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安全衛生實務
第一章 前言
國內工業火災爆炸案件層出不窮,造成員工多人傷亡,尤其近年來發生多次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如中油公司、福國化工公司、九宏化工公司、永興化工公司、双邦公司、興農公司火災爆炸等,造成極大的勞工傷亡與財物損失,甚致爆炸產生之爆風,將附近社區房屋門窗玻璃震碎,導致附近居民圍廠抗議,要求工廠搬遷,並予以社區回饋金及個人精神損失賠償。而半導體公司亦是火災不斷,華邦公司與聯瑞公司大火等等,類似的災害在未來的半導體廠仍會不斷地發生,因為台灣地狹人稠,廠房逐漸向高樓發展,密集的技術勞力及貴重設備,再加上廠內使用引火性液體(例如丙酮、二甲苯、乙酸正丁酯、甲醇、異丙醇等) 、易燃性氣體(例如矽甲烷、氫氣),萬一發生意外,貴重儀器設備稍遭煙塵污染,即不能使用,雖然無人傷亡,但損失達以百億元計。由這些慘痛例子,不由得不讓我們警覺勞工安全的重要性,對於火災爆炸如何鑑往知新,預防慘痛教訓再次發生,為當今最重要的課題。有鑑於此,本年度乃針對轄區大量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之事業單位規劃實施火災爆炸預防專案安全衛生檢查且加以輔導,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使事業單位重視安全工作,以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與健康,避免引發社會大眾的恐慌,故依本會指示實施大量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事業單位火災爆炸預防專案檢查。
第二章 危害物質之處置
化學工廠及危險物品相關事業單位,均有大量的危險及有害物必須處理,若不適當的處置這些物質,將造成災害,例如燃燒和爆炸。這些物質中有些亦含有毐性或有害的物質。造成危害人類生活的嚴重問題。若要處置這些工廠的物料,則必需熟悉其特性並且依照正確的方式來處理。至於如何防止問題和災害的發生,將上述考慮的重點依危險物質的特性及處理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危害物質處置相關名詞釋義
(一)沸點(Boiling Point)
沸點是液體之蒸氣壓力與大氣壓力平衡時之液體溫度,亦即是液體沸騰時 之溫度。沸點愈低者,愈易放出蒸氣,故引火性液體的沸體愈低,則其引火之危險愈大。
(二)熔點(Melting Point)
物質從固體開始熔化為液體的溫度稱熔點。石臘、萘等易熔解之可燃性固體,遭遇火災之際,具有與引水液體相同之性質而擴大火災。
(三)粘性(Viscosity)
液體對抗其本身之流動所具有阻力稱為粘性,亦即液體流動的快慢謂之粘性。粘性愈大者,流動性愈小,粘性愈小者,流動性愈大。可燃性之流體之粘度大小,對其漏洩時之擴大火焰延燒具有重大影響。
(四)液體之比重(Specific Gravity)
物質之比重,為物質之密度與某種標準物質密度之比率,通常固體、液體之比重以水為標準,比重大於一者比水重,將沈入水中,小於一者比水輕,將漂浮於水面。引水性液體密度大多較水為低,且多不溶於水,遇火災時如予注水則易浮於水面,反有擴大著火面之危險。
(五)氣體、蒸氣之比重(密度)(Vapor Density)
可燃性氣體與引火性液體蒸氣之比重,通常以空氣為標準,空氣之比重為一,比重較空氣為小者(主要為可燃性氣體)漏洩於空氣中時可於短時期內擴散於全室內形成具有爆炸性混合氣體而具危險性。比重較空氣為大者(大部分為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則恰相反,其擴散速度緩慢,長時期滯留於地面之低窪處,如有坑井、水溝等則隨之流至遠處。
(六)水溶性(Water Solubility)
在某一特定溫度下能溶於水中物質的量稱為水溶性(溶解度),與水易混合之引火性液體可因注水稀釋,降低其蒸氣壓,增高其閃點而減輕其著火危險性。此等物質如能在事前加水時,可增加其導電性防止蓄積靜電。
(七)導電性(Electrical Conductivity)
電在物體中傳導的速率稱為導電性,引火性液體中電傳導性較低者(電阻大致在1012Ω-㎝以上者),因於流動、過濾之際,容易發生靜電,該靜電火花有形成火種之危險而成為靜電火災之原因。
(八)燃燒熱(Combustion Heat)
物質與氧氣完全燃燒時之發熱量稱為燃燒熱。其大小可左右火災、爆炸時之熱、壓力及破壞程度,可燃性氣體、蒸氣之燃燒熱與爆炸下限值有關。
(九)燃燒界限(範圍)(又稱爆炸界限(範圍))(Flammable Limits)
(Explosive Range)
