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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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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公 示 1.行政执法主体 2个 2.行政执法依据14件 3.行政许可(3项) 4.行政处罚(11项) 5.行政确认(1项) 6、行政裁决(2项) 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2项) 法定行政机关2个 一、烟台市人事局(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八、九、十七、二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九、十六、十七条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五条 5.《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7.《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六、九、十、十一、二十九条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第二、三、四条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63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一百条 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1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七条 13.《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六、八、十二条 二、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条 行政执法依据(共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10月1日 2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11月25日 3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日 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 国家人事部 2005年1月1日 5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0月1日 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国家人事部 2006年1月1日 7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5日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月3日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8月2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月1日 1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2号)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7日 12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国家人事部 1997年8月8日 13 《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13) 山东省人事厅 2002年4月15日 1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国务院 2004年6月27日 行政许可(共3项) 烟台市人事局(2项)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十五日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七日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公告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行政处罚(共11项) 烟台市人事局(10) 一、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九、应试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十、违反《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暂停拨付工资及有关款项: (一)未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擅自发放工资的; (二)未经审核《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者超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工资的; (三)未按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 (四)匿报、瞒报工资总额的。 对违反本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 十一、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确认(共1项) 烟台市人事局(1项)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已责成人事部尽快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报送人事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会商人事部,不得自行其是。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纠正违反规定做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行政裁决(共2项) 烟台市人事局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直各部门、市直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辖区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烟台市人事局(11项) 一、公务员考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二、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核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五、给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征得该级政府同意。” 六、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审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63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七、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法律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进行岗位调查。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三)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五)岗位调整。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八、对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的处理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九、对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业技术人员由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人员的处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获奖人员违反行政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的处理 法律依据: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二十九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 十二、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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