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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复习提纲
第六课 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
第一节 维护我国的国家统一
只有实现统一,国家才有最大的安全,民族才有应有的尊严,民众生计才能获得保证,社会方可长治久安。
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固有的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的特征
对内表现为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利都不能高于国家最高权力。
对外表现为独立性。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不容许别国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的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联的。只有两个方面紧密结合,才有真正的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政治独立。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统治权,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对内对外事务。
经济自主。自主地开发和利用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国家的经济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
领土完整。国家以一定得地狱为其存在的基础和活动范围。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政治独立是经济自主的前提,经济自主是政治独立的保证。
国家主权是以国家为范围的,只有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才是国家主权的实体。
维护国家的主权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根本原则问题。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
“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
坚持“一国”是前提和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民族只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即中国。在国际上能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即国务院。
两种制度并存。
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主体。香港、澳门、台湾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实行“一国两制”的重大意义
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
有利于推动大陆的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我国宪法的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统一的基石,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
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实现两岸和平统一,是两岸同胞之福,是地区和世界之福。
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是台湾民心所向。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
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二节 维护我国的民族团结
制定和贯彻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处理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已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是多民族的大家庭
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的民族关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
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们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和维护民族团结。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各民族小聚居、大杂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的。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管理国家大事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捍卫国家的统一与安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觉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实践证明,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也是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还包括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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