係指引火性液體與蒸氣及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種可以燃燒的最低與最高之體積百分比,其範圍謂之燃燒界限(或稱爆炸界限)。可以燃燒之最低百分比稱為燃燒下限(或爆炸下限),其最高百分比稱為燃燒上限(或爆炸上限)。如混合氣體在密閉情況下燃燒即產生爆炸現象,一般常見之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有很廣泛的燃燒界限,如其百分比低於下限,混合氣體中可燃性氣體濃度太低則不能燃燒;其百分比高於上限,混合氣體中可燃性氣體之濃度高,氧氣不足,也不能燃燒或爆炸。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與可燃性氣體一樣,亦有其爆炸界限,但粉塵之爆炸界限除受粉塵粒之大小、形狀、成份等影響外,尚因測定裝置之差異,或粉塵散布之均勻處而有各種不同之值。其爆炸界限表示之單位為mg/l或g/m3。
(十)蒸氣壓力(Vapor Pressure)
當液體、固體或溶液散發至空氣中之蒸氣,達到平衡狀態時,此時蒸氣之壓力稱為某種液體、固體或溶液之蒸氣壓力。溫度愈高則蒸氣壓力愈高,當蒸氣壓力超過附近空氣壓力時,此液體即在沸騰中。
(十一)自然發熱(Spontaneous Heating)
可燃性物質在常溫下,有自然發熱之現象,係因與空氣中之氧氣化合而產生熱量,倘其發熱速度較散熱速度較快,則溫度可能逐漸升高達到自燃溫度而發生自燃現象。
(十二)最低著火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
使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著火需要最低著火能量。通常係用電容器放出不同能量的火花來做試驗。能量以毫焦耳為單位。
(十三)閃火點(引火點)(Flashing Point)
引火性液體之閃火點是引火性液體表面蒸發作用釋出的蒸氣,在空氣中擴散成為可燃的混合氣體,其濃度相當於爆炸下限,此時液體最低之溫度稱為閃火點。換言之,一種引火性液體遇到火種和適當的空氣,表面可閃爍起火,但火焰不能繼續燃燒,此時該物質的最低溫度即稱為閃火點。
(十四)著火點(Fire Point)
引火性液體(易燃性液體)表面有充份空氣遇到火種立即燃燒,火焰歷久不滅,此時該物質之最低溫度即稱為著火點。著火點通常較閃火點略高5~20℃。惟一般檢討引火點性液體之危險性以實用為目的者,並不採用著火點,而以閃火點表示。
(十五) 發火溫度(著火溫度)(Ignition temperature,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可燃性物質(氣體、液體、固體)不自他處獲得火焰或電氣火花等火種引燃情形下,可自行在空氣中維持燃燒之最低溫度謂之發火溫度。物料之性質、體積表面形狀、容器和其他各種因素都能影響發火溫度。
(十六)火焰逸走界限(Flame propagation Limit)
火焰逸走界限係指爆炸性混合氣體中之火焰通過金屬製狹隙傳達到另一方,而以狹隙間之尺寸表示者。受氣體之成份、壓力、溫度的影響。對於電氣設備之防爆構造之設計極為重要。
(十七)衝擊感度(靈敏度)(Sensibility)
使爆炸性物質或混合危險性物質起爆最初加予之衝擊能之值,即謂之衝擊感度。此能愈小者,其感度愈高,爆炸危險性亦大。通常使用落錘感度試驗機試驗。
(十八)安定性(Stability)
主要對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硝酸酯類為對象,以耐熱試驗器測定其耐熱時間,以此比較對自然分解氧化之安定度。耐熱時間值愈低者,安定度愈劣。
二、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分類
(一)危險物之分類
世界各國對危險物各有不同之分類,有的國家對危險物規定範圍較廣,有的國家對危險物規定之範圍較狹窄,僅限於容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且在同一國家又因各種法令適用對象有異,而又有不同之規定,如我國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均有不同之規範。
茲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有關危險物之分類相關條文分別如下:
1.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有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以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2)爆炸性物質,係指左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a、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b、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c、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3)著火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a、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b、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c、賽璐珞類。
