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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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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 教学时数及学分:本课程共40学时,其中课堂讲授38学时,课堂讨论2学时,共4个学分 课程性质:专业课 适用专业:法学 适用对象:本科 先修课程: 法理学 宪法 民法 行政法 刑法 教材:王文革主编:《环境资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参考书目:张梓太:《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n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n 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n 吕忠梅:《环境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n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n UNEP:《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版 n 基斯:《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 教学形式:多媒体教学 教学目的:通过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 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2.应当处理好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4.了解环境资源法律的具体规定(分论部分),熟练掌握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总论部分),灵活运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 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了解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难点: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教学重点:环境的定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问题与环境法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第一节 环境资源与环境资源问题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资源法学中所称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界定为基础的。不同的国家针对其立法的要求和可能,对环境做出了相应的立法界定。纵观各国立法的状况,环境资源法律对环境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第二种是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环境的定义仅作列举式规定,而具体范畴由单项立法解释。第三种是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环境的定义。我国环境资源法中对环境的概念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模式。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以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 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如草原环境、森林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环境等)、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以环境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二)自然资源 环境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规定: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看,环境问题可以分作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 (2)从表现形式看,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态。 (3)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 (二)环境问题的实质 目前,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较多,不同学科得出的结论各有侧重,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1.经济学的视角 根据经济学外部化理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的结果。 2.政治学、法学的视角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对利益的极端化和偏狭化的结果,也是在利益衡平中出现的衡平失当。从整个人类社会来看,“私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但环境领域中情况相反,公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表现为经济受损进而公益受损,因而政府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都可以提起环境利益的主张,但是涉及到公平问题: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环境是环境利益的外在表现,环境问题是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是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恢复。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环境资源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关系: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社会关系;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社会关系等。 (3)环境资源法是调整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第一,综合性。 第二,科技性。 第三,利益共同性。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了解) 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一、 环境资源法体系概述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一国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所有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规范统一体。 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三类法律规范。主要由以下八个方面组成。 (一)《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二)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 (三)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四)环境资源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六)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规章 (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八)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1.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 2.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兼而有之 二、环境资源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其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纵观世界各国环境资源法关于目的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分作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资源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国家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 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1.环境资源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环境资源法对环境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关系以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作了全面规定。环境资源法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依据和保障,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2.环境资源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环境资源法规定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行为准则,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切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是他们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斗争的有力武器。 3.环境资源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环境资源法把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到法律高度,既确定了环境规划、布局、价格、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方式的地位,又规定了现场检查、申报登记、行政处罚等调控方式的地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4.环境资源法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平台 环境资源法向社会提出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措施,明确了法律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以法律为准绳在环境资源工作领域树立起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最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材料和法律平台。 5.环境资源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我国环境资源法注意了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纳入了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宣布了我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明确了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防止外国向我国转嫁污染以及侵犯我国环境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七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地范围: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环境资源法在那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的效力范围。 二、适人范围:环境资源法的适人范围,是指环境资源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对哪些单位和自然人有效。 三、适时范围:法的适时范围也称作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因此,环境资源法的适时范围指的是环境资源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其效力,以及环境资源法对在其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学时:6 问题与思考: 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点。 