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50216 上传时间:2024-03-29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经济法基础理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近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三)现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2、社会主义经济法二、经济法的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组织关系(二)市场管理关系(三)宏观调控关系(四)社会保障关系四、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四)责、权、

2、利、效相结合(五)公平原则五、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我国经济法的作用1、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2、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3、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5、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组织.2、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是组织

3、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4、一般采取比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第三节 法人与财产权一、法人(一)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应具备的条件(实质条件):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

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 (2)传来取得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5种原因(四)共有财产权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3)严格地法定性二、公司的种类三、公司法的概念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全

6、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原公司法规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监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三)经理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

7、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四、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征:(1)投资单一,仅有国家一家投资;(2)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

8、决定。它们还委派、更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4)国家的这些机构、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9、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对比学习(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五)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三、股份有限公

10、司的资本与股份(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的特征有: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它是风险证券。(三)股份和股票的种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二)股份发行的原则(三)股份转让(四)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发

11、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比较区别有限公司股份公司1、集资不公开公开2、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3、资本不需分为等额股份分为等额股份4、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自由转让5、信用基础人合兼资合资合6、设立要求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时

12、;当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没有减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只是勿需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二)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

13、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三)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六、上市公司第四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14、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四、公司债券的转让五、可转换债券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分立A+B=C A+B=A二、公司增资、减资三、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请求权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15、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这条规定,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否能够改变这种情形,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前景存在不同的预期和期待,由此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是否使公司存续持不同态度。如股东之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必然导致经营管理不稳定,公司发展前景更不确定,股东利益将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因此,赋予中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是对中小股东利益实实在在的保护。但是,中小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项说明须是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的严重困

16、难,但何谓“严重困难”?如何界定“困难”的程度?这些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二是公司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新公司法也未明确何谓“其他途径”;三是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四是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其操作性尚须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此条的规定给中小股东维护其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二、公司的法律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四、清算组的法律责任五、资产评估、验资

17、或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比较区别有限公司股份公司1、集资不公开公开2、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3、资本不需分为等额股份分为等额股份4、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自由转让5、信用基础人合兼资合资合6、设立要求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序良

18、俗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概念 :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

19、要约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四)要约的失效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

20、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三、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条件:可能会发生可能不发生期限:必然会发生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须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

2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四)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三、无效合同: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

22、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

23、销权的。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

24、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四、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保全措施1、代位权2、撤销权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担保的概念和种类种类: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

25、、金钱担保二、保证(一)概念和分类(二)设立(三)效力三、抵押权四、质权五、留置权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内容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主体的变更(一)合同权利转让(二)合同义务转移(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念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1、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

26、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1、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

27、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

28、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四)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2、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

29、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二)违约责任的种类二、归责原则(一)概念及意义(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1、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3、迟延履行4、实际不履行;5、预期违约;6、拒绝履行;7、根本违约四、免责事由(一)免责事由的概念(二)免责条款五、责任方式(一)强制实际履行(二)赔偿损失(三)违约金责任(四)定金责任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三、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第二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和种类2、不予保护的对象二、著作权的主体三、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

30、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四、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1)自然人发表权和使用权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12月31日(2)合作作者截止于后死亡作者死亡后50年12月31日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六、

31、邻接权1、概念2、种类(1)出版者权利;(2)表演者权利;(3)录制者权利;(4)播放者权利第三节 专利权法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

32、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

33、考生注意。)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二、 专利的种类1、发明(概念、保护期限)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三、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1、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2、专利三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

34、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

35、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第四节 商标法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二、商标的注册条件(一)显著性: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证明商标除外。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

36、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二)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如DARKIE系对黑人的蔑称,不得作为商标。3.商标图案或造型不得有悖道德。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我国商标法规定

3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公众能够区分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如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商标的作用就要落空。商标的使用包括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直接使用,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的场所的使用。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商标也是一种使用的方式。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其处分权包括了转让、放弃等多种方式。四、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类似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8、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延伸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生产冒牌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冒牌商品的销售则是实现这种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堵塞冒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保护商标权的一个重要途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造成商品同其标记分离,势必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二)侵权纠纷解决1、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2)寻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3)向法院提起诉讼2、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经济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领证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