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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er
2021年第 3期
高教探索
Education
Exploration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欧阳硕胡劲松
摘要 : 通过大学章程寻求权利救济与章程赋权同等重要 。 梳理教育部核准的 112 份大学章程后发现 , 目
前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有校內听证 、 校內调解和校內申诉三种 ,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校內听证机制 的程序性规定缺位 , 校內调解机制易与校內申诉混淆 、 职能窄化且受理主体不明 , 校內申诉机制的受理事项不
统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的校內权利救济 , 需要认识到校內听证机制是为了彰显程序正义 , 校內调解
机制有赖于高校的熟人社会状态 , 而校內申诉机制则体现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 从而逐步构建体系化的高校教
师校內权利救济途径 。
关键词 : 大学章程 ; 高校教师 ; 权利救济 ; 校內申诉
我国高等教育正在迈入普及化时代 。 同高等教 育毛入学率节节攀升相呼应的是 , 高校教师的规模
也在不断地扩大 ,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已
达 174 万人依据马丁 特罗教授的观点 , 高等教
育跨阶段的跃迁不单意味着规模的扩张 , 更是对高 等教育活动变化的 “预警”」2]这也就是说 , 高等教 育的普及化将会带来高校内部管理活动的显著变化, 故应当为此有所准备 。 对高校教师而言 , 这些显著 变化的表现之一便是其与高校或高校职能部门之间 频发且复杂的纠纷与争议 。 一般而言 , 通过诉讼方 式、 运用法院判决来定纷止争是化解这些矛盾的最
佳途径。 但是, 由于这些矛盾的种类多 、 数量大 、
专业性强 , 单纯的法院判决恐会陷入 “力不从
心”⑶的窘境 , 因此在 “司法终局 ” 的原则下构建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现实的需要 。 而 2018 年 底召开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则进一步强调学校
要 “把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状态 ”⑷。 于是, 探讨 教师在高校内部的权利救济不仅是基于现实的考量 , 也是出于对相关政策的回应 。 为此, 本研究以教育 部核准的 112 份①大学章程为研究对象 , 通过梳理
其中涉及教师校内纠纷解决的条款 , 以期达到认识 、 反思和完善现有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之目的 。
— 、 章程中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一般规
定
救济意味着权利的冲突或纠纷的解决 。 卩]西方法 谚云 “无救济则无权利 ”, 表明救济权利与赋予权 利具有同等重要位置 。 因此, 保护高校教师的权利 , 不单意味着保障高校教师具体的 、 实体性权利 , 还 应当通过建立 、 健全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来保障高 校教师的程序性权利 。 梳理大学章程中有关教师校 内权利救济的一般规定 , 有助于从实然角度出发了 解和认识目前高校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基本情况 。
(一 ) 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规定方式
救济本身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 因此教师的救济 权自然首先体现在其所享有的权利条款中 。 例如
《东南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2 号 ) 第二十一条第
六( ) 款 “对职称 、 待遇、 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 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 , 提出申诉, 并请求处理 ”
表明,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相关决定拥有表达意见和
收稿日期 :2020-06- 11
作者简介 : 欧阳硕 ,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 胡劲松 ,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广州 /
5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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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提出申诉的权利 。 除个别院校②因特殊身份外 , 绝 大部分章程都以这种 “赋权 ”的方式规定了教师的 救济权 , 尽管不同高校具体的救济方式并不完全相 同。 与此同时 ,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救济于教师 而言是一项权利 , 于学校而言则意味着其有为教师 提供权利救济途径的义务 。 因此, 教师校内权利救 济的第二种规定方式是在学校需履行的义务条款中
对其予以明确 。 例如 《中山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30 号 ) 第十五条第 (三 ) 款, 学校依法履行 “实施 校内听证、 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 , 维护教职工 、 学 生的合法权益 ”之义务。 应然状态下 , 大学章程应 该兼具上述两种规定方式 、 彼此互为补充 , 既能赋 予教师就有关情形进行校内救济的权利 , 又能苛以 学校建立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义务 。 但实际上, 大学章程中采取第二种规定方式的并不多见 , 这显 示出目前大学章程尚存在 “管理法 ” 思维, 对于学 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往往较为忽视 , 不能平等地看待 教师作为权利主体实际上也需要学校承担相应的义
务。 尽管很大一部分大学章程在 “教职工 ” 章节表
明了学校会 “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 , 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 之类的表述 , 但这类规定