2.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资源法的教学过程中是一个重点,在本章中要使学生理解五个基本原则的意义、内容及运用。 教学难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环境利益平衡原则是较难掌握,对这两个原则做详细讲述并例举案例。 教学重点: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征服、市场和社会混合调整原则。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第一节 概述 一、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资源法确认的、适用于环境资源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方针、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资源法所确认的,而非可以任意确定的,或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是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适用于环境资源法领域的原则,而不是指其他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是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原则,才构成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资源法规范的概括和提升,因此,把握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资源法规范的实质精神,为环境保护守法和执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由于任何成文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能为处理新的环境问题提供指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的。 第二节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以下简称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一般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是在针对环境资源问题的特点和总结国内外环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对于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非常的意义。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 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是在对以前观念的批判的基础形成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和经济发展优先论。 (一)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EKC) (二)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 (三)经济发展优先论 三、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 厘清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入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它包括两个核心的概念:需要和制约。需要指的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种需要包括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需要,如洁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也包括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包含着制约的因素,但“不是绝对的制约,而是由目前的技术状况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组织造成的制约以及生物圈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造成的制约。”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与协调发展原则要求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上限来追求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两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不能脱离经济过程来考虑。这样,“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行来考虑。” 四、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 我国很多立法和政策中早已凸显出发展了的协调原则,即生态保护优先。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原则也不仅是法理上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从终极目的看是实现整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就一般个案而言,能实现具体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但就特殊个案而言,而呈现出二元的局面: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协调的结果有时是经济利益优先,有时候是环境利益优先,达成社会公正和实质正义。 五、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一)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环境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2.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完善 (二)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利用环境 (三)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四)建立资源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法律制度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涵义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含义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下简称预防为主),通常认为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在环境问题上,要采取预防为主的要求,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者恶化,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环境损害的产生。 第二,在环境污染问题产生后,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加以治理;在环境被破坏后,要采取综合的措施进行恢复和建设,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第三,在预防和治理的关系上,要坚持预防为主。 (二)确立预防为主原则的必要性 1.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环境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2.实行预防为主是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使然 3.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实行综合性的环境治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发展: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一)风险防范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要求在依赖科学的基础上又应当超越科学,强调在采取预防行动之前不必等待科学上的确定性,克服因为科学不确定性而导致环境不利的局面。这种精神就是风险防范原则。 (二)风险防范原则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第二届国际北海会议在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明晰、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防范原则。风险防范原则一经提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青睐,其适用范围从区域海洋环境扩大到全球海洋环境,并被推广到一般的环境保护领域。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提到了风险防范措施。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文件全面吸收了风险防范原则,使风险防范原则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基础。2000年的《卡塔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以风险防范原则为基础,规范生物安全。不仅如此,风险防范原则也成为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三)风险防范原则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原则的区别 “预防为主”原则和风险防范原则都主张不应事后修补损害,两者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但风险防范原则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应区别开来。首先,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其次,两者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不一样。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两者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二)制定和完善预防性的环境法律制度 第四节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一、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含义 (一)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是指直接利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环境的行为的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恢复、整治、再生和养护,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叫法很多,如“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环境责任原则”。我们认为,尽管这些叫法的含义可能相同,但从严谨的角度出发,应当予以厘清。 环境责任原则、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从责任是第二性义务和责任自负的原理看,两者若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没有什么特殊性的,充其量是法律责任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不符合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条件。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目的看,该原则在于厘清环境是否有价值以及对环境价值的利用是否有偿,通过确定环境“公共财产”而非“自由财产”的地位,使治理环境的外部费用有污染者承担,实现外部费用内部化。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目的是改变环境无偿使用的局面,并不以刺激功能为主,即通过对环境利用者征收一定的税费,能激励环境利用者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以达成预防的作用。