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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政务公开内容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嘉兴的直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一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部分 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对象均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主要包括对下列检疫物的动植物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
2.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卫生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4.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对有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协议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7.外商在中国境内合作、合资举办企业时,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的财产鉴定。
8.进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旧机电设备。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第三部分 嘉兴检验检疫局主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内设处室
1.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和督查督办,组织重要会议,负责秘书、机要、保密、文印、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综合业务处
负责全局业务综合、协调、统计和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负责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分等管理、标志和封识制度,负责产品和体系认证工作,组织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抽查、监管工作,负责全局科技和计算机管理。
3.卫生检疫处
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收集通报国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进出口食品等商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和日常监管,协助有关处室做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考核和监督检查以及直通式监管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4.动植物检验检疫处
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除外)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通报动植物疫情信息,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检疫注册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进出口木质包装和辅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
5.机电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机电仪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日常监管,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6.轻纺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轻工、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7.化矿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化矿产品、化妆品、金属材料、陶瓷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分管商品的出口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8.陆路口岸现场办公室
负责嘉兴陆路口岸现场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9.检务处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证单的签发工作,负责检验检疫报检、计费、签证、放行及流程管理,负责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检验检疫证单和业务用印鉴管理,负责报检员的管理工作。
10.财务处
负责本局和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二、事业单位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实验室检测,开展研究咨询及检疫风险分析,承担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和标准的制修订,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管理所属经营服务等单位。
三、分支机构
1.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乍浦办事处
负责乍浦口岸区域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以及平湖市的出口服装、进出口纺织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内设综合业务科、检验检疫一科、二科等3个科室。
2.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嘉善办事处
负责嘉善县区域内的出口木制品、家具、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羽绒羽毛检测工作。内设办公室、检验检疫科2个科室。
3.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宁办事处
负责海宁市区域内的出口裘皮革服装及制品、锁具及沙发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内设办公室、检验检疫科2个科室。
4.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加工区办事处(拟建中)
第四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外贸企业资格证书(三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政府批文,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2.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3.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4.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5.报检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证书》后,方可办理具体报检工作。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检验检疫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9.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
三、报检证单
(一)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制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二)入境报检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其他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废物入境的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经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动植物及其产品过境的,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10)运输工具、集装箱入境的,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相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三)出境报检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除按上述条款规定输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其他需经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运输工具、集装箱出境的,应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危险货物出境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特殊物品出境,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
(10)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视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货物入境报检,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时申报。
