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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是设计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下面的问题是设计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大家问得比较多的,看看审图人员的意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家看过以后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欢迎讨论。
(一) 消防标准(共 19条)
1、GBJ16-87 第 8.7.1B 条中,(原条文为:第 8.7.1B 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m2;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 300m 如何控制,是指单层 300m ,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 300m ?
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
2、高层旅馆如有中 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 GB50045-95第 2.0.10条规定。(原条文: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
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 2.2m)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m,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
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 过 2.20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 11 层,另一单元为 7 层,按规范 11 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 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
答:按《高规》GB50045-95第 4.2.1条规定,(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第 9 条的规定。(规定原条文: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 :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 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
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 300m )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 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规定原条文: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 300m 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 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7、按 GB50045-95(2001 年版)第 7.6.9 条(原条文: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6-87(2001年版)第 8.7.7条(原条文:第 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40-90(1997 年版)第 1.0.3 条(原条文:第 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 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
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
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 ),再根据《建规》的第 8.4.1条,第 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 5000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 5月 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
答: "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 。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
10、地下车库 16000m ,上有六个 11 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又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高规》并没有说明水箱的计算方法,只规定各类建筑水箱不能小于的数值,这类建筑到底属于哪类住宅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又如何计算呢?
答:本工程地下部分为汽车停车库,地上部分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其消防水箱容积应取其二者的较大 ;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享的消防水箱,应按 GB50084-2001第 10.3.1 条规定执行。(原条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1、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表 8.2.1 还是按表 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如何理解第 8.2.1条注?
答: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执行;
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和第 8.2.2 条表 8.2.2-2中的较大 执行。
12、按 GBJ16-87 第 8.4.1 条教学楼体积>10000m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而第 8.5.2 条教学楼体积 5000——10000m 应设 5L/S的室内消防给水,是否矛盾?
答:二者并无矛盾,《建规》第 8.4.1 条规定教学楼体积 过 10000m 应设消防给水是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体积<10000m 的教学楼,可不设消防给水。
13、GBJ16-87 的 8.3.3 条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消防水量之和超过 25L/S应设消防水池,而条文说明中室内外消防水量超过 20L/S,应设消防水池,小于20L/S不设。二者不统一,等于 20L/S时设不设?
答:以条文为准。
14、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 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 8.1.1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15、GBJ16-87 第 8.3.4 条,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可按《高规》的方法处理;四-六层民用建筑一般市政水压不能满足常高压的要求,是否均要设水池泵房?
答:《建规》GBJ16-87第 8.3.4条和《高规》GBJ50045-95第 7.3.3条对于消防水池的容
量计算原则相同。
多层民用建筑是否应设消防水池。泵房各地做法不一。这其中包含有建筑周围市政自来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可靠性,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对体量较大、标准高、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如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对于单栋多层住宅(非小区成片)一般采取设屋顶重力水箱以满足 10分钟消防初期火灾的流量的方式;对于单栋、体量小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在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可采取不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屋顶设重力水箱加可以直接启动增压泵的消火栓系统(按《建规》GBJ16-87第 8.6.2条第九款)。
16、某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地下室设消防水池,贮存了 3.00h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 1.00h自喷消防用水量,设置了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平面尺寸 1m×1m),连接消防水池和取水井的管径为 DN300,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5m。设计审查时,乍看符合规范要求,但仔细考虑其取水井的数量不能满足救火时消防车停放布置的要求,而消防水池与取水井间 DN300 的连通管,也不能通过全部消防流量,最后审查意见为不符合 GB50045-95第 7.3.4条的要求,对此某设计单位持保留意见,帮助释疑。
答:DN300 消防水池取水管是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的,1m×1m 取水井也能满足 1 部消防车 3min取水要求的。因此,该设计是可行的,当然,若能增加一个取水井和 1根取水管就更好了。
17、某一单体,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水量:10L/S,室外 30L/S,如果采用消防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那消防水池容量应该如何计算(火灾持续时间按 2小时计算)?
答:消防水池容积应按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但满足《建规》第8.3.4 条条文说明中的确保连续送水条件,在火灾情况下能连续补水时可减去补充水量。如该建筑
有二路市政给水管进水且水量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可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
18、某轻钢结构厂房,无法设置消防水箱,气压罐按 10 分钟消防水量计算容积太大(当自喷系统为严重危险级时),能否减量?
