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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年*月*日第*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10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
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五、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郭家河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
自治公约
(2012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
10、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买100元养老保险。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考上国家一类重点大学的,居委会奖励现金2000元。
1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居委会对留守子女确定专人帮教帮带。
13、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病故的,居委会实行吊唁。
14、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在金融部门协调贴息贷款,并协调流转土地的优先使用权。
15、在农忙季节优先帮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16、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XX县区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并安排就业。
第九条。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按时参加康检,不按时寄回孕情报告单的对象依法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需村级出具证明、证件,使用村级公章的经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先不予办理,待按照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以同一个村民小组居住比较集中的15名相互信任的已婚育龄妇女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群众自治互助小组,公开向乡计生、村委会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开展“诚信小组、诚信家庭标兵”评选活动,一年一表彰。诚信小组内如有一名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该组进行点批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和乡、村提供的优惠政策,小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与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本《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草案)
(本公约2004年07月20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08月日居民代表大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维护社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红旗镇委、镇政府的指导下,以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广大社区居民为主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广大社区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实现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依照相关规定成立计生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本公约是社区居民的共同约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遵守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户籍在本社区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以及在本社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本公约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开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职责
第五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根据层级动态责任制进行有效管理。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妇女主任兼任,成员由计生指导员、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组成,负责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和享受误工、加班补助。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采集、人口统计、通报、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向社区群众宣传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约定条款,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对居民自治组织的组成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参加《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议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社区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监督社区居委会成员、计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办事的权利;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及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民办公室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居民可以加入计生协会并要求在其中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庭生育决策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享有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夫妻双方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免费享受计生技术服务,并可享受镇政府规定的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补助。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三查一普治”权,社区居委会每两年组织医务人员对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户籍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每按时参加一次普查奖励¥5元。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奖励与优待。已领《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五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直至孩子满14周岁。符合《XX市原平沙、红旗华侨农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的优待对象,经申请审批后,子女读小学至高中(中专)按每户每月发放助学金¥50元;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专科院校录取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600元;被本科院校录取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1000元;应届被录取为研究生(
硕士、博士)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2000元;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后自愿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符合政策合法生育的子女,无论男女都可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允许符合计划生育的本社区独生女和纯女户中的其中一名女儿“招郎入婿”,“招郎入婿”及其子女享受与本社区居民同等待
遇。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检举政策外怀孕,经查实无误的,落实补救措施后,上报镇计生办给予检举人奖励,户籍人口1000元/例,流动人口300元/例,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社区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有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定为500至2000元。
拒绝签订责任书、合同书的,对单位、个人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1条规定对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责任;对个人及其家庭除不能评为“文明户”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拒绝签订责任书、合同书并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按广大社区居民和单位约定遵守的责任书、合同书为标准,对违法者按违约金约定金额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应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与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
第十八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办理《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社区全体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承担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社区居民结婚,应参加婚育学习班学习,领结婚证后一个月内要到居委会登记,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此项违约金约定为200元。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主动到居委会、镇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生育后一个月内主动到居委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此项违约金约定为1000元。
(三)符合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镇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后一个月内主动到居委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半年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经批准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怀孕后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持区计生局批准的证明才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如属紧急情况需提供医院证明。违反此规定的,取消原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
(四)符合收养子女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收养手续,并到居委会办理登记。一年内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政策外处理。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未成年子女意外死亡的,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并提供死亡证明给居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员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已婚育龄夫妇,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应在生育后90天内(剖腹产180天)首选宫内节育器避孕(医生确诊为暂不能上环的可暂缓上环)。生育二个孩子以上(含两孩)的夫妇,其中一方应落实结扎(夫妻双方经医生确诊为不能结扎的可暂缓结扎,采取上环措施作为临时避孕措施)。政策外怀孕要自觉及时地落实补救措施,无特殊原因生育一孩不按规定时间上环的违约金约定为500元,生育二孩不按规定时间结扎的违约金约定为1000元。
夫妇双方或一方属再婚,所组合的家庭有两孩以上(含两孩)的,结婚半年内一方首选结扎;生育双胞胎满五年内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特殊情况经计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检查不适宜上环、结扎的,需按期参加双查。凡是未能履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违约金约定为2000元,直至落实了上环、结扎或履行完“双查”义务后退还。