(二)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三)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四)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五)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六)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异地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通关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七)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报检或申报。
(八)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九)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五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以及收费标准
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凭单
放行
受理报检/申报
证
单
审
核
现场查验以及感官、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消杀灭卫生除害
处理(必要时)
签发检验检疫证单
出具检验检疫结果
计费、收费
隔离检疫,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疫等。
一般货物
活动物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受理报检/申报
计费、收费
现场检验检疫
卫生除害处理
隔离检疫,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疫等。
感官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一般货物
活动物/种子/植物繁殖材料
出具检验检疫结果
签发检验检疫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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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计划周期
类 别
预检流程时间(天)
查验证单审核时间(天)
直接报检流程时间(天)
签证流程时间(天)
备 注
放行
签发证书
检验检疫证明
出
境
水产品
8
3
10
0.5
2
包括微生物检验5天
肉禽蛋兔、肠衣
7
3
7
0.5
2
畜产品
4
3
4
0.5
2
皮革、羽绒及其制品
5
3
5
0.5
2
大动物
50
0.5
2
包括观察期45天
小动物
35
0.5
2
包括观察期30天
种子苗木花卉盆景
7
4
10
0.5
2
如需薰蒸处理,出具薰蒸证书的,需再加7天薰蒸时间。
冻菜、腌渍菜(果)笋干等
5
3
6
0.5
2
鲜果菜、脱水菜、食用菌、植物性调料
4
3
4
0.5
2
粮谷、豆类、饲料、油籽
5
3
6
0.5
2
木材、竹藤柳草(有检疫要求的)
5
3
6
0.5
2
烟花及杂品
7
3
7
0.5
2
其它植物类(植物枝、花、叶等)
7
4
10
0.5
2
木质包装类(有检疫要求的)
7
4
10
0.5
2
罐头
5
2
5
0.5
2
需做微生物、抗生素、重金属、农残和放射性等实验室检测项目的,相应增加时间
方便面
4
2
4
0.5
2
茶叶
5
2
5
0.5
2
蜂产品
5
2
5
0.5
2
食品添加剂
5
2
5
0.5
2
调味品类
5
2
5
0.5
2
其它表内食品
5
2
5
0.5
2
表外食品
4
2
4
0.5
2
香料类
7
2
7
0.5
2
不包括特殊项目检测时间
药品
7
2
10
0.5
2
保健食品
7
2
10
0.5
2
化妆品
7
2
14
0.5
2
特殊物品
5
2
5
0.5
2
如需实验室检测,应增加5天
出
境
体检
1
2
轻工产品
6
2
7
0.5
2
机电仪
6
2
6
0.5
2
出口成套设备、发电设备、汽轮机、压力容器检验签证除外
表外工业品
6
2
7
0.5
2
绸缎
5
2
5
0.5
2
棉布
5
2
5
0.5
2
服装
3
2
3
0.5
2
纺织原料
7
0.5
2
丝类
8
2
8
0.5
2
日检验量超过70批时,需相应增加时间
金属材料
15
2
15
0.5
2
化工产品
14
2
14
0.5
2
农药
20
2
20
0.5
2
矿产铁合金
15
2
15
0.5
2
包装
7
包括危包性能、使用和运包性能检验
入
境
皮革、羽绒及其制品
10
5
5
大动物
50
5
5
包括观察期45天
小动物
35
5
5
包括观察期30天
木材、胶合板
8
5
5
如需薰蒸处理,出具薰蒸证书的,需再加7天薰蒸时间。
果菜类
6
5
5
木包装 (有检疫要求的)
6
5
5
植物类(种子、苗木)
10
5
5
不包括隔离种植期
药品
14
5
5
不包括急性毒理试验、功能性试验的时间。
小食品、保健食品类
14
5
5
肉蛋乳制品类
14
5
5
饮料类
14
5
5
食品原物料、添加剂类
10
5
5
食品工具用品及其它类
10
5
5
化妆品
14
5
5
特殊物品
5
5
5
如需实验室检测,应增加5天
体检
1
2
入
境
显像管、压缩机
12
5
5
机电仪
索赔期或质保期内
5
5
成套设备
5
5
价值鉴定
30
5
5
纸张
10
5
5
不包括外送测试物理性能的时间
纺织品
5
5
5
纺织原料
17
5
5
金属材料
16
5
5
化工产品
14
5
5
矿产品
15
5
5
农药
20
5
5
注:检务部门签发证单,一般应在上述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标准
(一)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收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
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
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1、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2、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3、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4、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
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费。
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二)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编号
名 称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最低费额(元)
备 注
一
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一)
货物检验检疫费
60
1
品质检验
货物总值
1.5‰
1、含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货物总值按小型气体容器的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货值计算。
2、涂料进口时,仅收取品质检验费,不收专项检测费。
2
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
其中:介质土、植物油
货物总值
1.2‰
0.67‰
1、对无法确定货物总值的动植物,其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A、牛、马、驼、猪、羊、犬、虎、豹等大中动物(含胚胎),20元/头(只);B、兔、貂、猫、豚鼠等小动物、爬行类、两栖类动物,2元/头(只);C、禽鸟类,0.5元/只;D、鱼、虾、蟹等水生动物,0.4元/只(鱼虾蟹苗按百尾,亲鱼虾苗按千尾)。E、苗木(花卉),0.10元/株;F、盆景,2元/盆;G、试管苗,10元/支;H、受精卵,0.2元/万粒;I、动物精液,2.0元/管。
2、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室检验的,按实际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动植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不另收费。
3
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
货物总值
1.2‰
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4‰收费。
4
卫生检疫
不收费。
(二)
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1
检疫
(1)
船舶
(包括废旧船舶和修理船舶)
1、客轮加收50%。
2、同一船舶同日多次往返边境界河或港澳台与大陆之间同一口岸的,按两艘次收费。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30
b
5001总吨
~10000总吨
艘次
260
c
1001总吨
~5000总吨
艘次
170
d
101总吨
~1000总吨
艘次
100
e
100总吨以下
艘次
60
(2)
飞机
a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架次
50
b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架次
30
(3)
火车
厢次
4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车次
2
2
适载检验
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1)
清洁
舱、车、厢
30
(2)
温度
舱、车、厢
30
(3)
密固
舱、车、厢
60
(三)
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箱,40英尺及45英尺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下同)。
1
检疫
标箱次
4
2
适载检验
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1)