答:按规范要求执行。
19、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活区与生产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分为二个防火区,生产区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生活区是否可以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的防火墙、隔墙符合《高规》或《建规》的规定,生活区按规范也不需要设自喷系统的,可以不设。
(二)消火栓、接合器(共 13条)
1、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这一条在《建规》中属于强制性条文,但在《高规》中却又不算强制性条文,如何对待?
答: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执行。
2、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在《建规》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不能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即不能作为普通消火栓用)。在《高规》中 提及能否计入总数。而在《技术措施》内又明确可以计入总数内,应执行哪一条?
答:经请示《高规》管理组,不能计入总数。
3、设置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使用时将影响疏散门的密闭,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理?
答:消火栓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内。
4、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无消火栓保护,能否按 GB50045-95 第 7.4.6 条,无可燃物的设备房执行?
答: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不能等同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所以仍需消火栓保护。
5、单元式高层住宅的消火栓及消防主管设置问题是否按省消防局 17 号文件执行(此文件在其它省内不通行)?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 层的小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为二 或三 ,按 GB50045-95 中 7.4.2 条可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但是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设两条竖管,每层布置两个单阀单出口消火栓,还有的是在管道井内设两条竖管,两条竖管分别接出消火栓放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这种设两条竖管是否有必要?
答:在设置 2 根消防竖管没有困难的地方,设置 2 根消防竖管各接一个单出口消火栓的设计,对扑救火灾是有利的。
7、民用建筑的商业网点采用双阀双栓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不能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来满足规范关于两股水柱到达的要求。
8、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是商店,有小间隔断,而商店部分的总体积已超过 5000m,按 GBJ16-87(2001版)的有关条文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如不设,应是违反强条,但如何保证有 2 支水墙同时到达一个着火点呢?是不是每间要设两个消火栓?在审图中又发现:对于小间隔断的商店,有的设计人员不设消火栓,而每间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这是否可行?
答:应保证有 2支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可采取至少在每一间的底层设一个消火栓的布置方式。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邻近一间的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商店的任何部 (小商店若有带内楼梯的二层楼,应计算到二楼的任何部)。底层设一个消火栓不能上述满足要求时,有内楼梯的二层建筑可以上、下楼各设 1 个单出口消火栓。
根据目前消防规范,消防水喉不能取代消火栓。
9、《施工验收规范》4.3.1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而《建规》第 8.6.2 条第八款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该两条文如何执行?
答:执行《建规》第 8.6.2条。
10、《建规》GBJ16-87(2001 版)第 7.1.4 条: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消火栓箱能否在防火墙上暗装?
答:消火栓箱一般不宜在防火墙上暗装。如需要开墙洞而消弱防火墙的防火能力时,箱体背板要按防火墙耐火等级进行防火处理。
11、消火栓系统检修阀如按 GB50045-95 第 7.4.1 条和第 7.4.4 条条文说明图式的要求布置,阀门太多,如何设置?
答:阀门布置数量过多对安全度不一定有利,可以按规范条文中要求的设置原则进行设置。
12、有多个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 40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个数如何考虑?当室内消防水量大于室外消防水量时,与水泵接合器有关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如何定?
答:室外消火栓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宜尽可能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水泵接合器 15-40m 的范围内,同时还要满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但不一定要求一一对应。火场扑救时消防车可以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接入水泵接合器。
13、变电房(站)、配电房、自备发电机房是否要消火栓保护?
答: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变电房(站)、配电房,除在机房内配置灭火器外,仍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除按规范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的工艺设计有严格的防火规定。
设置消火栓除了对无油电气设备在切除电源后可直接灭火外,是用来对建筑物进行保护。
(三)汽车库(共 6条)
1、住宅技术层设置了汽车库是否要考虑消防?
答:应考虑消防。
2、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住宅层和汽车库是否都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要保证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上层住宅是否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因为多层住宅的公共空间较小)?
答:存车大于 5 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 设水龙带、水枪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并与室外给水管连接的设计方式(接口起端应设管道侧流防止器),其消防用水量和充实水柱数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7.1.8条执行。存车小于 5辆的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根据目前规范,上层住宅不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
3、小区地下室或中心广场下的汽车库,设消火栓系统时,在水泵房内能否只设消火栓主泵两台(一用一备),不需另设屋顶 10 分钟的消防稳压水箱,消火栓系统的稳压就用市政管网的压力(一般都在 0.35MPa 以上)和流量,只是在接入旧管上加上倒流防止器,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答:地下汽车库如有小区环状给水管进水,且水量水压均能满足,此设计应认为符合要求。
4、半地下室汽车库是否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地下非机动车车库停放摩托车时,按何标准执行?
