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路灯照明质量标准:
1.1 道路照明标准
²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下表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 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
1.2 道路照明设施
² 保证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将眩光限制在容许范围内,灯具的纵向间距s1、安装高度hi和路面有效宽度ωe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下表:
² 灯具悬挑长度lc与种植在路侧带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θ1宜小于或等于15°。
1.3 特殊地点的照明
²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线段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布置一排灯具。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布置。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0.5~0.75倍。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值。
2) 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3) 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² 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用与通向该交叉口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或采用不同的布灯方式等。必要时可另行安装偏离规则排列的附加灯具。
2) 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亮度(照度)。交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一定的垂直照度。
3) 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照明。
4) 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若中心岛直径较大可采用高杆照明,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度(照度)。
² 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散活动规模、路面铺装材料以及绿化布置等情况分别采用双侧对称布灯、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集中活动区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² 停车场根据使用要求,夜间车辆进出的频繁程度,合理设置照明。
² 桥梁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的栏杆、缘石要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的入口处应有照明设施。
2) 大型桥梁照明应专门设计。
3) 桥梁照明应避免给桥下道路或船只使用者造成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²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2) 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²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开口平面平行坡道。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² 立体交叉的照明除应为路面提供足够的亮度(照度)外,还应考虑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和上跨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衔接协调,使该处的照明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并应防止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² 立体交叉有足够的环境照明。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分别采用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等相应的办法解决,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立体交叉的相交道路不设连续照明(如远离城区的立体交叉)时,在交叉口,出入口、弯道、坡道等地段都应设置照明,并且照明应延伸到立体交叉范围以外并逐渐降低亮度水平形成过渡照明,以适应驾驶员的视觉。
² 有机场、车站、航道和港口等有指挥灯光场所附近,道路照明的灯光不得妨碍指挥灯光的使用。
² 高杆灯照明设计规定如下:
1) 高杆灯照明是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照明。在主要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可采用高杆照明。
2) 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等三种。
平面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宽直的道路,可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宜采用1∶3,不应超过1∶4。
径向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和要求式样美观、照明均匀的大面积广场,宜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宜采用1∶4,不应超过1∶5。
非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复杂交叉口,应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可适当放宽。
3) 高杆灯位置应满足布光要求,避免或减弱眩光,避免发生撞杆事故,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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