件2009年10月12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
7、称自己身染艾滋病闫德利在媒体采访中称是被他人诬陷,返回容城报案,接受HIV检查,为阴性前男友杨某所为,目前已被检察机关以诽谤罪起诉收押13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实名制?媒体的职业道德?网民的媒介素养?14网络隐私权保护各个地区保护的模式不同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欧盟:立法模式中国:发展中15美国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案1967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对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如何收集个人资料、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如何向公众开放以及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等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6美国
8、国会颁布的与网络隐私保护相关的法案始于1996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主要规范个人网上医疗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世界上第一部旨在保护儿童网络隐私的专门法律,主要规范了各个公司如何向上网的儿童销售或代表自己的产品,并规定网站在搜索13岁以下的儿童的个人信息必须先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视为违法,每违规一处将处以11000美元的罚款;格翰姆布莱利法,要求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有关他们的数据共享政策;9.11之后美国政府颁布的爱国法案赋予了联邦政府机构在监控个人电子邮件、信用卡支付以及电子数据监控等方面的更大权力。17美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为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美国的
9、互联网产业政策较为宽松,不主张通过严格立法,对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1997年7月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美国政府提出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首要原则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安全港模式18网络隐私认证计划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网络隐私保护的一种自律形式。统一的认证标准,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类似于商标注册的网上隐私标志张贴许可,使消费者便于识别那些遵守了特定的信息收集规则的网站,也便于网络服务商展示自身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缺点:自愿参加、约束力小、影响力小19技术保护模式 通过某些隐私保护软件,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自我保护。当进入某个
10、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的时候,该软件会提醒网络用户,由网民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或者,网民在软件中预先设定某些允许收集的特定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不允许网站收集等。关于技术保护的最著名的软件是个人隐私偏好平台,即P3P。一种在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就个人网上信息的收集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电子协定。缺陷:技术本身的安全性,辅助手段。20安全港模式不是纯粹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行业自律与立法规范的结合。1998年生效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规定,禁止欧盟成员国公司与所在国没有恰当信息隐私保护措施的公司进行贸易。为避免可能引起的与欧洲国家的贸易中断,美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共同发展出了一个安全港框架,以保证由欧盟
11、国家传递到美国的个人信息不受干扰。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行业公布该行业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指引,一旦该指引经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可以被认为是遵守了安全港的有关要求。是一种相对较为理想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弥补了单纯行业自律的强制性不足和单纯立法规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陷。21行业自律的优势和不足优势: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及时性是立法模式无法比拟的。行业自律可以减轻法律机关的负担。不足:缺乏强制性,所以大多数时候会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网络用户对行业自律协议以及网络隐私保护声明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22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从90年代起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
12、保护法律。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欧盟各国必须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确保信息交流的安全。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的品质要求数据操作的合法程序数据主体的其它权利数据的安全有关情况的通报数据的特殊分类。23之后,发布了一些法则1996年,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1997年,确保电子通信的安全和信任: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和加密问题的欧洲框架的工作文件1998年,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1999年,互联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的一般原则、电子签名法指令 2000年,欧盟与美国的安全港协议、电子商务框架指令2002年,关于电子
13、通信部门处理个人数据和保护隐私的指令2003年,反垃圾邮件的通信指令生效 然而还有很多,省略24立法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优势:法律规范为网络隐私提供了最高层次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保证网络的开放性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被某些人滥用,从而保证所有人都从中受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影响力可以跨越国界。不足:法律具有滞后性、僵化性和稳定性,不能紧跟网络发展变化。不利于激励网络服务商,可能影响到网络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25中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意识淡薄公民个人隐私权意识淡薄有时同“阴私”忌讳谈隐私,不够正大光明北京青年报记者安顿的绝对隐私一书隐私保护的文化基础薄弱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
14、保护不够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实践中,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2002年12月23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民法草案中,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26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 (续)(续)-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是无法可依。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
15、,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商对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不善网络服务商对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不善行业自律缺失 27我国网络隐私保护该如何走?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网络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隐私保护需要国际间协作。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应予以特别保护。有统计表明,有20%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67%的人公布了年龄,59%的人泄露了住址,61%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28生活中如何保护网络隐私个人重要用户名、密码不能随意透露使用安全的浏览器上网不随意接收未知的软件、程序等下载具有保护性的插件定期杀毒2930组长:林良盈组长:林良盈组员:叶金洲组员:叶金洲 李志伟李志伟 黄正华黄正华 黄潇峰黄潇峰 吴斌泉吴斌泉网络隐私权法律问题网络隐私权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