由于并未明确建立 、 健全何种权利保护机制而显得 笼统和宽泛 , 不利于教师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且有逃 避义务之嫌 。
二( ) 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
大学章程中已有的关于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具 体途径有三种 , 分别是校内听证 、 校内调解和校内 申诉。 其中, 校内申诉是理论界讨论得最多的教师 校内权益保障机制 , 也是大学章程中最广泛采纳的 权利救济方式 。 相比于校内申诉 , 校内听证和校内 调解则较少受到理论界的关注 , 且在大学章程中出 现的频率也不高 , 以下分别加以论述 。
1.校内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决定前 ,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的法律制
度由于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授权的组织 , 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 , 因此在校内建立听证制度 , 在学校 作出对教师切身利益产生影响的处理或决定之前给 予教师充分的陈述意见和表达异议的权利 , 有利于 体现学校管理活动的公平正义 , 有利于维护高校教 师的正当权利 , 有利于推动和谐校园的建设与发展 。 从表 1 中可以看出 , 112 份大学章程中仅有 7 所高 校明确提及实施校内听证制度 , 并且基本上是和校
内申诉制度作为 表 1
学校 核准书编号
东南大学 第 2 号
“同类项 ”一并予以规定的 。
大学章程中的校内听证
条款
第二十三条
内容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 、 申诉等 权利保护机制 , 保障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 。
中国矿业 大学
山东大学
中山大学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水平逐步 改善教职员工工作 、 学习条
第 14 号 第三十二条 件, 依法建立听证 、 申诉等
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 保障 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
第十一条
第 16 号
六() 依法建立听证 、 申诉 等权利保护机制 , 维护教职 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第十五条
第 30 号
三() 实施校内听证 、 申诉 等权利保护制度 , 维护教职 工、 学生的合法权益 。
中国海洋 大学
第 33 号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 、 申诉等 权利保护制度 , 保障教职员 工的合法权益 。
中国民航 大学
防灾科技 学院
第 88号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处 理委员会, 建立健全申诉、 听 证等权利保护机,障维护 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水平逐步 改善教职员工工作 、 学习条
第 109号 第五十九条 件, 依法建立听证 、 申诉等
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 保障 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
2. 校内调解
调解在众多纠纷解决机制中有 “东方经验 ”[7]
之美誉 , 是指独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 、
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 、 进行协商 , 自愿达成协
议, 消除纷争的活动严相比于校内听证 , 大学章程
对校内调解机制能够发挥的作用抱有更高期待 , 对 其规定也更加充分与深入 , 但总体上仍显不足 。 譬 如, 校内调解与校内申诉作为互相独立的两种权利 救济方式 , 二者究竟有何区别 ? 教师与学校或学校 的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 是否都适宜进行校内 调解 ? 校内调解在法律属性上究竟属于民事调解还 是行政调解 梳理后发现 , 共有 12 所高校 (见表 2 ) 的大学章程提及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 并明确了校 内调解的机构 , 但对于校内调解的受理事项则存在 较大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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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表 2 大学章程中的校内调解
学校
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湖南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华女子学院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民用飞行航空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核准书编号
第 34 号 第 36 号
第 40 号
第 50 号 第 70号 第 71 号
第 79号
第 84 号
第 89号
第 93 号
第 108号
第 111 号
条款
第五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调解机构
调解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申诉与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事 劳(动 ) 争议调解委员会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事项
劳动人事争议
人事纠纷
聘用、 晋升、 福利待遇 、 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
门之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
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协调解决劳动 、 人事争议事项
对除学术事项外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劳动人事的处理或处