d、碳化鈣、磷化鈣。
e、鎂粉、鋁粉。
f、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g、 二亞硫磺酸鈉。
h、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4)引火性液體,係指左列物質:
a、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b、正已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c、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d、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5)氧化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a、氯酸鉀、氯酸鈉、氯酸氨及其他有氯酸鹽類。
b、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有過氯酸鹽類。
c、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d、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e、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f、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6)可燃性氣體,係指左列物質:
a、氫。
b、乙炔、乙烯。
c、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d、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下:
(1)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2)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3)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4)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註:在同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若干高壓氣體不適用本規則。
(5)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碳、乙胺、乙烷、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
(二)有害物之分類
1.有機溶劑中毐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計55種。
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計62種。
3.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計254種。
三、爆炸性物質之處置:
表一、主要爆炸性物質之性狀
法規分類
物質名稱
性質
硝
酸
酯
類
硝化乙二醇
(C2H4(ONO2)2)
無色不凍性液體,比重1.5,融點-22℃,粘性小,水溶性稍大。
硝化甘油
(C3H5(ONO2)3)
無色至淡黃色而具粘性之液體,比重1.6,融點13℃,發火溫度257℃,蒸氣密度7.84,不溶於水,可溶於有機溶劑。
硝化纖維(硝化棉)
(C6H7O2(NO2)3)
白色,綿狀或粉狀,發火溫度為130℃~186℃。
硝
基
化
合
物
三硝基苯
(C6H3(NO2)3)
白色針狀結晶,融點121℃,不溶於水,可溶於醚、溫醇。
三硝基甲苯
(CH3C6H2(NO2)3)
淡黃色板狀結晶,比重1.66,融點81℃,發火溫度230℃,不溶於水,可溶於熱醇。
三硝基酚(苦味酸)
(HOC6H2(NO2)3)
輝黃色粒狀結晶,融點122.5℃,比重1.763,發火溫度300℃,微溶於水。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過醋酸
(CH3COOOH)
具有強烈臭味,腐蝕性之無色液體, 融點0.1℃,閃火點40.5℃,110℃會分解爆炸。
過氧化丁酮
(C2H5COOCH3)n
無色特臭油狀液體,融點-20℃,微溶於水,可溶於醇、醚,在40℃以上進行分解,80℃~100℃則發生激烈分解,至100℃以上則發火。
過氧化二苯甲醯
((C6H5CO)2O2)