污染损害赔偿费用、预防费用等不包括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范围内,污染损害的赔偿适用于国家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最早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经合组织那里,“污染者负担原则”也绝对“不是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因此,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不宜以环境责任原则表达。 污染者负担、谁污染谁治理,涉及的是预防、治理污染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谁污染谁治理指的是污染者应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其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意义 (一)环境是有价值的,对环境的利用应是有偿的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意义 为了生存和保持尊严所必需,我们必须将环境保持在一定的良好状态下。在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环境的利用必然会增加环境的负担,使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下降,环境容量降低。 确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征收税费等经济手段,可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我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确立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在很多政策文件中被表述为“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原则”,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后者的内涵较前者丰富得多。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在于表明对环境的利用应是有偿的,并不涉及到环境利用中其他相应的义务,如“开发利用环境,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开发者养护”义务。 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贯彻 (一)实行环境资源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 环境资源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使用费/税、自然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二)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包括自然资源直接使用价值的有偿使用、间接使用价值的有偿使用。前面的自然资源使用费、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而言。生态效益补偿则是就自然资源的间接使用价值而言。 (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核算制度 第五节 政府、市场、社会综合调整原则 一、混合调整原则的含义 混合调整原则是指综合运用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不同法律机制对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 二、 混合调整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混合调整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不同法律机制在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上各有利弊和自己的功能空间。 1. 市场机制 2. 征服管制 3. 社会机制 三、混合调整原则的有效运做 1.要在环境资源领域贯彻混合调整原则,关键是合理确定三种机制各自的功能空间。 2.在合理确定三种机制各自的功能空间基础上,要注重综合运用。 四、政府管制机制 (一)政府管制概念、特征和分类 1. 概念 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综合运用强制、指导、经济刺激等多种价值判断与取向各不相同的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的法律制度。管制目的是引导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1) 特定性 (2) 管制行为的归责特殊性 (3) 手段综合性 3.分类 本文根据研究需要,依据管制手段性质、适用条件、功效的不同,分为强制性制度、经济激励制度、非强制性制度三类。 强制性制度是世界各国环境资源问题上首选的法律手段,它主要以国家的命令与制裁为政府介入的基本方式,以相对人的无条件服从为政府干预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通过对社会个体私益的限制,强行确认各法律关系主体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它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经济激励是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从影响成本和效益入手,推动环境资源问题解决过程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重合与对应,建立价格与成本之间相对准确的反映机制,并以此为前提引导当事人进行行为选择,纠正或公平分配外部性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它是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促进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非强制性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行政主体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精神,运用非强制的手段,通过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它是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主动认同和合意为基础,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协调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二)政府管制的功能空间 五、 市场调整机制 (一) 市场调整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市场调整,就是指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配置,使环境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争取最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资源。市场机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表现出不同特点,然而他们又具有共同的特点:(1)关联性;(2)利益制约性;(3)市场机制的作用与一定的市场环境相联系,受一定环境条件制约。(4)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自市场的内在的力量而非外部力量。(5)盲目性,即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各经济个体利益牵引表现出相对无规则状态。(6)迂回性或时滞性,即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和效果不是直接的,而是迂回和曲折的。 (二)市场调整的功能 (三)市场调整的手段 六、 社会调整机制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调整是相对于行政调整、市场调整而言的,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赢利性民间组织和社会大众等调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对抗国家公权,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膨胀与扩张。 (二)社会调整的范围、形式和后果 (三)社会调整原则的贯彻 1.公开环境信息 2.鼓励专业团体的社会调整 3.建立社会调整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六节 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 一、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的概念 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一系列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由国家在充分结合考虑环境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承载能力及社会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对环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并以此为前提着力解决围绕环境资源而产生的不同利益主张的冲突,在环境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统筹兼顾其自身特点及不同的利益需求,确保环境资源公平的实现。 二、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确立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1.环境公平理论 (1)环境公平的提出 (2)环境公平的界定 从法学发展现阶段来看,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的责任;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 (3)环境公平的分类 其一,从时间角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从内容角度,环境公平包括环境权利公平、环境机会公平、环境分配公平和环境人道主义公平等内容。 其三,从空间角度,包括社会个体之间的公平、社会群体或集团之间的公平以及国家、区域之间的公平。 其四,从要素角度,它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平、环境资源收益的公平和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等问题。 其五,从伦理角度,它包括不同物种之间的公平,即人和非人类的其他自然体一样都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2.自然资源属性理论 (1)自然资源分布的地域性差异 (2)自然资源多功能性及开发利用的多目标性所导致的潜在利益冲突 (二)现实基础——当代中国环境公平问题 1.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2.城乡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3.区域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4.流域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5.阶层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三、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的贯彻 1.环境政策的制定过程要体现环境公平 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应弄清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然后加以系统地分析,使之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2.合理规划与利益补偿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4.建立自然资本贮备制度 5.建立环境基金制度 6.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7.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8.警惕生态移民,加强国际环境合作 学时:6 思考题: 1、 什么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2、 什么是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何? 3、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内涵? 4、 如何贯彻社会调整原则?