第二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有按规定主动依时参加本社区组织的查环、查孕、普查普治和接受随访服务的义务。长期外出的,每四个月必须将有效的查环查孕检查证明寄回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不按规定参加“双查”和不按时提交“双查”证明的,违约金约定为200元。
第二十二条本社区居民到镇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在到达本社区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招工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各出租屋主在出租房屋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出租;雇主在聘请代耕农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得雇用,否则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流入本社区的外来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不按规定办证的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处5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有《准生证》,否则,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女享有查环、查孕和普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当事人负责与支付。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工作单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终止聘用,政策外生育和违法收养从交清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五条出租房屋或发包土地给无计划生育证明人员,隐藏无证孕妇的,约定处罚金5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处违约金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违约金兑现。社区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在接受处理完毕的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在接受处理完毕的五年内不能选为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不能参加社区书记或社区主任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一)政策外生育一孩属非婚生育的,在规定时间内要落实上环措施,并按规定缴纳不少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并签定分期付款合同。
(二)属于超生一孩的,必须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并按规定缴纳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并签定分期付款合同。对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可按最低标准征收。
(三)如提出不给小孩入户就不落实结扎措施的无理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从高不从低执行。
(四)属于空挂户或购房入户政策外生育或多孩政策外生育的,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申请入户。
(五)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采取假离婚的,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的计生证明或取消该对象享受的计生奖励。
(六)已办理离婚手续后又怀孕生育的,要坚决落实绝育措施,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居民双方应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公约》的制定、修改、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社区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单位及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驻地各单位要充分调动自身资源,积极支持并参与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开展本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五)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的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全额上缴镇财政管理,争取镇政府退还后用作计生工作经费。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七)居委会组织民主评选优秀干部、居民、居民小组长、协会会员,报居委会党委、居委会审核、批准,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惩罚制度:
党员、干部、居民必须做好责任制负责的对象及直系亲属的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加入共青团和共产党员,不得享受宅基地分配,不得申请低保户对象等,待处理完毕后满五年才能恢复。
(一)政策外出生的。
(二)政策外收养或抱养的。
(三)政策内生育而在规定时间不落实相关措施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包庇计划生育对象进行计划外生育的。
(五)出租或借用的房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东负责:
1、流动人口无证;
2、聘用单位或个人不提交保证书、保证金;
3、在限期内不补齐相关证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公约》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负责解释。
第四篇:大张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蒲XX县区大张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村民的生活、生育、生产质量,促进全村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村各类组织和全体村民以及居住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来人口。公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计划生育人人有责,党员、团员、计生协会会员要起带头作用。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的制约。
第二章计划生育工作实施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确定一名计划生育分管领导,配备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名;
(三)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作用;
(四)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运行的利益导向机制;
(五)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村“两委”会议,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需求;
(七)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两委做好以下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经常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三)做好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
(四)积极参与村级政务,反映群众心声,当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参谋;
(五)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理事会、会员小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六)建立会员联系育龄妇女和外出人员制度。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和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一)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依法按政策和公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保障的权利;
(三)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权利;
(四)享有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权利;
(五)参与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一)依法登记结婚,不近亲结婚,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二)按政策生育,自觉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要按规定审批;
(三)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随访服务和b超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四)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知识教育;
(五)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主动反映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服务
第十一条坚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品入户。
(一)开展普法教育,做到法律法规条文进户;
(二)发放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资料到户到人,每年组织四次以上培训和活动;
(三)根据村民需求,不定期进行生育、节育、保健知识讲座;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
第十二条开展生育、节育、保健服务。
(一)根据村民意愿,不定期聘请医务人员进行咨询、义诊;
(二)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婚育对象参加优生优育培训、电化教育,发放婚育保健资料;
(三)掌握节育对象适应情况,帮助其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用药具者,实行每个月一次送药上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访;
(四)实行孕前优生检测,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全体已婚育龄人群进行每二年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五章奖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鼓励晚婚晚育,对本村的新婚夫妇,双方都达到晚婚晚育,自觉按时落实长效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夫妻一方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给予补贴500元。
第十四条独生子女(已领证、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措施)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集体经济承担。
第十五条村设立特困基金(保底资金5000元,以后每年适当增加,使用后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此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
第十六条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项目。
第十七条村每年给计生协会资助活动经费5000元。
第十八条违反《省条例》生育的村民,在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需退回按政策和村给予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五年内不得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不再享受计生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其家庭成员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北关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污秽,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居民。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三条开展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的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场所和人口学校,健全服务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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