無色粒狀結晶,衝擊或加熱易分解爆炸,70℃左右開始色速發熱分解,100℃~120℃著火爆炸。
爆炸性物質造成危害之嚴重性極高,故對其製造、處置、使用應極為小心謹慎,茲將其要點列述如下:
1.從事爆炸性物質之製造處置時,除對工作場所應經常整理外,為防止爆炸或火災,應使爆炸性物質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質,且不得予以衝擊、摩擦或加熱。
2.置有爆炸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理設備之場所,不得任意放置除製造、處置必需用料以外之可燃性物質或氧化性物質,且作業場所僅能置放必需用之最小用料量。
3.從事爆炸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實施下列各款規定事項,並對各款採取之措施予以紀錄:
隨時檢點處置之爆炸性物質狀況,認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隨時檢點有製造或處置爆炸性物質之設備及附屬設備及場所內之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
四、著火性物質之處置:
著火性物質係指凡置於常溫空氣中具有吸收空氣中之濕氣或接觸水份即分解產生可燃性氣體同時發熱而發火之物質,或與空氣中氧氣接觸而有發火危險之物質。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二條所列著火性物質分為七類,茲將其名稱及性狀分述如表二。
表二 主要著火性物質之性狀
法規分類
物質名稱
性 狀
一般性
比重
融點(℃)
沸點(℃)
危 險 特 性
鹼
金
屬
金屬鉀
(K)
銀白色
柔軟固體
0.86
64
762
化學活性極大,僅曝露於空氣中即迅速氧化致有著火之虞,與水接觸則發生激烈之熱反應產生氫氣,而著火或爆炸。又可與四氯化碳或氯化碳化氫等激烈反應而有爆炸之危險。經常為防止其與空氣接觸,均儲存於不含水或酒精之煤油、流動性石臘、甲苯、石油等之保護液中。
金屬鋰
(Li)
銀白色
結晶
0.534
186
1609
金屬鈉
(Na)
銀灰色
柔軟固體
0.97
98
880
磷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黃磷
(P)
淡黃色至白色結晶
1.82
44
280
不溶於水或醇,溶於醚、苯等,發火溫度45℃,於常溫下可因熱之蓄積而上升溫度致易著火。亦可與氯激烈反應而發火。平時應儲存於水中。
赤磷
(P)
紅紫色
粉體
2.20
280
59
著火溫度260℃,可與氯酸鉀等氧化劑共存時於較低之溫度則因摩擦而著火。
硫化磷
P4S3
黃色固體
2.03
172.5
407
以P4S3最為危險,著火溫度為100℃,可因摩擦熱等而發火。P2S5易潮解,宜密封,於濕空氣中易分解燃燒。
P2S5
黃色固體
2.09
290
514
P4S7
黃色固體
2.19
310
523
賽璐珞類
賽璐珞
無色透明固體
1.25~1.40
著火溫度約165℃,易自然發火,大量時可引起爆炸燃燒。此外,氣溫達到30℃亦可急速增高其危險性。
鈣之化合物
碳化鈣
(電石)
(CaC2)
灰白色
結晶
2.22
230
與水接觸發生激烈反應產生乙炔氣。
磷化鈣
(CaC2)
赤褐色
之結晶
2.51
與水接觸激烈反應而發熱之同時發生PH3,迅速發火而爆炸。
金
屬
粉
鎂粉
(Mg)
銀白色
之粉末
1.27
650
1100
極富活性,如有水份或濕氣之存在,則易自然發火,與酸、鹼、溫水反應產生H2而自然發火,尤其對熱水更易發生激烈分解。金屬粉以適當濃度浮遊於空氣中時,易引起粉塵爆炸之危險。
鋁粉
(Al)
銀白色
之粉末
2.70
660
1800
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二亞硫磺酸鈉
(Na2 S2 O2)
白色或
灰白結
晶粉末
與水份或空氣接觸會發熱分解,75~80℃時將自行分解發熱,可能引燃鄰近可燃物質,燃燒時發生刺激性之有毒SO2氣體。
其他易然固體
自燃物質
禁水性物質
處理著火性物質應注意下列各點:
1.應遠離明火及其他可能發生火源之設備或物料。
2.勿使著火性物質接觸氧化性物質、濕氣或水份。
3.不得予以加熱或衝擊。
4.從事著火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製造或處置之設備,附屬設備,置有該等設備場所內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情況,著火性物質之狀況等,認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且予紀錄。
五、氧化性物質之處置:
氧化性物質本身帶有助燃性之氧元素,惟單獨存在時沒有發火爆炸之危險,但與可燃性物質或還原性物質接觸並遇到衝擊、摩擦或發火源,就有發火爆炸之危險。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四條所列氧化性物質分為六類,茲將其名稱及性狀分述如表三。
