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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有哪些?
时间: 2009-08-21 来源: 职业卫生 被浏览次数: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有哪些?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有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伤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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