分有异议时 , 可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
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人事 、 劳动争议 ; 评议教职工认
为本校影响其权益所提出的申诉
未列出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
对考核结果 、 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受理教职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所提出的申诉 , 开展人事争议
调解工作
3. 校内申诉
申诉是 《教师法》 专门为教师群体设定的权利 救济方式 , 而校内申诉是教育行政申诉在校内的延
伸。⑼从大学章程的规定来看 ,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师 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校内申诉实现 ,而 教师的 “校内申诉 ” 实际上又包含了如下三种情 形。 第一种情形是关于人事争议的申诉 , 一般由独 立、 专门的 “校内申诉委员会 ” 等机构受理 , 校内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教职工代表 、 学校领导 、 有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 、 法律专家 、 工会负责人或纪检监察 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 挂靠于学校工会或者纪检监察 等实体部门 。 第二种情形是关于学术争议的申诉, 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受理 。 第三种情形是党员的申诉, 一般由学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 目前, 受到理 论界较多关注的是第一种情形 , 即广泛存在的针对 教师人事争议的校内申诉 。 尽管各大学章程普遍规 定了针对教师人事争议的校内申诉机制 , 但是对于 校内申诉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 尤其是校内申诉的受 理事项 , 大学章程之间并未达成一致 。 虽然大学章 程是彰显学校特色 、 实现自主管理的依据 , 但这并 不意味着其可以据此恣意发挥 , 更不意味着同为高 校教师仅因所在学校的不同而在具体权利上 “大打 折扣 ”。 教师人事争议的校内申诉制度应该充分彰显 教师的权利保障理念 , 尽量保证整个高校教师群体 具有大致相等的校内申诉权利 , 使得校内申诉机制 能够成为教师面临纠纷时得以真正依靠的救济手段, 否则其不过是一张开给教师的 “空头支票 ”。
三() 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具体事项
就教师的人事争议而言 , 到底哪些具体事项可 以申请校内权利救济 ? 大学章程对此一般有两种规 定方式。 第一种是概括式规定 , 典型代表是 《东华 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3 号 ) 第四十五条第 (五 ) 款, 即教师拥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 议 ”的权利。 第二种是列举式规定 , 典型代表是
《西南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15 号 ) 第七十五条第
七( ) 款, 即教师能够 “对职务晋升 、 劳动报酬 、 福利待遇 、 评优评奖 、 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 申诉”。 概括式规定较为全面 ,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 够具体往往难以操作 ; 列举式规定所指明确 , 但却 容易造成遗漏。 就这两种规定方式而言 , 各有千秋 , 关键在于据此制定的具体 、 详细的校内权利救济规 定能够真正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
二、 章程中不同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主
要问题
由于现有大学章程中关于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途 径有三种, 如果将这三种途径看做是一个关于教师校 内权利救济体系的整体, 那么逻辑上它们三者之间应 当是各有侧重 、 互为补充的。 但实际上, 从各大学章 程文本的规定来看, 它们非但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 反而由于各自存在的种种问题而处于一种彼此割裂 、 互相混淆的状态。 多元化的救济方式表面上为高校教 师权利保障提供了顺畅通道 , 但若缺乏协调与衔接 , 反而会徒增繁复 、 违背初衷 [10,]因此厘清不同权利 救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
(一 ) 校內听证机制的程序性规定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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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校内听证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性规定的
缺位。 表 1 表明, 目前仅有少量高校明确提及建立 校内听证机制 , 并且这些高校对校内听证的表述仍 旧停留于一种 “宣示 ”层面, 没有在大学章程文本 中看到有关校内听证进一步实施的程序性规定 。一 些关键性问题也付之阙如 , 譬如校内听证在形式上 是正式听证还是非正式听证 ?在方式上是口头听证 还是书面听证 ?就大学章程的实施而言 , 即使它不 是 “比大学章程的制定更重要 ”[11它也应该与其 同等重要。 既然大学章程中的某项规定无法或者很 难落实到高校办学 、 管理的实践中 , 那么它是否还 有 “宣示 ”的必要呢 ?实际上, 就教师的校内听证 而言, 它背后所遵循的逻辑是指高校在作出决定前 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 , 给予其申辩或质证的 机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听证的基本理念实际上已 经广泛地蕴含在各大学章程的文本之中了 , 并不需 要再予以特别 “宣示 ”。 例如 《重庆大学章程 》 核( 准书第 22 号 ) 第七十七条提出教师能够 “就学校 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 《清华 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25 号 ) 第十八条明确教师可 以 “对职务聘用 、 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 受处分、 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 这些 “提出异 议 ” “表达意见 ” 和 “进行申辩 ” 等表述实际上已 经彰显了听证制度的基本理念 。
