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件) 第一篇:医院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组可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医师、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
3、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
4、药引进评审工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教育,发布药品相关信息,对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部门内设立药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合理用药等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学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
5、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工作,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用药,提供各项药学专 3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6、尊重病人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临床应用办法,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等合理应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病人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 4药;对处方和用药医嘱
7、进行适宜性审核;收集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信息,建立临床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干预,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救治病人,做好观察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病房(区)在药学部门指导下加强药品的保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
8、者部门不得从事医院制剂配制或药品采购、调剂活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 5划,购入药品。 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调整药品采购计划应当经药物与治疗学委
9、员会(组)审核同意。经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购用、调剂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根据各类药品的性质与特点,药品库应当具有适当的空间,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温度与湿度应当符合所贮存药品的保存要求。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存放,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照有关法
10、律法规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处方或者用药 6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包括对内服和外用药浓溶液稀释或者改变剂型等临时调配。 第二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核对无误后发药。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药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除质量原因,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房实行窗口式或者柜台式发药。除静脉用药以外,住院(中心)药房对其他药品实行单次剂量调剂配发。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
11、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审核、批准。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医院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有 7固定处方,本机构临床必需而市场无供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医院制剂,应当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管理制度、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
12、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院制剂质量标准,按照规定对医院制剂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凭医师处方在本机构使用。 医院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相应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
13、量。 8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临床药师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处方或者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实施,对重点病人实施用药监护并书写药历; (二)参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医师做好药物遴选,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三)掌握并及时反馈与临床用
14、药相关的药物信息,监测药物安全性,提供用药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合理用药; (四)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开展不合理用药干预和药物利用评价研究,开展新药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 第四十条药师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开展药品请领、保管和使用工作; (二)开展合理用药监测、耐药监测和处方点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三)开展药品质量监控,药品不良反应和用药错误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四)提供用药信息与咨询; (五)进行药物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
15、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认真负责、医德高尚,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与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医院药学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的; (三)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从事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0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
16、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导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给医疗安全造成隐患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给医疗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未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给医疗安全造
17、成隐患的; (五)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活动的; (六)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18、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药学,是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病人,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具有一定医学、药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病人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 12肿瘤化疗药和细胞毒药物等。 用药错误,是药品在临床应用中出现的、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或者病人损害事件
19、。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13 第二篇:医院借药管理规定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管理,方便临床治疗需要,特制定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1、本院正式职工确因治疗需要,但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者,可在门诊药房(包括中、西药房)借出治疗所需药物。 2、借药时,借药职工以本人姓名开具处方,凭处
20、方到门诊收费处记帐并打印收据,收费员在处方上加盖收费章后,凭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收据由收费员保留以便当日结账。 3、门诊收费员办理结账时,将交款联收据上交财务科,以便借药职工及时补交药款。如忘记补交,则由财务科代为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以免医院损失。 4、借药职工无处方且未在门诊收费处办理记账手续,而门诊药房将药物借出,则医院将对发出药品的药剂人员处以借出药品同等金额的罚款。 5、药房不受理职工个人借药。确因住院患者治疗需要,可凭各科护士长签名的借条到中心药房将药品借出。药房在每月20日前(工资奖金发放前)将借条汇总后上报核算办,借药款在借药科室奖金中扣除。 6、管理局领导借药需经本院授权的医生开
21、具处方,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并由经手人或科护士长到药房办理。 7、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借药形式取药时,参照本规定第6条执行。 第三篇:医院退药管理规定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
22、己涂写字样的。 6、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
23、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门诊退现金,需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所有退方必须由药房主任签字确认后才能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
24、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
25、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
26、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
27、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28、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
29、)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
30、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
31、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
32、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
33、、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
34、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
35、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
36、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
37、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
38、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
39、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
40、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
41、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
42、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医院药事管理制度2012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
43、治疗学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2.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
44、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二、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学部门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2)麻醉药处方权限(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