表三 主要氧化性物質之性狀
法規分類
物質名稱
性 狀
一般性
比重
融點(℃)
分解溫度(℃)
危 險 特 性
氯
酸
鹽
類
氯酸鉀
(KC1O3)
白色或
無色結晶
2.32
368
400
1.可因衝擊、摩擦、急熱與強酸混合而分解、爆炸。
2.與有機物等還原性物質接觸,稍微刺激即可爆炸。
氯酸鈉
(NaC1O3)
無色結晶
2.49
255
300
氯酸銨
(NH4C1O3)
白色結晶
1.8
100
過
氯
酸
鹽
類
過氯酸鉀
(KC1O4)
無色結晶
2.52
610
550
1.較氯酸鹽類為安定,大致具有相同之危險性。
2.可因加熱、衝擊等而分解發生氧氣、與可燃物混合時產生激烈的燃燒,有時造成爆炸。
過氯酸鈉
(Na C1O4)
白色結晶
2.02
482
482
過氯酸銨
(NH4C1O4)
白色結晶
1.95
130
(380℃時爆炸)
無機過氧化物
過氧化鉀
(K2O2)
白黃色
固體
490
1.金屬過氧化物可與水激烈反應發熱,同時放出氧;鹼土金屬雖較鹼金屬和緩,但亦同樣可發熱產生過氧化氫。
2.均具有可使與之接觸之可燃物發火之危險性。
3.與帶有濕氣之有機物或其他還原性物質接觸時,可引起爆炸。
4.容器內有水沫時,可激烈反應,使過氧化物飛散之虞。
過氧化鈉
(Na2O2)
淡黃色
之粉末
2.8
460
過氧化鋇
(BaO2)
灰白色
之粉末
4.958
450
硝
酸
鹽
類
硝酸鉀
(KNO3)
白色或
無色結晶
2.1
339
400
1.一般予以加熱則易分解放出氧。
2.與有機物質或還原性物質接觸易引起爆炸。
3.硝酸鹽中僅硝酸銨具有單獨之爆炸性且吸濕性大。
4.如大量儲積於密閉狀態者,可因過熱等原因發生爆炸。
硝酸鈉
(NaNO3)
無色或白色之結晶
2.25
308
300
硝酸銨
(NH4NO3)
白色之
結晶
1.55
169
210
固體亞氯酸鹽類
亞氯酸鈉
(NaC1O2)
白色結晶粉末
140
加熱、摩擦、衝擊可能引起分解性爆炸。受陽光、紫外線照射或強酸混合可產生爆炸性二氧化氯(C1O2)氣體。
固體次氯酸鹽類
次氯酸鈣
Ca(C1O)2
白色
粉末
150
加熱至150℃或陽光直射,或與酸類、有機物、重金屬等混觸,有爆炸性分解危險。
處理氧化性物質應注意下列各項:
1.應切勿使其接觸促進期其分解之物質(如還原性物質或有機物等)。
2.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衝擊。
3.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料。
4.從事氧化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製造或處置之設備、附屬設備,該等設備場所內部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情況,著火性物質之狀況等,認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予以紀錄。
六、引火性液體之處置:
引火性液體係指常溫下可蒸發,以火焰靠近即可引火燃燒之液體物質。此類液體既因本身具有可燃性,在常溫下又具有流動性,故一旦自容器外洩就擴大面積並流向低處,而擴大其危險性。更因在常溫下即可蒸發可燃性蒸氣於大氣中,故一遇火源即引起氣體爆炸的危險。由於引火性液體兼有此二種性質,故其危險性較其他危險物為高。
引火性液體之危險程度可由閃火點高低來表示,閃火點低於常溫的,在常溫下隨時有受火源引燃的危險,如閃火點高於常溫的,則當其受熱至閃點時,就隨時有受火源引燃的危險。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將引火性液體按其閃火點高低劃分成四類,茲將其名稱及性狀分述如表四:
表四、主要引火性液體之性狀
法
規
分
類
物質名稱
閃火點℃
爆炸界限(VO1﹪)
發火溫度
℃
蒸氣比重(空氣=1)
危險程度識別
危險特性
下限
上限
健康
著火性
反應性
閃火點未滿-30℃者
乙醚
(C2H5)2O
-45
1.85
48
180
2.60
2
4
0
1.醚之蒸餾殘渣具爆炸性。
2.環氧乙烷之蒸氣可不賴空氣之存在,祇因火種、火花、衝擊等即可分解爆炸。(分解爆炸溫度571℃,液化時不引起爆炸)。如以氮和CO2等惰性氣體稀釋則可減低其爆炸性。又環氧乙烷極易聚合,尤其因酸鹼之存在,可迅速促進聚合發熱而具爆炸性。
3.醛類易生成過氧化物,此為於蒸餾之際,易構成爆炸之原因,又可因酸之接觸作用而聚合生熱。
4.CS2著火溫度為100℃,在蒸氣管內亦可發火,較水重且屬非水溶性。
5.引火性液體一般引火爆炸之特性如下:
其發火能較可燃性固體為低,祇須稍微火花均可引可發火。
大部分引火性液體因蒸氣比較較大,擴散速度緩慢。故不短時間內不致使室內之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然而卻易停滯於地面
之低窪處,沿著溝渠等流動或隨著空氣之移動,飄至他處因火源而著火。
一般因燃燒較大,著火後更易促進蒸氣之發生而擴大火勢,不溶於水而比重較水為小者,可因注水於火面而擴大災害之危險。
