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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重点)
1、构成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
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低声下气”的权利)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VAT(增值税英文缩写)、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宪法56条规定:判断!)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
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六、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94.01.01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A、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
B、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七、税法的实施
1、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八、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城建、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印花税、契税
⑥、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
⑦、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单选)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了解即可)
立法权的划分、执法权的划分:太专业了,不必细看。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重点掌握:交叉的!)
1、国税:VAT;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VAT、消费税、城建税、………;储蓄存款利息;中央税的滞、补、罚。
2、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国、集、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利息所得),……,地方税的滞、补、罚。
3、海关: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VAT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VAT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
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2002年比例为5:5,2003为6:4,以后另订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增值税案例
案情介绍: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12月份销项税额为258000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12000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54000元。次年1月4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12月5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投资,成本价100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2)12月23日,购进工程物资468000元,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物资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查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案情分析: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其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反映本月份缴纳的当月税款)”、“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五个三级子目;贷方下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三级子目。月末应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若为借方余额表示留抵税额,若为贷方余额表示应纳金额。对于企业自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的增值税问题,通过上述有关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对于税务机关检查增值税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参考解答: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税额=1000000×(1+10%)×17%=187(万元),调账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87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8700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借:工程物资 68000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68000
(3)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55000
(4)补缴税款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1000 贷:银行存款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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