清洁
标箱次
6
罐式集装箱加一倍收费。
(2)
温度
标箱次
6
(四)
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费
1
麻袋
条
0.05
10
2
铺垫材料
批次
30
运输工具上铺垫材料的检疫不另收费。
3
木质包装
只次
1
20
藤,竹等其他包装物同。
(五)
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
隔离、实验室检验项目另行收费。
1
携带物
件
10
适用于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参照海关免税条款,对海关予以免税的非检疫类物品,免收检验检疫费;对海关予以免税的检疫类物品,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2
伴随动物
只
20
3
邮包
件
3
二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一)
重量鉴定费
1
衡器鉴重
毛重吨
0.30
20
定量包装商品抽取一定比例推算全批重量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2
容器计重
吨
0.20
20
3
水尺计重
吨
0.10
20
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流量计计重
吨
0.05
20
(二)
数量鉴定费
百件
1.5
20
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三)
木材检尺费
立方米
0.5
60
凡实施木材检尺的,不收重量鉴定、数量鉴定费。
(四)
包装检验、鉴定费
1
性能检验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2、按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并按附件二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2
使用鉴定
百件
1.50
15
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五)
集装箱鉴定费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需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1
装箱鉴定
标箱
50
包括冷藏箱清洁温度。
2
拆箱鉴定
标箱
40
3
承租鉴定
标箱
30
4
退租鉴定
标箱
30
5
风雨密鉴定
标箱
40
6
封识鉴定
箱
20
(六)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00
1、分档计算,累计收费。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均做时,仅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计费基础按实际鉴定价值计算。
1
投资财产总值
≤500万美元
总值
2.5‰
2
500万-1000万美元(含)部分
部分总值
2‰
3
1000万
-1亿美元(含)部分
部分总值
1‰
4
1亿-1.5亿美元(含)部分
部分总值
0.5‰
5
1.5亿美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七)
残损鉴定
残损部分商品总值
5‰
为明确残短程度进行品质、效能、重量等检验鉴定的不另收费。外商投资财产损失鉴定按残损鉴定标准收费。
三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
外出预防接种、体检的,按50元/人次另收外出费用。
(一)
预防接种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的范围:(1)前往疫区的出境人员;(2)对方国家或地区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和体检的出境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入出境人员。
1
接种霍乱疫苗
次
10
2
接种黄热病疫苗
次
60
3
其他预防接种费
次
5
疫苗按实另行收费。
(二)
体检、医疗及药品
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一)
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1、适用于进口废旧金属、石材、供拆卸用的废旧船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现场放射性监测的进口货物。
2、进口石材、铅精矿只收取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1
控制水平以内
批次
300
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次150元收费。
2
控制水平10倍以内
批次
800
3
控制水平10倍以上
批次
1500
(二)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
仅适用于进口涂料备案时收费。
1
铅、镉、铬、汞重金属检测
每种金属
1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2
有机挥发物总量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3
游离甲醛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
4
苯
项
350
适用于溶剂型。
5
甲苯和二甲苯
项
350
适用于溶剂型。
6
甲苯二异氰酸酯
项
450
适用于溶剂型。
(三)
型式试验
1、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行型式试验管理的出口商品。
2、按附件二商品定型试验收费标准收费。
(四)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
适用于国家规定需做的实验室项目,按所列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1
毒理实验
项
1500
2
二恶英检测
项
5600
3
李斯特杆菌检测
项
120
4
转基因产品检测
项
2900
5
电池汞含量检测
每品种
1000
适用于电池产品备案时收费。
五
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
(一)
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每类每个机构
500
1、包括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产地证考核注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代理报检机构注册,毛坯钻石进出口企业注册,卫生除害处理单位资质批准。
2、产地证考核注册只对初次申请人收费,同时申请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的,按一次计。
3、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的样品检测费按附件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
签发证(单)费
1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1、适用于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
2、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1)
卫生检查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233
b
5001总吨
~10000总吨
艘次
200
c
1001总吨
~5000总吨
艘次
15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80
(2)
船舶卫生证书
份
60
2
签发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
(1)
船舶鼠患检查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00
b
5001总吨
~10000总吨
艘次
250
c
1001总吨
~5000总吨
艘次
16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00
(2)
船舶鼠患检查证书
份
60
(3)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50
3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30
4
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具
80
5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
30
年度换发按每证10元收费。
6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0
7
签(换)发健康证书
份
10
1、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体检、发证和收费。
2、换发健康证书时,缺应检体检项目补检的,按体检项目另行收费。
8
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
份
60
9
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份
30
译文加一倍收费。
10
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证
40
一般原产地证按每证35元收费。
11
签发其他检验检疫证(单)
补办、更改证书(单)加一倍收费。
(1)
正本
份
6
(2)
副本
份
2
(三)
查验审核费
1
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
批
50
2
金伯利进程证书审核
(1)
验证、签证
证
150
含网络验证、证书工本等。
(2)
检验鉴定
批
150
3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1)
登记审核(含证书)
每标签(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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