二( ) 校內调解机制易与校內申诉混淆 , 职能
窄化且受理主体不明
校内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 面。 首先, 现有大学章程易将调解与申诉混淆 , 模糊 二者边界。 如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70 号 ) 第四十五条规定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③。 一般而言 , 调解的前提通 常是纠纷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 而申诉的实质是公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表达权 [12,] 教师通常是 在对学校的决定、 处理或处分不服时才提出申诉 , 它 暗含了纠纷双方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 而且, 单纯从文 字表述上来看 , 通过 “调解 ” 机构来处理教师的 “申诉”问题也显得不妥。 此外, 即使在教师申诉过 程中能够运用调解手段来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 但是 作为独立的权利救济机制, 调解的功能并不仅局限于 和申诉相关的事宜 。 其次, 大学章程严重窄化了校内 调解机制的作用。 从表 2 可以看出, 现有规定一般将 调解机构的职能限定于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或劳动争议 , 但是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其他类型纠
• 8 •
纷, 或者教职工之间、 教职工与学生之间产生的各类 纠纷是不是也可以通过校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呢 ?答 案应该是肯定的。 第三, 调解机制对于调解机构的独 立性具有很高要求 , 这应当体现在大学章程的规定 中。 但目前仅有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 (核准书第 71 号 ) 和 《上海海关学院章程 》 核(准书第 111 号 ) 规 定调解委员会依托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 。 这间 接说明, 目前大学章程对于校内调解机制究竟能够发 挥何种作用以及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尚未达成清晰一致 的理解。
三() 校內申诉机制的受理事项不统一
校内申诉机制存在的问题涉及申诉的受理事项 、 受理主体、 处理程序和决定效力等 , 其中以受理事 项的不统一最为明显 。 所谓受理事项的不统一 , 即 教师能就同一具体情形在某所大学提出校内申诉,
但在另一所大学却不能 。 目前大学章程对于教师可 以提出校内申诉的具体事项主要集中为 : 职务、 岗 位、 职称、 职级、 考核、 福利待遇 、 评奖评优 、 纪 律处分八个方面 。 而在这八个方面中 , 各大学章程 对于福利待遇 、 评奖评优和纪律处分三者可以提出 申诉几乎无异议 , 但是对于职务 、岗位、 职称、 职 级、 考核五者是否均能提出校内申诉则存在较大分
歧。 理性来看 , 尽管各高校之间存在层次 、 种类 、
水平和特色的差异 , 但就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而言 ,
上述差异应当是次要的 , 保障教师的权利不能因学
校的不同而有太大差别 。 因此, 需要从相关法律规
范出发来明确界定教师究竟能就何种事由提出校内
申诉, 并在大学章程的文本中确定下来 。
三、 完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思考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内部的 “最高法 ” “纲领
法 ”和 “权利法 ”」 “最高法 ”体现为章程是高
校内部其他规定的制定依据 ; “纲领法 ” 表现为章 程的原则性 、 抽象性特征 ; 而 “权利法” 则意味着 大学章程是以高校内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障为 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 据此, 当前进一步完善教 师校内权利救济的关键是厘清与重申各权利救济机 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或特点 , 进而努力在大学章程文 本中构建一个作为有机体的校内权利救济体系 。
(一 ) 不同校內权利救济机制的基础或特点
校内听证机制在于彰显程序正义 。 听证程序渊 源于英国古老的 “ 自然公正 ” (natural justice ) 原 则, 意在表明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
-教育管理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 每一个人都 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 [14;] 在美国 , 则表 现为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 “ 正当法律程序 ” (due process of law)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 任何人
不得被剥夺生命 、 自由或财产程序正义 , 即
所谓 “看得见的正义 ”[16意指一个判决或决定不 单要在结果上体现法治精神 , 尽量确保无误和公正 , 而且还要让人能够感受到整个判决过程的公平合理 。 对高校教师而言 , 当学校需要对教师作出处理或处 分时, 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 、 提出异议的机会 , 尊重他们的内心看法 , 使他们能够参与到处理或决 定的作出过程之中 , 这不仅是尊师重教的直接表现, 也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 而且, 从人事管理的角 度来说, 在拟作出处理或处分前 , 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 给予当事人替自己辩解的机会 , 有助于处理或 处分的顺利施行 。 因为这个时候他们不再是被动地 告知或决定的对象 , 而是一个受到尊重 、 能够表达 异议并且能够参与到决定作出过程的个体 。
校内调解机制有赖于我国高校的 “熟人社会 ”
状态。 美国高等教育研究者罗伯特伯恩鲍姆认为 ,