答:宜设自喷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不低于中危险 I级。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 7.3.1 条,是否可不设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答:审图时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由设计人员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掌握。
四)自喷系统(共 20条)
1、《高规》第 7.6.2.5 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GB50045-95第 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过 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 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 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 7.6.2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
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
答: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 8.7.1B条有明确规定。
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 7.6.1 条和第 7.6.2 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GB50084-2001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 GBJ16-87 第 8.7.1 条根本没有提及食品、家电类。厂房要设喷淋灭火设备是在 GB50084-2001附录 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
划分按《喷规》附录 A。
8、GBJ16-87(2001 年版)第 8.7.1 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 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
答: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自喷系统。
9、仓储式商场和大型超市商场的自喷系统如何选择危险级别?
答:仓储式商场的自喷系统按仓库危险 I 级,大型 市商场设计按中危险级设计(类别的划分见《喷规》附录 A)。
10、关于建筑物(多层)中庭回廊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间距布置问题:《建规》GBJ16-87
第 5.1.2 条规定如中庭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放宽限制,但对喷头布置间距 做明确规定;而《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回廊喷头布置间距有明确规定。在审查多层中庭喷头布置间距时应按什么标准?
答:可参照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判定。
11、《自喷规范》第 10.3.1 条,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否要设增压设备?
答: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设增压设施。
12、对地下车库,梁下是否可以布置喷头,风管>1200 时,风管下是否可以布置边墙型喷头。在地下车库,其喷头布置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与规范规定不符时,审查是否要指出?
答:喷头布置遇有梁、通风管道,执行第 7.1.1 条,第 7.2.1 条和第 7.2.3 条的规定。喷头如布置在梁下,应加集热板;风管下不采用边墙型喷头,如风管为贴墙式可采用边墙型喷头。喷头布置有不符规范之处要指出。
13、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的顶板处如何设置喷头?
答: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按 GB50067-97第 5.3.3条及第 7.2.3.3条规定:在坡道出入口无防火卷帘时,在车道、坡道上方设置喷头。
14、《喷规》第 5.0.4 条,没有指出仓库干式系统作用面积是否按 1.3 倍计。
答:凡采用干式系统,按《自喷规范》第 5.0.4条执行。
15、《喷规》第 8.0.9 条,干式系统的配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又是《强条》,又是不宜,如何掌握?
答:《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宜",视作"不应"条文执行。
16、《喷规》第 10.2.1 条《强条》要求自喷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因此有些设计者将自喷的增压泵也单独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规》《高规》都没有这个要求,是否必要?
答:按《高规》第 7.4.8.1条规定,自喷增压泵要求的出水量(不应大于 1L/S)远小于消火栓增压泵出水量(不应大于 5L/S),水压要求也各不相同,增压泵各自单独设置为好。
17、《喷规》第 6.2.8 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另外在有些设计中要把水力警铃拉出很远位置也有困难。
答: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设置点、连接管道管径及总长度应符合第 6.2.8 条规定,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 班的,多半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 班的地点附近,可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消防 班房附近等。
18、综合性公共建筑,底层或二层为联家商店的高层建筑,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面积。但由于功能需要建筑在一层中用防火隔墙分隔成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根据规范 GB50084-2001第 6.3.1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象上述情况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考虑?
答:如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即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也可按多个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
19、(1)GB50084-2001 第 4.2.9.3 条:自动喷淋系统应设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口,如在送审图中该系统有排气阀设计,但无专门的泄水阀、排污阀设计,是否作为违反《强条》?
(2)GB50261-96 第 5.3.2.4 条报警阀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可否认为是系统泄水装置?有的将该装置作为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水装置使用,是否可以?
答:(1)不作为违反强条。因为湿式报警阀本身带有泄水阀、排污口;
(2)报警阀组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是用来检测管道过水能力是否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一般不作为它用;
(3)报警阀组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不能作为消防水泵出水管泄水装置。
20、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设喷淋系统?
