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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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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五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六条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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