高等教育系统会表现出一种 “松散联合 ” 的特性,
即 “对教授的行为影响更大的不是管理人员的指令, 而是学校的惯例和文化 , 以及参与人员的背景和社
会化程度 ” 无独有偶 , 国内也有研究认为 , 中
国的大学呈现出较为典型的熟人社会状态 」 18] “熟 人社会 ”最早是由费孝通先生在 《乡土本色 》 中提 出的概念 [19 意指 “通过各种熟人关系串结成交互 网络, 其成员在彼此身份认同中形成交往生活圈集 合 ”[20。] 这也就是说 , 高校内各成员之间的联系因 学缘、 地缘等因素往往比企业等组织内一般的同事 关系更加紧密和复杂 , 人与人之间往往心照不宣地
维系着礼治秩序 , 强调交往中的 “差序格局 ” 和
“心领神会 ”。 诚然, 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 依法治 教等背景下 , 高等学校的熟人社会特征恐因法治不 彰而亟待改造升级 , 但在这种改造升级完成之前或 过程之中, 有必要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寻求并建构 、 完善与之适切的纠纷解决机制 。 鉴于调解是在第三 方参与下的对矛盾双方劝说 、 斡旋的活动 , 这恰巧 与熟人社会的 “无讼 ” “礼治 ” 特征相吻合 , 因此
调解机制在我国高校内部当前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理 应占据一席之地 。
校内申诉机制体现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 我国 素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 , 《荀子 》 曰 “君子隆师
而亲友教师的职业性质兼具 “公务性 ” 和
“专业性 ”双重特征 , 不同类型的教师区别为二者 权重的不同丿 22]对高等教育而言 , 教师职业的特殊
性还体现在高等学校是为追求 “学术自由 ” 之特定
目的而存在的 [23 这意味着高校教师肩负着探寻真 理、 传播学问的任务 , 并可以依据自己的特长与兴 趣自由地进行研究和教学 。 正是因为这些凝聚在高 校教师身上的特殊性 , 使得高校教师有别于一般的 劳动者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 与此同 时,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又反过来敦促作为个体的教 师, 无论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还是 《新时代高校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 各政策、 规范文本均对高校教 师的言行举止 、 师德师风等提出了较高要求 。 因此, 作为教师的权利救济途径 , 也势必要符合教师的特 殊身份。 申诉是 《教师法》 专门为教师设定的权利 救济方式, 是有别于其他专业人员的特别存在 , 因
此教师之所以能通过校内申诉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是回应教师职业特殊性的体现 。
(二) 完善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关键在救济途
径的体系化
“体系”是指 “相关的事物按照一定的思想和 原则构成一个整体 ”[24 “体系化 ” 自然意味着使 事物达成体系的过程 。 而 “校内救济途径的体系 化 ”, 则是指在整体思维框架下 , 在充分了解与掌握 每种权利救济途径所能发挥的作用的前提下 , 通过 大学章程文本对三种不同权利救济机制所适用的具 体情形进行原则性规定 , 从而达到使之能够彼此衔 接、 互相协调、 共同配合 , 逐步形成完备的校内权 利救济体系的目的 。
具体而言 , 校内听证是学校对教师作出处理或 处分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 是一种事前的权 利救济方式 。 由于正式的听证制度涉及举证 、 质证、 论辩、 答辩等环节 , 必须采用类似司法审判的方式 和程序进行 , 手续比较繁杂 [25 在当前发展阶段高 等学校恐无暇承担 。 而且, 从听证的自身特点来看, 单纯将校内听证视为一种机制或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 它应该是一种彰显于大学章程文本内的法律精神 , 是一种 “看得见的正义 ”, 故校内听证宜采取非正 式听证, 即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前告知教师 , 并听取 其意见与建议即可 。 校内调解的特点在于灵活 , 而 且近年来调解的适用范围具有逐步扩大化的趋势 。 它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事中或事后的权利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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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不单可以适用于教师的人事争议 , 也适用于教师与 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 , 关键在于第三方在 纠纷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 提出合情 、 合理、 合法的 调解意见 , 促使双方达成合意 。 最后, 校内申诉仍 旧是教师校内权利救济的主要形式 , 也是必须进一 步规范的校内正式权利救济机制 , 它可以看作是一 种事后的权利救济手段 , 且校内申诉的结果应当具 有相当程度的法律效力 , 是校内的终局性裁决 。 如 此, 教师对校内每项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均
能够得到事前 、 事中和事后的权利救济 , 作为一个 权利救济体系的校内听证 、 校内调解和校内申诉, 三者也能够各有所为 、 互为补充 , 共同构筑科学的 、 符合法治精神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体系 。
注释 :
① 教 育部共核准高等学校章程 113 份, 但教育
部网站并未公布 “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91 号 ”,
故本研究的对象为除此之外的其他 112 份大学章程 。
② 特 例是 《公安海警学院章程 》 (核准书第 103 号), 其并未在教师权利条款中明确赋予教师救济权 。
③ 原 《复旦大学章程 》 第三十八条也采用同样
表述 , 但是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 年核准稿 )
将其修改为 : “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 处理教
职员工的人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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