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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文件)
房分校字[2010] 3号
签发人: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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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第28号)的有关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行政处室(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行政处室(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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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副校长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行政处室(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为我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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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行政处室(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机构)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处室(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处室(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处室(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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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职责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行政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报告厅、小卖部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广播站;
(三)车库、液化气存储室等部位;
(四)图书馆、阅览室、展览室、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型体房、钢琴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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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机构)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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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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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行政处室(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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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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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刊物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行政处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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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行政处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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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行政处室(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处室(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一览表
2、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3、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行政处室(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月记录
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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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办公室印发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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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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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文件)
房分校字[2010] 4号
签发人: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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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
关于反恐防爆预案
为有效处理学校恐怖暴力事件,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教育与引导,提高全校师生对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处置突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总指挥:刘卫军
副指挥:焦建国 王建民 侯德起 魏淑娟
成 员:何雪红 郑珍河 史立军 韩巧润 郝建新 董志国
李振新 韩 伟 李军莉 樊 良 张 卫
事故现场指挥:王建民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通信联络组
组 长:何雪红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通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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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保卫组
组 长:郑珍河
成 员:保卫处全体教职工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人员疏散组
组 长:史立军
成 员:学生工作处全体职工和全体班主任老师
职 责: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四)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组
组 长:樊 良
成 员:后勤处全体职工
职 责:负责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工作职责
学校发生或接到恐怖暴力事件后,反恐防爆各工作小组要在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汇报和请求援助,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汇报。
四、特殊恐怖暴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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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值班干部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干部和校领导报告。
2、学校值班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校园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值班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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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领导报告。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园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学校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反恐 防瀑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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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办公室印发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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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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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文件)
房分校字[2010] 5号
签发人: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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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
关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了保障学校的公私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疏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消防管理规定,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刘卫军
副总指挥:焦建国 王建民 侯德起 魏淑娟
(一)指挥协调组
组 长:王建民
组 员:何雪红 郑珍河 史立军 韩巧润 韩 伟 董志国
郝建新 李振新 李军莉 樊 良 张 卫
职 责:负责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
(二)通讯联络组
组 长:何雪红
组 员:韩玉水 吴桂华 龚晓庆 程佳腾
职 责:负责通信联络。
(三)灭火行动组
组 长:郑珍河
副组长:张海鹏
组 员:保卫处全体人员、全体在岗教职员工
职 责:负责学校一般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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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疏散引导组
组 长:史立军
组 员:全体班主任及各岗位值班人员
职 责: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五)安全防护救护组
组 长:樊 良
组 员:后勤处全体职工
职 责: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值班长)或总指挥报告,迅速组织火灾现场人员撤离,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应讲清起火原因、详细地址、着火物及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是否有爆炸、中毒等危险,正确回答对方提出的其它问题,把报警人的姓名告诉对方,打完电话后,要立即派人到学校门口迎接消防车。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处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报告厅、食堂、图书馆及其它学生教学实验聚集区等)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标志。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要注意搜索场内尚未逃生的人员,做到彻底、全面,一个不落。要对疏散人员进行喊话安慰,防止拥挤。要提示大家运用正确的防护知识。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安全出口的利用要平均。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火灾扑救要服从灭火行动组组长或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当消防人员赶到后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正确使用消防器械迅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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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一举消灭。
4、火场如有人受到围困,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全盘考虑,制定灭火疏散方案。
5、火场扑救要采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6、火灾扑救完毕,保卫处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三不放过”原则(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组长的调遣。通信联络组要做到迅速、准确、不间断地进行通信联络,将火场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级指挥员。必要时,要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和火场实际,与政府、上级部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部门联系,同时也包括向邻近单位报警,取得各方面地支援。
2、安全防护救护组,要积极为进入火场人员提供湿毛巾、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材。校医务人员要组织被困人员的救助护理,将已抢救的人员抬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地带抢救或送医院救治。
3、后勤处组织值班水暖工、电工在火场待命。
4、后勤处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后勤处管理人员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灭火 应急 疏散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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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办公室印发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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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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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文件)
房分校字[2010] 6号
签发人: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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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
关于处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教育与引导,提高全校师生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含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集体损伤三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处置突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总指挥:刘卫军
副指挥:焦建国 王建民 侯德起 魏淑娟
成 员:何雪红 郑珍河 史立军 韩巧润 郝建新 董志国
李振新 韩 伟 李军莉 樊 良 张 卫
事故现场指挥:王建民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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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联络组
组 长:何雪红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通信联络。
(二)安全保卫组
组 长:郑珍河
成 员:保卫处全体教职工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人员疏散组
组 长:史立军
成 员:学生工作处全体职工和全体班主任老师
职 责: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四)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组
组 长:樊 良
成 员:后勤处全体职工
职 责:负责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工作小组总指挥负责制,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处置突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挥。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工作小组各负其责,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按《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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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指挥学生紧急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报上级部门。
2、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到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要定期检查锅炉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申报上级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上级部门。
3、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值班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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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出现事故后,立即停止学校食堂的经营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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