亦可因聚合發熱而發生爆炸危險。
汽油
(gasoline)
-20~
-43
1.40
7.6
300
3-4
1
3
0
乙醛
(CH3CHO)
-37.8
4.10
55
185
1.50
2
4
2
環氧丙烷
(CH3CHCH2O)
-37.2
2.10
21.5
430
2.00
2
4
2
二硫化碳
(CS2)
-30
1.30
44
100
2.60
1
3
0
閃火點在-30℃以上未滿
0℃者
正己烷
(C6H14)
-21.7
1.20
7.5
234
3.00
1
3
0
環氧乙烷
(CH2)2O
-17.8
3.00
100
429
1.50
3
3
3
苯
(C6H6)
-11.1
1.30
7.9
562
2.80
2
3
0
丙酮
CH3COCH3
-17.8
2.60
12.8
5.38
2.00
1
3
0
丁酮
CH3COC2H5
-6.1
1.40
11
516
2.50
1
3
0
閃火點在
0℃以上未滿
30℃者
乙醇
(C2H5OH)
12.8
3.30
19
423
1.60
0
3
0
甲醇
CH3 OH
11.1
6.00
36.5
464
1.11
1
3
0
二甲苯
C6H4(CH3)2
17.2
1.00
6.0
464
3.70
2
3
0
乙酸戊酯
CH3COO
C5H11
25
1.10
7.5
379
4.50
2
3
0
閃火點在
30℃以上末滿
65℃者
煤油
Kerosene
30~60
1.10
6.0
254
4.50
輕油
gas oil
<50
1.00
6.0
257
0
2
0
松節油
Turpentine oil
35
0.80
240~254
4.90
1
3
0
異戊醇
(CH3)2CH
CH2CH2OH
42.8
1.20
9.0
347
3.00
1
2
0
醋酸(乙酸)
CH3COOH
42.8
5.40
16.0
427
2.10
2
2
1
引火性液體在工業界使用甚廣,其製造、處置、使用場所應特別注意防火、防爆,其要點列述如下:
1.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並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高溫之機具,且應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2.工作場所應妥善配置消防設備,以供著火可迅速使用。
3.對於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引火性液體倉庫使用者應裝置適當之避雷針,且應確實接地。
4.工作中如遇停電有導致火災或爆炸之虞者,應裝置緊急發電設備。
5.對於有引火性液體或油類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採取除去此等引火性液體或油類之措施。
6.灌注或收存引火性液體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及塗敷含有引火性液體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及塗敷含有引火性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火災或爆炸之虞,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措施。
7.工作場所吸煙室、焚化裝置或其他使用煙火場所應設置於不致有延燒危險之場所。
8.對於在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存在,致有爆炸、火災之虞之作業場所事作業時,應於作業前指定人員測定此等氣體之濃度,當濃度達其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將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應嚴格執行動火管制,尤其應建立動火許可證制度)。
9.從事引火性液體之製造、處置,除應經常整理外,為防止火災或爆炸,對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並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10.從事引火性液體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
製造或處置引火性液體之設備、附屬設備,該等設備之場所內之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引火性液體狀況,若認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11.從事灌注、儲藏引火性液體之化學設備、液槽車或油槽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使用軟管從事引火性液體灌注時,應於事先確認軟管接合部份已確實連接。