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由多项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要使学生了解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掌握我国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我国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发展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任务,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所制定的,调整特定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具有以特征:   第一,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特定性。 第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 第三,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分类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由多项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每一种制度的对象、功能、性质和适用阶段也不同,从不同角度,可以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进行如下分类: 根据制度保护对象不同,可分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污染防治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灾害防治制度等。 根据制度的功能不同,可分为:预防性制度、基础性制度、治理性制度等。 根据制度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经济性制度、技术性制度、行政性制度、社会性制度等。 根据制度的适用阶段不同,可分为:行为前适用制度、行为过程中适用制度、行为后适用制度、行为全过程适用制度等。 第二节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一、环境产权制度 (一) 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1. 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健康、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2. 环境权的性质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一个公民赖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与身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3.环境权的提出与确立 (二)不同环境权的保护制度 1.健康(良好)环境享有权的保护。 2.环境请求权的保护 3. 环境损害赔偿权的保护。 4.环境检举、控告权的保护 5.环境诉讼权的保护 6. 环境知情权的保护 7. 环境决策和参与权利的保护 8. 环境结社权利及相关活动权利的保护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的内涵 自然资源权是环境资源法重要的理论范畴之一,它是与自然资源权属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在理论上的抽象和概括。自然资源权主要是通过对自然资源权属的界定,从而明确对自然资源的归属、支配以及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的分配。自然资源权是围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进行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自然资源权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权利形态: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然资源的权利。在我国公有制的条件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为公有所垄断的,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和集体之外的权利主体,只可能享有资源产品的所有权,而不可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三)土地资源权 1.土地资源权概述 土地资源是一种基础性的自然资源类型,不仅其自身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前提,而且土地资源也是其他类型自然资源得以赋存的物质载体。 2.土地所有权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两种所有权在主体范围、客体的范围、取得方式、权利变动方面各有不同。 3.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这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概括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四) 矿产资源权 1.矿产资源权概述 矿产资源权主要是从矿产资源权属的意义来说的,主要是指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两个层次的权利形态,其中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是一种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而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界定矿产资源的权属,是形成和建立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前提。 2.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是矿产资源的一元所有权,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3.矿业权 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制度 (一)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概念和类型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国家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广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包括环境资源立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环境资源司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社会监督管理、对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的监督等。 根据管理主体不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可分为:环境资源立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环境资源司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社会监督管理(即公共团体、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环境资源保护活动)等。 根据管理范围不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可分为:环境监督管理、资源监督管理等。其中环境监督管理又分为区域环境管理和专业环境管理。 根据管理性质不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可分为:环境资源规划和计划管理、环境资源质量管理、环境资源技术管理等。 根据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活动的性质不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可分为:生产活动、生活活动、流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二)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家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机构之间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及其运行协调机制的总称。其中,机构的设置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权限的划分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能保障,运行协调机制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保障。广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包括环境资源立法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司法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社会监督管理体制、对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的体制等。 四、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一)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状况、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建设以及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与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环境资源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基本内容、规划的实施等问题的基本规定。 环境资源规划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规划内容可以划分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2)按规划范围可以划分为国家规划、地方规划、部门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3)按规划期可以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二) 环境资源规划的法律规定 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3.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它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自然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环境的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立法 (三)“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自然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环境的项目。 (四)“三同时”制度在不同阶段的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 2.施工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 (五)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七、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 (一)环境资源许可的概念与种类 环境资源许可,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二) 环境资源许可立法 (三)环境保护许可制度 (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五)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八 、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一)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概念 环境资源税费是指国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所征收的税费。环境资源税费,按征收对象不同分为环境税费和自然资源税费。 (二)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立法 (三) 排污收费制度 (四) 自然资源税制度 九、循环经济促进制度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则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生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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