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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XX年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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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XX年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纠风工作目标 1.切实落实纠风工作任务,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力争行风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深化社会服务承诺,无违诺行为发生。 3.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强化约束机制。 4.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落实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定,确保招标工作科学、严谨。 5.加强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管理。 6.坚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做到无自立项目、无分解项目、无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7.严格规范从医行为,廉洁行医,无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规违纪行为。 8.积极配合医院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工作措施 及责任分解 (一)组织实施和宣传教育 1、落实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班子成员分工和职能部门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主任xx 2、加强对职能部门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对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责任人:党委书记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主任xx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服务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干部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主任xx 4、加大对先进典型和医院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对医院加强行风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及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xx (二)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耗材价格的执行 1、认真检查医疗服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标准,严禁自立、分解、套用项目及超标准、无医嘱检查收费等违规收费现象,严禁不合理打包检查,核查奖金分配是否与药品收入挂钩,检查开单收入是否与临床科室分成。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财务科主任xx 2、建立基本用药目录,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标外采购药品。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药剂科主任xx 3、严格将医用耗材、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纳入招标程序采购,无标外采购情况。严禁接受经销商给付的好处费,参加经销商组织资助的培训参观等违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责任科室责任人:后勤主任闻力军 (三)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 1、加强对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的监控和指导。对临床科室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价。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药剂科主任xx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规范各项检查。无使用非临床标准检测试剂进行临床检测。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医务科xx 3、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禁自制药品无批准文号进入临床使用问题等。严禁统方和接受经销商给付的好处费,参加经销商组织资助的培训参观等违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药剂科主任xx (四)医德医风建设情况 1、严禁对外承包租赁科室、做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xx 2、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加强临床住院管理秩序,改善医务人员服务态度。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医务科xx护理部主任xx 3、落实行风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主任xx 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医德医风考核办法。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办公室张明月 5、认真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做到日清、价准、项目明、患者知。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后勤主任xx 6、加强服务窗口形象建设,规范服务用语,创建文明窗口,拓宽服务项目,采取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xx 责任科室责任人:护理部主任xx 三、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听取责任科室汇报或书面报告,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分管领导责任人要把纠风工作与业务相结合,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责任科室要把纠风工作纳入科室工作中。对纠风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医院医院医院 第二篇: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金盆乡卫生院 2011年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纠风工作目标 1.切实落实纠风工作任务,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力争行风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深化社会服务承诺,无违诺行为发生。 3.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强化约束机制。 4.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落实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定,确保招标工作科学、严谨。 5.加强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管理。 6.坚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制和住院费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做到无自立项目、无分解项目、无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7.严格规范从医行为,廉洁行医,无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规违纪行为。 8.积极配合医院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工作措施 及责任分解 (一)组织实施和宣传教育 1、落实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班子成员分工和职能部门职责, 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2、加强对职能部门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对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服务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干部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4、加大对先进典型和医院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对医院加强行风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及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二)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耗材价格的执行 1、认真检查医疗服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标准,严禁自立、分解、套用项目及超标准、无医嘱检查收费等违规收费现象,严 禁不合理打包检查,核查奖金分配是否与药品收入挂钩,检查开单收入是否与临床科室分成。 分管领导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责任科室责任人:财务主管刘骅 2、建立基本用药目录,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标外采购药品。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3、严格将医用耗材、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纳入招标程序采购,无标外采购情况。严禁接受经销商给付的好处费,参加经销商组织资助的培训参观等违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财务主管刘骅 (三)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 1、加强对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的监控和指导。对临床科室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价。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规范各项检查。无使用非临床标准检测试剂进行临床检测。 分管领导责任人:院长谢德勇 责任科室责任人: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李贵贤 三、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听取责任科室汇报或书面报告,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分管领导责任人要把纠风工作与业务相结合,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责任科室要把纠风工作纳入科室工作中。对纠风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金盆乡卫生院 2011年2月15日 第三篇: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扎实实做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中央和省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谁方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对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成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将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到本地区工作全局进行总体部署,融入到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进行总体谋划。 (二)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纠风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纠风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地区的纠风工作责任明确、组织落实,人员到位、推进有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四)把纠风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证和促进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政府主抓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纠风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中,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明确任务目标,提出工作措施,采取有效形式在本地区统一部署。 (二)对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定期量化考核。 (三)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纠风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实情、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纠风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照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工作。担任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真抓实管,组织成员单位抓好各自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 (四)加强对纠风工作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源头防范的长效机制。 (五)重视和支持纠风部门开展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任务目标和推 进措施,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暗查暗访、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并加大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的力度,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措施,落实落靠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办检查,推动责任部门认真抓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指导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 (四)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本部门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 第八条民主评议参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在政风行风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民主评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参评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实施,抓好本机关和全战线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宗旨、职业道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等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洁高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部门和行业新风。 (三)抓好制度创新,针对不正之风易于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纪律规定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 (四)加大专项整治和行政问责力度,定期调查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并不断扩大工作成果。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解决和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格的问责。 第九条各级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作用: (一)按照上级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和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的要求,制定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纠风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检查指导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受理对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热线”等活动,通过加强专门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树好形象。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进展情况,认真汇总、分析,向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纠风部门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纠风工作不断登上新台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纠风工作载体和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制执行情况时,要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在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下,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纠风工作的重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考核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情况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进行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一)对中央和省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制定纠风工作方案,或者有方案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对群众反映或在检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 (四)对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都不予督促落实的; (五)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查报的; (六)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纠风工作重要情况和信息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措施不当,致使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的; (三)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调查、不纠正、不处理,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对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隐瞒不报、故意虚报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包庇违纪违法人员、故意推卸责任、帮助说情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的重要情况不请示、不报告,由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重要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的。 第十四条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纠风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篇:公司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确保上级关于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鸡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通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以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预 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住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检查纠正工作力度,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进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统一领导,分管副总具体抓,其他党组成员配合抓,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的公司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公司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责。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党委成员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领本部门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2、贯彻上级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部门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方案、计划安排,决定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3、对本部门的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生的不正之风及职责范围内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4、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法纪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六条责任制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考核采取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重点抽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七条纠风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中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2、凡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用户投诉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3、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辞职或建议上级对其免职,并追究其纪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6、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和追究纪律责任。具有上述六项情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职责的,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当年单位主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不能评为先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想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导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则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则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则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或则信访负面情况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本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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