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時,應於事先清洗容器內部或以惰性氣體置換石油蒸氣等。
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1-2環氧丙烷灌注、儲藏時應於事先以惰性氣體置換容器內部之非活性氣體以外之氣體或蒸氣。
12.對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致有引起火災或爆炸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採取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措施。
13.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發火或爆炸之危害者,不得將此等物品靠近儲存或使用同一運搬機械載運。
14.設置引火性液體之化學設備於建築物內時,對於有導致易燃狀態之虞之部份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15.機械之錯誤操作應予防止,儘可能採用自動控制裝置,操作複雜之閥門應儘量避免,閥應標示其開閉方向,且應保持性能良好。
16.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份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部份密接。
17.對於化學設備或配管或其附屬設備應訂定操作要點,使勞工有所遵行。
18.對於化學設備或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規定辦理。
19.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規定事項至少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20.高壓氣體安全部份:
有關高壓氣體之製造、供應、儲存、運輸及消費場所應注意事項,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事項辦理。
七、可燃性氣體之處置:
可燃性氣體係指於大氣壓下,攝氏15℃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五條已列舉數種,茲將其名稱及性狀分述如表五。另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四條亦列出可燃性氣體三十餘種。
表五、主要可燃性氣體之性狀
物質名稱
爆炸界限(VO1﹪)
發火溫度
℃
比重
空氣
=1
沸點
危險程度識別
危險特性
上限
下限
健康
著火性
反應性
氫
(H2)
4.0
75
585
0.09
-252.5
0
4
0
(1)稍有火種即可引燃。
(2)爆炸界限愈低或其界限範圍愈廣者構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之機會愈多而增加引火爆炸之危險性。
(3)比重較空氣小之氣體洩漏於室內,其擴散速度快,短時間內擴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4)可燃性氣體中亦有無須與空氣或氧氣之混合,僅以純粹之單一氣體狀態可引起分解爆炸者如乙炔、乙烯等,壓力愈高其危險性愈大。
乙炔
(C2H2)
2.5
100
299
0.9
-83.3
1
4
3
乙烯
(C2H4)
2.7
36
450
1.0
-103.9
1
4
2
甲烷
(CH4)
5.0
15
537
0.6
-161.7
1
4
0
乙烷
(C2H6)
3.0
12.5
515
1.0
-89.0
1
4
0
丙烷
(C3H8)
2.2
9.5
466
1.6
-42.2
1
4
0
丁烷
(C4H10)
1.9
8.5
405
2.0
-0.6
1
4
0
可燃性氣體在工業界使用也很多,有關高壓氣體製造、供應、儲運及消費場所及可燃性氣體製造場所應注意事項部份除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外,另應注意防火防爆之要點如下:
1.可燃性氣體有關停電時之預備電源,避雷裝置,嚴禁煙火及明火,靜電之消除,吸煙室及焚化裝置,作業前濃度之測定及處理措施,製造或處置設備及附屬設備之檢點,軟管之灌注,存有可燃性氣體採取通風等,異類物品之接觸,其化學設備、配管、附屬設備之防止洩漏及誤操作及訂定操作要點,訂定改善、修理、清掃、拆除等作業方法及順序及定期實施檢查等各項防止火災、爆炸對策,與前述引火性物質防止火災、爆炸之方法相同。
2.應有異常壓力釋放裝置。
3.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4.可燃性氣體容器。應經常密閉,不可洩漏或排放於大氣中。
