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5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实施主体
清理意见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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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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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二、《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民办〔2006〕18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四、《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社〔2007〕102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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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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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黑农改办〔2004〕36号)
三、《关于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黑民办〔2008〕52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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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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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时救助待遇审批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2009〕43号)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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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民办函〔2009〕151号)
二、《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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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发放审批
《黑龙江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71号)
省财政部门、省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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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省财政部门、省税务机关会同省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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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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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
三、《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乡〔2007〕5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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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承租廉租住房审批
一、《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70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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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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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一、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减缴50%以下的审批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减缴50%以上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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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缓缴排污费的审批
二、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免缴排污费的审批
三、市级以上财政、物价、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减免排污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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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发放
一、《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二、《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第201号)
省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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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发放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省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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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822号)
省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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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外加工贸易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省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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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省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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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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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酒类经营者备案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25号)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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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市、县级商务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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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备案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省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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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和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27
举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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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出版物发行单位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一、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批发业务备案
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零售业务备案
转为事后监管
29
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一、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批发业务备案
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零售业务备案
转为事后监管
30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1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2
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备法人资格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3
地方性或者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4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的备案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5
报纸、期刊休刊备案
一、《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6
报纸出版单位出版号外备案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7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备案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8
出版境外图书的合同登记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39
报刊记者站事项变更备案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一、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变更备案
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报刊记者站登记项目变更登记
转为事后监管
40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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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3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4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从事作业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5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6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备案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47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书面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转为事后监管
48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转为事后监管
49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转为事后监管
50
旅游管理公司备案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公布)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51
界江(河、湖)中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小型船只审批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1997年4月25日公布)
公安边防部门
转为事后监管
52
高校学生学籍异动(转学)审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省教育行政部门
转为日常监管
53
省重点公路工程造价核增、核减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5日通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转为日常监管
54
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公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转为日常监管
55
水库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电站汛期防洪调度计划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00年8月18日通过)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转为日常监管
56
仲裁委员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公布)
省司法行政部门
转为日常监管
备注:上述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实施,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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