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1-27
【正 文】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
1
一本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2
二受训人员之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根据事实严加考核。
3
三奖惩之种类如左:
(一) 奖惩: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 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
4
四基础训练期间:
(一)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内务、服装、仪容经常保持优良整齐者。
2 服务热心有具体事实者。
3 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
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具体事迹者。
2 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贡献者。
3 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异者。
4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1 言行失检者。
2 扰乱教室秩序者。
3 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
4 旷课、不假外出或逾时返班者。
5 违犯训练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课累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
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
4 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者。
5 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
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
(六)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具有第 (五)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课累计达七小时者。
3 赌博或酗酒滋事,经查属实者。
4 参加不正当之团体活动,经查属实者。
5 故意损毁公物、图书或教学设施者。
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重大者。
(七)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
后予以退训处分,注销其受训资格:
1 除因重大伤病或丧假外,请假离班时数 (每日以二十四小时计算) 超过九十六小时者,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二十八小时者 (公不列入扣除时数) 。
2 旷课累计达十小时者。
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4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
5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6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5
五实务训练期间:
(一)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有具体事迹者。
2 受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
3 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 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体事迹者。
2 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3 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
4 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 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
6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1 懈怠职务或处事失当,情节轻微者。
2 言行失检,有损公务人员声誉,情节轻微者。
3 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
4 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
5 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
6 违反用人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职累计达一日者。
3 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4 诬控、滥告长官、同事,经查证属实,情节尚非重大者。
5 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
(六)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具有第 (五)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者。
3 贻误公务,造成重大过失,导致不良后果者。
4 旷职累计达二日者。
5 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者。
6 违反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七)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后予以退训处分,注销其受训资格:
1 旷职累计达五日者。
2 对机关 (构) 学校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3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
4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5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6
六受训人员受训期间所受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登记后并加减考
核成绩总分如下:
(一) 嘉奖一次加○.五分,记功一次加一分,记大功一次加三分。
(二) 申诫一次扣○.五分,记过一次扣一分,记大过一次扣三分。
7
七受训人员有应予退训处分情事者,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述明事实并检具相关证据,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注销受训资格。
8
八受训期间受训人员所受奖惩功过得互相抵销,但纪录不得注销。基础训练期间之奖惩纪录,并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随同请假纪录函送用人机关 (构) 学校。
9
九性质特殊之高普考试类科或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其惩奖标准有必要另作规定时,依其规定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