5.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場所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採取下列措施:
氣體等之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
氣體等之軟管或吹管與氣體等之軟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等固定確實套牢連接。
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
氣體等之軟管,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於使用中時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銘牌,以防止操作錯誤引起危害。
從事熔斷作業時,為防止自吹管放出過剩氧氣引起火災,應充分通風換氣。
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氣良好之場所。
6.對於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之容器,應遵照下列規定:
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
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
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
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質之場所或其附近。
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40度以下。
應保持不使其傾倒。
不得衝擊。
使用前應清除附著於容器閥、接頭、調整器、配管口之油類及塵埃。
應輕緩開閉容器閥。
溶解乙炔之容器應豎立,穩妥放置。
應明顯分別使用中與非使用中之容器。
八、其他危險物之處置:
除上述各種危險物外,尚有其他危險物易引起火災、爆炸災害。所謂其他危險物,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第十條規定:「……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其中易形成高熱、高壓之物質,一般為鍋爐、壓力容器及熱爐等,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已有詳細規定,不屬本文討論範圍。另可燃性物質(除可燃性氣體,可燃性液體外)及可燃性粉塵亦易引起火災、爆炸,茲將其性質及其防火、防爆之要點分述如下:
(一)可燃性物質(除可燃性氣體,液體外):
可燃性物質如紙張、布料、紡織品、橡膠、硫黃、木材、重油…..等,其危險性可由其發火溫度的高低及燃燒熱的大小予以表示出來,又在常溫下雖為固態物質,但經燃燒就融化為液體而產生流動性者,則其危險性就增加。可燃性物質,於常溫下不自任何他處獲取火種,於空氣中自然發熱(係被認為來自分解熱、氧化熱、吸附熱、聚合熱、發酵熱等),該熱經長時間蓄積逐漸達到發火溫度而分解產生氣體引起燃燒,此現象謂之自然發火,係因物質之自然發熱速度與熱之逸散速度間失去平衡產生熱積蓄所引起,因此,阻礙熱的逸散即為促進自然發火之重要因素,如多孔性物質、粉末、或纖維狀物質之易引起發火之原因,在其與空氣接觸面之廣泛而易氧化,同時其熱傳導較小而具保溫效果致產生熱積蓄,可燃性物質於空氣不足之地方,引起不完全燃燒即產生大量之煙與CO等有害氣體,不但阻礙人員逃離現場且為中毒之成因。其防火防爆之要點有:
1.對起毛、反毛之操作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體大量處理場所應有適當防止火災之安全措施。
2.對染有油污之紗頭、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方法。
3.對大量儲存使用可燃性物質之場所,應通風良好,經常保持在發火溫度以下,並置備適當之消防設備。
(二)可燃性粉塵:
可燃性物質成為很細之粉末散佈在空氣中呈散布狀態滯留達適當濃度,如一旦著火得以迅速傳播,於短時間內完成燃燒就有引起爆炸之危險,此與混合氣體爆炸所呈之現象相同。因此,粉塵爆炸如同混合氣體爆炸,在濃度上有其爆炸範圍,茲將主要之可燃性粉塵名稱及性狀分述如表六。粉塵爆炸之下限大致在25~45g/m3,而上限為80g/ m3。至於其必要之最小著火能量與可燃性氣體比較,則大100倍左右。
表六、主要可燃性粉塵之性狀
物質名稱
爆炸界限(g/m3)
發火溫度(℃)
危險物的可燃性粉塵
鎂粉
鋁粉
鋅粉
其他危險物的可燃性粉塵
煤粉(瀝青粉)
硫黃粉
澱粉
小麥粉
聚乙烯粉
電石粉
肥皂粉
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