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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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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编制: 批准: 实施日期: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 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 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 不损害职工健康 不破坏环境 安全承诺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以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 ◆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活动中将职业安全健康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加强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健康; ◆提供全体员工的培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开展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努力向社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品质产品; ◆定期公布职业安全健康业绩,通过公众的监督,使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各级最高管理者是职业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是公司奖励和聘用员工及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目 录 安全目标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及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获取和识别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部门、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危险源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办法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禁令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制度实施细则 一、安全目标 1、杜绝轻伤及以上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伤亡事故; 2、杜绝有害物质泄漏事故; 3、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二、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互督促,严禁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生产纪律。 2、全体员工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各单位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单位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须向单位进行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安全承诺书统一制作,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章 安全承诺内容 第五条 承诺通则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 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 ,不得无证作业; 4. 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 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第八条 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九条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档。 第十条 安全承诺书每年1月份签订,有效期1年。 第四章 安全承诺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单位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第十三条 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岗位业绩考核制度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细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岗位业绩考核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监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及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1条 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行政一把手应带头做好安全工作。 第2条 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分管的领导负责。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自守,各负其责,持与本岗相符的安全资格证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本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一章 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 第2条 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3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并及时组织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第4条 按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对策。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A类安全隐患负责消除处理。 第5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管理监察人员。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 第6条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认真执行、定期检查。 第7条 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第8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9条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第10条 督查各级干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职工监督。 第11条 组织实施企业长远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优先保证安全投入和安措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员工的劳动作业环境。 第12条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 第13条 发生事故时,厂长要立即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4条 外出(住外)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厂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未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6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精神,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厂长对导致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严重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外出(住外)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厂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厂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厂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3条 参与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第4条 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提出安全保证意见,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和预防事故能力。 第6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对潜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当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厂长的指示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抓好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8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办法,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9条 发生事故时,副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副厂长负领导责任。 第14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副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副厂长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安全生产。 第3条 组织制定经营规划和财务经营计划,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核算、控制以及资金的合理调剂,保证安全技措资金,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顺利进行。 第4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协助厂长搞好财务工作,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5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防止浪费现象,为生产发展把好财产关,避免经济损失。 第6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7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8条 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会计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分管的有关单位不能协调工作,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资金的需要,会计师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分管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会计师负领导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科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厂领导下,模范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充分行使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权。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掌握全厂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三违”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特别严重者向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3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本厂生产实际,不定期、不间断地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4条 定期对全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作用,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5条 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准确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建议,并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 第6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活动分析会,分析全厂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7条 组织制订、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8条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9条 对全厂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0条 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厂性的化学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全厂性反事故演习。 第11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监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厂长提出建议,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监督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夏季、冬季四防”方案、措施的落实,安全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下,模范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充分行使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权。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掌握全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三违”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特别严重者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3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本厂生产实际,不定期、不间断地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4条 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准确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建议,并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5条 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厂性的化学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全厂性反事故演习。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监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7条 负责操作法和工艺指标管理,做到操作法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为操作及时提供可靠的安全操作依据。 第8条 分管工艺事故,协助调查工艺事故原因,参与制定一般及以上工艺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9条 负责工艺技术管理。组织全公司生产、技改技措、科技研发、发展等方面重大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公司生产技术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制订并实施考核。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监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夏季、冬季四防”方案、措施的落实,生产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车间主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对车间安全生产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应督促、领导各级生产负责人共同搞好安全、劳动卫生工作。 第3条 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好每天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保证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按隐患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条 把安全工作列入车间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认真做到“三同时”。 第5条 充分发动职工,扎扎实实地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6条 组织审核并批准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认真贯彻执行。 第7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防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8条 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组织交流推广。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9条 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改善现场环境面貌,提高建设洁文明工厂。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车间主任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制定车间各岗位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保证车间各岗位操作人员按规定配齐配足,或车间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车间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车间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车间主任没有组织好车间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车间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车间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车间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车间主任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车间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车间内各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段(班)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对本工段(班)安全运行负责,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生产,当出现事故时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落实整改措施、接受事故教训。 第2条 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指示、规定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三同时”。 第3条 对所属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对新工人或代培人员进行培训。 第4条 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和实施。 第5条 充分发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7条 加强生产设备,特别是安全装置、防火防爆设施的管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8条 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组织交流推广。 第9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10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并教育员工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11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工段(班)长在运行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工段(班)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组织制定本工段(班)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工段(班)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工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工段(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工段(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工段(班)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生产运行的工作重点,工段(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工段(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段(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工段(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段(班)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工段(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工段(班)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工段(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工段(班)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工段(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段(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段(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对生产运行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安全生产的,工段(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工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操作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操作人员应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工艺运行,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各种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对一切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2条 认真执行操作技术规程,严格控制工艺指标,要勤检查、勤调节,确保安全生产。 第3条 在大、中、小修开停车中,应严格按工艺开停车操作规程执行,不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动。 第4条 班上必须穿带好工作服和工作帽,进入有害气体超标的区域必须佩带相应的防毒面具,女工应把发辨置于帽内,做好夏季“四防”和冬季“四防”。 第5条 接班前提前到达岗位,听取上班人员汇报生产情况和查阅报表。交班前必须提前搞好岗位所属设备的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岗位防护消防器材必须交清。 第6条 设备有重大缺陷,对人身安全和生产构成威胁时,不得开车。重要部位仪表指示调节失灵后,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开车。 第7条 班上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中班、夜班必须带手电筒,阴雨天带雨衣。坚守岗位,不作与生产无关的事。 第8条 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设备缺油时应及时补充。发现填料有异常时应积极进行处理,有必要时应联系维修工进行检修。 第9条 严格执行工艺岗位通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10条 参与工艺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第11条 负责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工艺制度或对操作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操作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接到撤离指令未及时撤离的,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安排停止作业,仍坚持作业的,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操作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本岗位的工艺指标、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操作工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分管生产现场工艺运行中的安全隐患,操作工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操作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将安全目标纳入经济承包考核,并严格执行。 3. 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制度的执行。 4. 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企业基层单位制订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基层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5. 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 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查处失职、违章行为。 7. 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 组织安全生产评比、总结、交流活动。 第2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生产中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3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条例》(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4条 生产部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5条 安全消防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副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和建立好台帐。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9、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车间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风险抵押金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1、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2、负责伤亡、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3、经常进行防火防爆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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