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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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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前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推进“教考分离”落实到位,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我们组织部分题库编者和相关专家,共同 编写了与国家题库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以 下简称教材)o该教材以国家安监总局即将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AQ标准)为依据,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内容,突出了岗位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针对 性和实用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组织安全资格培训考试的必备配套辅导 教材,也可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具书。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和包装的安全管理、危险化 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预防、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管理等 专业知识,并配有典型案例分析。教材共六章,由以下人员编写,第一章:朱洪岩、王超;第二章:朱洪岩、王超;第三章:邹本莲;第四章:邹本莲;第五章:邹本莲;第六章:金鑫、陈咏梅;第七章:张 凤英;第八章:王桂兰、许达文。本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培训中心教授刘翠霞和北京化工大学副教 授金鑫审稿。教材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领导和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部分省市安监局和培训机构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培训中心2010年5月目 录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2)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12)第三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19)第四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经验.(23)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30)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概念与分类.(30)第二节标签与标志.(42)第三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54)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59)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基础.(59)第二节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70)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和包装的安全管理.(84)1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84)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88)第三节废弃物处置.(93)第四节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的安全管理.(99)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109)第一节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09)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131)第三节电气安全技术.(138)第六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防治.(159)第一节职业危害防治概述.(159)第二节工作场所毒物及其危害.(162)第七章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管理.(177)第一节重大危险源管理.(177)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经营事故应急管理.(185)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化学品是人类在生活和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物品。目前,世界上所发现的化学品已超过1000 万种,常用的也在700万种以上。同时,每年有1 000余种新的化学品问世。其中,约三分 之一的化学品具有较大程度的危险性,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化学品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到20世纪末,我国已能生产的各种化学产品40 000余种,其中一些主要化学品的生产 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化学工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在这些众多的化学品中,有许 多具有易燃、易爆、腐蚀、强氧化、毒害等危险特性,列入危险货物名录的就有近3 000 种。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发展、品种的增加、经营的扩大,虽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 力的支持,但也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正是由于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 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 际组织纷纷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 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的大国。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 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大事,因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 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全生命周期 管理。经过多年不断地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这是一个以 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我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组成的综合体系。这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层次 和法律形式的综合系统。它既包括技术性、程序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 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 员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行政处罚 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2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为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监督和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 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共7章97条。(一)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 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 安全生产的法律措施,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 安全。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使 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二)主要内容从安全生产法直接涉及的对象来看,上至国务院、各级政府、各级工会,下至企业 和从业人员,分别规定了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作用。安全生产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 方面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监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从战略 角度来看,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总方针;从战术角度来看,有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它既规定了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又明确了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理办法。因此,它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全方位的、立体的、综合性的法 律。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了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类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 范。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必须具备的,并需要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能够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 员。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 此,他们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作用。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 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以下6个方面: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 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 位上的工人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 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 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制、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5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 者正职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 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 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 行者。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 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岗位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若不健全,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巨大,效益低,在市场上也就不能生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党和国家关 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 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身是安全 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就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投 入。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 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4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资金;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 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 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更新安全 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 全问题或者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 期解决。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立即 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它的作用 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 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一旦发生,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人们的思想出现慌乱,进而导致出现领导或者临时成立的抢救组制定不出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先物质准备不充分,抢救人员迟迟不到位以及其他种种现象。这些往往会延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故扩大,很多事故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事先制定并实施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就可以避免上述情 况的发生,从而及时、有效、正确地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一个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主要负 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 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符合实 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 班组,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内容,了解救援方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主 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要求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验收。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 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 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 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要点学习、宣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是摆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督监察管 理部门等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共同任务。在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大力宣传,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安全生产法重要的是要抓好学习、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把 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与全民族的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安全生产文化。各级 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列入领导的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广大从业人员和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熟悉安 6全生产法的内容。同时,要总结生产经营单位执法、守法好典型和违法、犯法案例,对照 法律的规定,进行教育,使宣传教育生动形象,并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全社会关心安全 生产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人知法、懂法、守法。(2)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部 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顺利进行,使安全工 作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定、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帮助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改善安全条 件,保证安全生产。(3)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做执法的表率搞好安全生产要有法律保证,但关键还在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领导 干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否则,法律也难以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稍一疏 忽就会出问题。领导干部肩负党和人民交给的重任,应当时刻关心广大从业人员和职工的生 命健康与国家财产的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好、执行好、贯彻好安全生产法,经常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 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以防为主,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要产量、忽视安全,一味蛮干、不讲 科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认真 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建立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够 减少或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伤亡事故多,且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 是对事故处理不力。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但处理起来往往 阻力重重,一拖再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现象不改变,中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就不可 能好转。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中,对违法的单位、人员如何进行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必须坚持执行这些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这样 才能在实践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的权威。严肃、认真地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 究,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力保证。(5)把好广大从业人员这一关,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认真有力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目的在于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 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因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必须要有一个清 醒的认识,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生 产安全顺利地进行,把“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从业人员这 一关,通过教育、培训,做到全体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熟悉 操作规程。通过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使广大从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只要把生产从业人 员这一关把好了,顺利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就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为其他相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二、职业病防治法7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职 业病防治的综合法律,共7章79条。(一)立法目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安全生 产。作为与安全生产法平行的法律,该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该法规定了国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个人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 责,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各方面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二)主要内容1.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 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 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 有害因素。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承担责任。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 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 卫生要求: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中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职业病 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 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 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8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 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 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 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 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 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4.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如 发现患有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安置。据此,职业病防治法主要 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 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所需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 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5.法律责任9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 下简称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修订,自2009年5月1 13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一)立法目的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二)主要内容1.消防工作原则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O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由消防工作的 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 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得不到发展 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因此,“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 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 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 的原则。2.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消防职责(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J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 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 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 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 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J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 政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10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J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 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 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 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 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 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 规定王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 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4.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 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 停止使用。5.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做出较大修订,加大消 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11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修订前的消防法对 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 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JlnT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 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6.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 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的;(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4)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6)在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 烟、使用明火的。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吸取了众多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国外的 经验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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