答:地下自行车库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多层、小高层(10-11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消火栓系统);高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和地下汽车库附建的地下自行车库,当有防火隔断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5.1.6 条规定时,可 设消火栓系统;当无防火隔断措施时除设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规定,宜取同一个喷水强度。平时自行车库战时人防地下室,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执行。
(五)消防增压、分区(共 4条)
1、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98S205 是解决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喷头最低工作压力的,而图 6(P.20)增压稳压设备安装位置中对消防水箱出水进行增压,而且由于其压力高于消防水箱,水箱水无法流出。
答:图 6是属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不推荐采用;若采用需经有关部门同意。
2、GB50045-95 第 7.4.8.1 条消防水箱处增压水泵出水量,对于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 5L/S,自动喷淋系统不应大于 1L/S,该条条文说明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或一个自动喷水头用水量,而国标图集 98S176中增压设备配备水泵性能不满足该条条文规定,如何执行?消防水箱增压泵处无旁通管(装有闸阀、止回阀),一旦停电,水箱水无法进入管网,违反哪一条规定?
答: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按 GB50045-95的规定执行;高层建筑消防水泵的供电一般为 2路供电,至于没有设置旁通管,可作为其它问题提出。
3、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重力自流的概念是什么?某城市消防检测中心在有水池泵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中,还强调在屋顶消防水箱旁加设稳压泵及气压罐,是否必须设置?《建规》第 8.6.3条第一款,屋顶应设水箱,是否一定要设,可否由气压罐等设备来代替?
答:属多层民用建筑性质的,一般情况下屋顶消防水箱旁可不另设稳压泵和气压罐,但是在屋面消防水箱同层仍布置有消火栓系统或建筑内设有自喷系统,其水压无法满足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高层工业建筑和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屋顶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按《建规》第 8.6.2条九款执行。特殊需要以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时,应满足 10分钟消防用水量和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
4、GB50045-95(2005 年版)第 7.4.6.5 条:分区给水的问题,规范是静水压力大于 1.0MPa。时要分区,设计时采用水泵加压,动压超过 1.0MPa是否要分区?
答:静水压力是指系统中最低部 的压力,含因上部最不利点压力不够而设的稳压装置所增加的压力,该压力大于 1.0MPa时就应进行分区。静水压力不 过 1.0MPa,只是在消防水泵开泵后系统内的动压 过 1.0MPa可不必分区。
(六)生活给排水(共 19条)
1、有关 GB50015-2003 第 3.2.4 条问题:
(1)目前广泛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从水箱下部进出水,进出水管共用是否符合?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包括哪些具体设备?
(3)电热水器属于哪款设备?
答:(1)一家一 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属于家用小型热水器,不包括在 GB50015-2003 第3.2.4 条和第 3.2.5 条规定的范围内,如产品设备不附带止回装置,在设备的进水管上应装止回阀;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一般是指锅炉、热交换器(立式、卧式、板式)等有压容器。
(3)家用电热水器和单 用小型电开水器不包括在 GB50015-2003第 3.2.4条和第 3.2.5条规定的范围内。
2、住宅 5m 水压确定在水表处是否妥当?现在分 水表的设置位置出入很大,甚至有的设在室外地坪下或一层楼梯间。
答:该水压要求可理解为各个进 处距地面 1m处所需的最小水压。供水压力应按最不利用水点所需水压确定。
3、《建水规》表 3.1.14 中第 5 款淋浴器最低工作压力 0.05—0.1MPa 是否过高,一般水箱无法满足,如何处理?
答:需要 0.05—0.1MPa的水压,达不到要求时,需局部增压。
4、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是否要满足 2.5D?GB50015-2003第 3.2.4.2条与第 3.2.12.2条中的条文解释有矛盾之处。
答: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 2.5D不作为违反强条,但至少应满足第 3.2.12条的规定。因消防水池中的水质不能保证符合饮用水标准,故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宜满足 2.5D。
5、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必须满足 GB50015-2003 第 3.5.15 条还是第 3.5.2 条?
答:给水管与排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1.0m(可参见 GB500242-2002第 4.2.5条的规定)。
6、GB50015-2003 第 3.4.5.5 条:"室内给水管向住 、公用卫生间等接出配水支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 3个及 3个以上时应设阀门",目前送审的图,大多数设计单位一个卫生间仅设一根供水立管,由立管接出的支干管上设有检修阀,其余供水支管上大于 3 个及以上用水点 设检修阀。检修时只要将支干管阀门关闭即可进行,能否可认为满足条文规定?
答:满足规范规定,供水支管上用水点较多时宜加设检修阀。
7、由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其进水管道是否也应设管道倒流防止器?GB50015-2003 第 3.2.5.4 条是否不全面?
答:由室内的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可不设管道倒流防止器,但一般设止回阀装置,可参见热水供应系统原理图。
8、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在市政给水引入管处设计了防污隔断阀,从这个消防给水管网接到单项工程的消防引入管是否还要设防污隔断阀?
