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划、规划、初设及可研的区别
一、“计划”和“规划”
从基本义看:“规划”也是“计划”,是比“计划”更为长远的“计划”,就是说:从时间尺度来说,“规划”侧重于长远,“计划”侧重于短期。规划和计划同为对未来的一种设想性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与:
1、在规划的实际性、可操作性以及效应性更强。也就是说,规划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主要矛盾,给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安排,即在合理确定目标后,为实现这些战略目标,在今后应该落实的哪些主要任务,要分门别类地一条一条地列出来。
2、计划仅指制定计划,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准确的预测,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法。
3、计划是一种较主观的思考安排,而规划则是将主客观都考虑到的一项思考统筹安排。
4、规划是计划中最宏大的一种。从时间上说,一般都要在十到十五年以上,规划带有方向性、战略性、指导性。
5、计划狭义的计划是广义工作计划中最适中的一种。这个特点表现在,时间一般在一年、半年左右,范围例如一个单位的工作计划或某一大项重要工作计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相互关系与区别从时间关系上来看,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立项前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和依据。项目建议书经审查合格后存入项目库,并报上级农发办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经省级农发办审查合格后,即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论证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是项目立项后的项目实施阶段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依据。从项目管理程序上来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属于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立项后的一项基础工作。从具体内容和要求上来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为项目立项做准备,目的是争取项目立项。内容侧重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性重于实践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是为项目实施做准备,重点是如何把项目计划落实到具体工程措施上,只有编制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才有可操作性,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是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监理的依据。从工作深度上来说,三者
是依次递进的关系,即可研报告比项目建议书更有深度,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比可研报告更有深度。从管理层次上来说,项目建议书由省或市(地)级农发办审查,也可委托县级农发办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省及审查,也可委托市级审查,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五百万以上的项目需由国家审查。
第二篇:XX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工可及初设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232号
各市交通局(委)、XX县区交通局:
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交通厅二○○七年九月四日
XX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
“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咨询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专家)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等。
(二)咨询单位介绍咨询审查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咨询审查的概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三)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咨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审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如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
3.特大、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全长、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4.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调整和增减;
4.防护工程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计。
第三十六条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应注明变更设计的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突破总概算。经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咨询、审查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和事故报告制度,对工程“工可”报告编制、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十六条项目如有技术设计阶段,参照初步设计审查部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省交通厅
2007-09-06
第三篇:项建书可研的内容及申报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一)公文格式要求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计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计办厅[1998]822号)的规定,以利于文件及时上报、下达和文件阅办、归档。
(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建设背景、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可行性研究的范围,分析各项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的由来,发起人的情况;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单位名称,合资、合作对象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等。
2.拟建项目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3.初步的市场分析。
4.建设条件及公用设施配套的需求。
5.方案设想。
6.项目总投资估算,各方投入资金额及投入方式。
7.资金来源、构成及借贷资金的条件。
8.经济效益的初步测算。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主要附件:(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定)
(1)发起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2)合资、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
(3)投资各方对投入资金的意向条件
(4)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建设条件、技术经济等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寻求建设项目的最佳建设方案和最优投资效果。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1)拟办项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
(2)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
(3)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金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4)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5)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和建议。
2.项目方案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建设规模、生产纲领和发展方向
3.资源、材料及公用设施配套等落实情况
4.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
5.设计方案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落实情况
7.招投标方案及建设方案实施进度的建议和依据(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
8.投资估算、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的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案
9.项目社会和经济效果与投资环境评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1.主要附件(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定)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4)有关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的承诺文件
(5)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6)其他需说明情况
发改委审批(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时限3天)
发改委审批(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时限3天)(不收费)
(一)对发改委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包含: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以及土地征购协议;涉及水、电、气、热供应项目的供应协议书;资金证明文件和银行贷款承诺文件;环保、文物、水利、林业、人防、消防、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意见书(此项可在项目评审会后提供)。
(二)国土局提供各类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初审意见(联审会办理)
1、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测绘站出具);
(4)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
(5)属违法占地的,须提交违法占地处理意见。
2、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计算;
(2)耕地开垦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2元;
(4)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5)征地协调服务费:1000亩以上按征地补偿费的2%收取,1000亩以下按4%收取;
(6)测绘费。二类0.225元/平方米、三类328元/平方米。其中征地协调服务费、测绘费由服务性事业收取;土地出让金与耕地开垦费直接交到财政局专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进入中央金库;征地补偿费系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这几项费用不宜在行政审批中心交纳。
(三)建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联审会办理)(收费)
1、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载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合同及附件;
(3)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4)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提供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规划部门认可,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规划平面图。(6)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图纸等(包括建筑设计方案、)。
2、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和济政[1992]55号文件,按用地面积每亩1万计收。
(四)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意见书(联审会办理)
对环保局申报材料:
1、拟建厂址编写的环境影响说明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燃材料资料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地点、周围环境等);
2、拟建项目地理位置图;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计委、经贸委或外资办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5、工程平面布置图;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
(五)文物部门(联审会办理)
申报材料:
1、计划、建委、国土出具的征求意见表;
2、国土资源局划拔的征地红线图;
3、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平面图;
四、与文物部门签订《文物钻探协议书》并缴纳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费;
5、交费结束后三天内进驻工地,开始钻探;
6、文物钻探、考古发掘结束后,发放《允许施工许可证》
(六)水利部门
申报材料:
1、《水资源论证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
2、《开发建设水土保持项目方案》
(七)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初审
1、申报材料:
(1)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2)项目批准文件;
(3)由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人防部门(收费)
1、申报材料:
(1)下达人防工程设计标准;
(2)施工图纸审批;
(3)易地建设费收缴。
2、收费标准:
(1)经市人民防空办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1500元收取;
(2)凡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补偿费标准为:灰土结构每平方米350元,混砖结构每平方米500元,素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600元;
(3)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问题。依照规定,凡在市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九)消防部门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附:(1)总平面图;
(2)《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自动消防工程的填写);
(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室内装修填写)
(4)施工图;
(5)消防专篇。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十)卫生部门
申报材料:
1、新建厂矿职业危害评价书(项目单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
2、新建饮食行业公共场所提供卫生监督评价(项目单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
(十一)气象部门审核建设或施工单位持防雷设计图纸
申报材料:
1、设计说明(包括分类的依据);
2、基础防雷平面图;
3、天面防雷平面图;
4、均压环接地系统设置图;
5、防雷施工大样图;
6、总平面图;
7、立面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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