答:倒流防止器不必串联设置。
9、在审查中 GB50015-2003 第 4.5.9 条:地漏水封深度 50mm 还要否强调?
答:地漏中水封深度要求属于对具体产品的技术要求,故工程设计中可不必一再强调。
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化验水嘴水头要求有减压措施",该几条是否适用于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
答: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与中小学不同,可不照此要求;中小学化学实验室的事故冲
洗水嘴及化学水嘴水压过大时,应有减压措施,参照 GBJ99-66第 8.8.2条。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6.4 条规定。公共功能管井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目前不少送审图中各 太阳能预留管均设于住宅套内如何审查?
答:指出违反省标《 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第 8.5.3条。
12、GB50096-1999(2003 年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6.1.6 条,《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是强制性地方标准,第 8.2.10条,住宅的污水排水 管宜设于本层套内。此条基本在住宅设计中均无考虑,对防结露措施,在执行中也不全面。
答:住宅污水横支管同层敷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防结露措施应根据当地水源及气象参数计算确定。
13、阳台雨水的排除有些单位是由建筑专业设计的或者是设计成封闭阳台,在给排水设计图上表达出来,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作为设计深度方面的问题指出。
14、阳台排水及空调冷凝水排入雨水管,且排入雨水检查井,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阳台排水不符合 GB50015-2003第 4.9.12条,空调冷凝水排水不符合第 4.3.13条。
15、空调冷凝水 设计有组织排水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对住宅的空调冷凝水未设计有组织排水,是违反 DB32/380-2000 第 8.2.8 条《强制性条文》的。
16、排水出 管是否也应按 GB50015-2003 第 4.6.3 条 支管的要求设环形通气管?
答:经请示规范组:排水出 管可不按排水横支管处理;但当所接卫生器具较多时宜按
此条设置环形通气管。
17、屋面雨水建筑不做溢流设施,如何考虑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
答:有女儿墙的屋面,均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在 GB50015-2003第 4.9.5条和第 4.9.9条中已作出规定。
18、GB50015-2003第3.5.18.3条规定:设于找平层及管槽内的给水管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目前许多工程设计中的 De65管道也暗敷于墙槽内,给施工带来困难,可否将"宜"改为"应"?
答:不能将"宜"改为"应"。因为如果在非承重墙上预留了管槽,De65管道也可以暗敷在其中,且无权利修改规范用词。
19、受条件限制,建筑中间层的卫生间通气管从侧墙出墙时,是否受《建水规》第 4.6.10条的控制?
答:应符合该条的有关规定。
(七)人防给排水(共 2条)
1、《人防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 版 6.1.13 条规定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采用镀锌钢管,与建设部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镀锌钢管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可列为优化意见,建议改用衬塑钢管。
2、对于人防地下室内非口部的密封通道和进排风井(为平时送排风和人员进出所设的),可不做集水坑和潜污泵、防爆地漏,最好统一要求。
答:非战时使用的口部(包括密闭通道,进排风竖井)战时均要封堵的,可不设集水坑和防爆地漏等。
(八)其它(共 2条)
1、GB50084-2001 第 10.2.3 条喷淋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在工程设计中有些只保证高水位时自灌,当水位下降到一定高度后无法自灌,此时如运行泵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备用泵,这种情况是否应视为 采用自灌吸水方式?GBJ16-87第 8.8.2条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应有引水手段,否则既 做到自灌又无引水手段,不符合规范要求。
答:消防水泵采用了在正常水 下的自灌式吸水时可不认为违规,但不提倡在低水时消防水泵无法自灌的设计。
2、在审查化工厂房时什么情况下按《建规》,什么条件下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两者取其严?
答:《建规》的第 1.0.3条已明确《建规》不适用石油化工的生产区。
(九)设计深度(共 3条)
1、送审的给排水专业施工图中 提供主要设备表、室外给排水总图等,如何处理?
答:缺主要设备表作为不符合"编制深度"(2003年版)第 4.6.1条的规定;无室外给排水总图可写明本审查不含室外给排水总图设计。
2、按照《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第 3.1.6条是《强条》,按照《人规》(2003)第 2.1.6条又不是《强条》,是否以后者为准?
答:相同内容的条文是否作为《强制性条文》,后出版的与前出版的规定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外省地方规范、规程在江苏地区是否适用?外省图集能否在江苏使用?
答:外省地方规范、规程不适用 苏地区;外省图集在 苏不能使用。
其它补充问题:
1、建筑为四星级宾馆,大堂为两层,客房 6 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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